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昕 任书亮
2018年10月刘鹤副总理在答记者问时强调:“当前我国货币政策稳健操作,金融结构性去杠杆稳步推进,各类机构不顾风险盲目扩张的冲动明显收敛,投资行为趋于理性。与此同时,历史上积累的各种风险和问题正在不可避免地水落石出,这是个必然的过程,要理性看待。”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问题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其历史背景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新兴市场经济等叠加 ,同时处于市场化、国际化的不断深入过程中,经济增长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关键时期。这种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问题较复杂,有些风险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历史原因,同美国等金融业发展较完善的国家面临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必须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置呆账等各类隐患,以经常的“小震”释放压力,避免出现严重的“大震”,要用事先的而不是事后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整体的而不是零散的方法,纠正各种偏离,及早恢复经济金融平衡。因此,银行业顺应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主动通过事先计提的拨备核销呆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提出了对信用风险评估的内部评级高级法。按照内部评级高级法的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包括“核销已认定的信用损失”等内部数据,测算违约损失率(LGD)。只有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通过监管当局评估的商业银行,才能运用内部评级高级法。
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预测的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商业银行的商业机密,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方法论集成。由于各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和风险偏好有较大差异,即使获得了他行的违约损失率,也要考虑其适用性进行调整。因此,商业银行运用呆账核销测算适用的违约损失率,是执行内部评级高级法的重要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9号(IFRS9)对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模型要求的精髓,与内部评级高级法模型趋同,适用内部评级高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考虑二者差异对模型作适当调整,即便是其他不适用内部评级高级法的商业银行,也需采用相对简化的损失率法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损失率法下,商业银行基于贷款存续期内的核销金额建立损失率数据,直接依据损失数据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数据,而无需使用评级体系支持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数据。因此,呆账核销是建立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贷款减值模型的必要前提。
综上,由于国际监管和会计准则都需要统计核销呆账已认定的信用损失数据。因此,核销呆账对加强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1)财政政策与时俱进,明确自主核销条件。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制度始于1988年,商业银行开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贷款发生损失需集中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核销。此后,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制度就打上了“财政审批”的烙印。随着近年来金融企业外部监管、内控能力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客观变化,财政部多次修改呆账核销政策,不断放宽核销条件,提高核销额度、简化核销手续,现行的最新管理办法为2017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目前呆账核销不再需要行政审批,商业银行可按照“应核尽核、及时核销”的原则自主核销。《办法》主要有三个较大的变化:一是明确了依据内部证据主动核销时的证据要求;二是明确了依据内部证据主动核销时的必要流程;三是强调加强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的变化实际上是对商业银行自主核销和已核销贷款管理规定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一方面为商业银行自主核销铺平了道路,另一方面也将贷款核销后的继续追偿推向了快车道。
(2)税收政策有待完善,给予更多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包括一般规定和税收优惠。一般规定是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其规定将全部贷款按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收政策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了税收优惠。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五级分类,分别计提0%、2%、25%、50%和100%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在随后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简称《公告》)中对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贷款逾期期限、贷款余额、原始追索记录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表1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二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三是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内部责任认定和追究,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税《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执行期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当前上述两个文件和《公告》的政策较财政部颁布的现行《办法》相对偏紧,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的损失大多难以在税前扣除。期待两部门近期与时俱进地协调联合发文,充分考虑商业银行损失,对进行核销的情况,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3)监管政策鼓励核销,适度下调监管要求。2018年,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提供了差别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规则,对积极主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的商业银行,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从而通过强化清收存量不良贷款及完善授信政策两个方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通知》的相关要求,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同类同质”及“一行一策”的原则,设定了“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这一指标,若商业银行将逾期90天以上贷款全部纳入不良贷款,则上述指标计算结果为100%,即可适用最低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此举意在促进商业银行收紧五级分类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放松拨备率的要求,鼓励商业银行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不良贷款,释放贷款额度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表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对原始追索记录的要求
