7月,广东中山市民政局公布《中山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應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跟暂行办法一样,《征求意见稿》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围绕社会组织信用情况制定全市社会组织诚信红榜和社会组织诚信黑榜。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包括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