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贞
(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江苏南京 210003)
2015年,国家颁布《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作为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标志着我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正式实施。2017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同时强调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创业”,为我国高校实施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
高校作为我国人才教育培养的重要场所,理应担负起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任,这不仅是高校自身职责的要求,也是顺应高等教育改革,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需要,还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在国家大力推动下,高校不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探索实践,取得了丰富的研究和实践成果。但是各类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创业教育的评价体系的不完善是急需要问题之一,已成为制约高校进一步发展创新创业教育的瓶颈。
创新创业教育的评价结果可以明了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情况,认识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成效。如果评价结果与预期的教育目标相符,表明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效果明显,教育方法适当。反之,则需要分析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教育目标是否合适,以及教育方法、方式的有效性,及时针对性地给出调整,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1]。
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可以调动创新创业教育相关主体工作和参与的积极性,使各部门将注意力集中到某些重要部分,使工作和有的放矢。适时客观的评价可以使各相关主体明确创新创业教育工作中需努力的方面,及时发现问题,为各相关主体未来的工作提供管理和决策依据;同时,也可以激发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的兴趣调动其积极性。
创新创业教育过程要遵循教育规律,而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评价体系是教育过程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定期对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能够适时了解实际教育情况,判定创新创业教育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这有利于调整教育过程,促进教育过程的科学化[2]。
创新创业教育评价是以教育目标为依据,它的目的不仅是对最终的教育结果进行评价,同时也是评测教育目标的达成程度,是对教育过程进行的全面检查。客观公正的教育评价能检验创新创业教育的成败,可以将评价结果进行对比判断,更直观地显现创新创业教育的成果和优势,端正对于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对于创新创业教育的认识。
基于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的重要性,高校对于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的研究和实践给予了充分重视,但仍存在一些普遍问题。
现有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采用的评价方法多为静态评价,只能对创新创业教育结果的部分特征进行评价,无法对创新创业教育全过程进行动态评价。教育成果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到创新创业能力转化成具体的成果状态,然而现行的评价方法,如定性研究法、专家评价法,结构方程模型法、层次分析法等只能对某一静态时期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价,很难实现在时间维度上形成动态监测和评测,造成静态评价方法与教育结果动态的形成过程之间的无法协同[3]。
现有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的选取多采用专家经验法,该方法虽然具有针对性强,操作简单的特点,但缺乏评价指标选取的科学论证;此外,由于创新创业教育评价对象的多样性,现有评价指标大多是与创新创业教育成果相关的硬性指标,忽略了部分指标间的能动作用,对评价对象进行协同性指标很少出现,使得评价对象与硬性的评价指标之间缺乏协同性[4]。
部分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评价标准过于单一化、简单化,如对于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评价多是选取学生参与比赛获奖的数量、创业的人数等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反映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际效果,特别是部分学校过多地注重业绩“指标”考核,相关教育主体消极、被动、功利地适应着各类考评,极大地限制了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使得创新创业教育有可能流于形式。
协同理论也称“协同学”,意思是协调作用的科学,即是指系统中诸多子系统或要素之间相互协同的科学。协同理论主要研究的是由完全不同性质的大量子系统所构成的系统,并着重于研究各个子系统是如何通过彼此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从而产生空间、时间或功能结构的过程。协同理论揭示了不同系统之间矛盾性、协调性和统一性,通过研究各个子系统在外界作用下怎么样产生协同作用,真正将无序与有序统一起来,正确地放映了客观事实和规律[5]。
要使一项活动或者工作能够成为协同理论的研究对象,那么它就得具备复杂性、开放性、内部非线性以及不平衡状态等特性。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使得它与协同效应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一定的契合性[6]。
首先,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是一个集合多种要素和主体的复杂开放系统,不仅涉及高校内部教务处、各院系、学生处、团委等相关部门,而且与高校外部创新创业相关主体(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高校等)息息相关。其次,各要素和主体之间的协同不仅影响着子系统的变化,也影响着整个系统运作,而这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使高校创新教育评价体系呈现出非线性。最后,我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受传统评价方法的影响,评价结果对于实际教育的指导性还有待加强,且由于创新创业教育评价过程中包含的信息复杂多样,各评价相关主体对于评价的重视程度也各有不同,使得当前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处于非均衡的状态。
基于协同理论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是指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管理为主体,包括高校、政府和企业等相关方,通过各方的自组织活动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同,将评价体系中无规则和无秩序的元素组成相互协同的自组织状态,进而形成完善的创新创业教育评价系统,以期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进行指导。
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各要素之间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其中评价目标决定了评价主体和客体的选取、评价指标的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选择;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依据自身的特点,限制了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的具体内容,使其与教育实际更符合;评价指标是对评价目标的具体量化,是整个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依据;评价标准是整个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的关键,是评价客体的标尺和评价指标的衡量基准;创新创业教育评价方法是实现创新创业教育评价的具体手段;评价结果报告是整个创新创业教育评价系统的总结和汇报。由此可见,评价主体和评价对象的相互作用是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的前提,创新创业教育评价系统的核心是由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与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选取息息相关[6]。此外,在评价体系中,不仅评价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要实现协同,而且要与外部环境保持协同,包括与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其他高校等外部主体的协同。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协同理论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框架
基于协同理论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强调的是各要素之间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协调,发挥协同效应,促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更加公正客观,且有效率的实施。该体系主要有以下特色。
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是一个集合多种要素和主体的复杂系统,但目前高校的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主体较为单一,使得评价结果与实际有一定偏差。基于协同理论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强调多主体的参与性,不仅是高校自身,同时要引入政府、企业等其他相关主体,在不同阶段,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增强各方的相互协调和沟通,实现协调工作,分发挥协同效应。
目前,针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评价更多的是强调结果评价,但需要注意的是,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高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入校一直到毕业结束。单纯地进行结果评价很难反应创新创业教育的全过程。基于协同理论的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注重全过程评价,实现创新创业教育的全过程验证和评价,更好地反映教育实际,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提供依据和支撑。
针对现有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中缺乏协同性指标的问题,基于协同理论的创新创业教育评价体系增加了对于协同性的评价,主要包括各评价要素之间的协同评价以及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同评价。协同性评价指标的引入,有利于各创新创业教育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更好地促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