表2 中美呆账核销相关政策的差异比较
(4)中美比较。美国作为金融业较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征信体系较健全的国家,其呆账核销的判断主要着眼于对损失程度的确认,而我国呆账核销政策相比则更侧重追责的程度,核销经常作为化解不良贷款的手段(见表2)。
此外,美国是在核销全部或部分呆账的同时获得税收减免。这种方法旨在保证贷款在发生损失时就获得税收优惠,其实施的有效性与呆账核销的及时性密切相关。即只有保证呆账核销时机的合理性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税收的公平性。而我国是在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时就较早获得税收减免,且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较易受到人为干预,不利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
(1)完善市场化机制,培养合格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办法》明确了内部证据应由拟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实际上要求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及责任划分。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以国有资本持股为主,在进行不良贷款核销时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划分时,相关责任人存在逆向选择的倾向,造成自主核销意愿不足。这也进一步造成了目前核销方式处置的不良贷款在全部不良贷款处置方式中占比低的现象。
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市场化保障机制的初步建立,商业银行只有用自身利润核销呆账才符合市场规律。“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的理念在市场中的建立,有利于“打破刚兑”,促进商业银行与企业自寻出路,在市场化框架下加快如资产证券化、企业兼并和“债转股”等贷款重组方式的创新,培养市场参与各方成为风险自决自担的合格市场经济参与主体。
(2)提升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水平,有效支持国家“去杠杆”政策。受外部宏观政策影响,我国贷款核销在实践中审批流程冗长、证明资料繁琐,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呆账核销的时效,增加了呆账核销的成本,造成呆账损失不能及时核销,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双高的局面。201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7057亿元,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30944亿元,拨备覆盖率为181.42%,不但远超国际水平,也超过银保监会对拨备覆盖率150%的最低要求约30个百分点,为利用贷款损失准备处置呆账提供了一定空间。
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去杠杆”,其可能路径包括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核销部分对“僵尸企业”的呆账。随着“去杠杆”等政策的不断实施与强化,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好贷款损失准备缓冲垫的作用,以“预期信用损失”计算应计提的拨备,有助于缓冲“去杠杆”给银行体系带来的冲击,也有利于缓解未来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带来的信贷紧缩,从而为供给侧改革创造平稳有序的金融环境。
(3)盘活存量贷款额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一方面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局面,受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约束,贷款增量额度受限。另一方面,少数商业银行把部分呆账掩盖为正常的贷款或将呆账长期挂账,久悬不决,不但占用了存量的贷款额度,部分呆账的风险转化还有可能占用新的贷款额度。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呆账核销释放贷款额度,转向更新、配置更高的领域,调整贷款额度的供给侧结构。短期看,商业银行可通过呆账核销处置存量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贷款额度,腾挪出贷款额度来支持实体经济的新旧动能转化,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贷款质量。长期来,可以培育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向良性、稳健发展,形成“收紧管理-压降不良-释放额度-支持实体”的良性循环,对商业银行中长期效益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商业银行内部核销政策可参考美国等市场经济发展较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有利于损失确认的核销政策,加快商业银行的清收、重组和转让力度,提高货币流通使用效率,逐步完善呆账预期信用损失自主运用机制,加快建立呆账损失预测的管理能力,在符合核销政策和拨备充足的情况下大胆核销呆账,让核销从化解不良贷款的手段向确认损失账务处理的本源回归,及时处置呆账,释放有效贷款额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国家“去杠杆”政策,提高对“三期叠加”的适应性,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
《办法》强调“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因此核销贷款确认损失只是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手段,并未解除商业银行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依然需要对债务人进行追索,维护自身权益。商业银行用自身利润核销呆账符合市场规律,从微观来看能够促进商业银行与企业积极谈判,在市场化框架下加快对贷款的追索和重组;从宏观来看能够在当前企业总体融资成本向均衡回归、借贷供求关系趋于改善的情况下,保持宏观杠杆率的相对稳定。
核销属于商业银行微观的经营决策,建议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在逐步淡化外部行政干预的同时,持续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指导商业银行降低核销门槛,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强化风险控制机制,充分披露不良贷款风险,加大对商业银行核销制度等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要求,定期审查各商业银行核销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进一步强化银行系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防控好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