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对保质期较短食品出具检验报告滞后风险控制的探讨

2018-12-19 08:05丁太刚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8年4期
关键词:保质期食品药品报告

文 / 丁太刚

食品检验报告是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技术文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工作从抽样、接样、检验、报告等环节都有一整套科学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一般检验周期相对较长。但我们在食品抽检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食品保质期较短的情况,如现制现售食品、餐饮食品等保质期仅为1~7天。而这类食品在“四小企业”,即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小食杂店中普遍存在,他们又是老百姓消费的主要场所之一,也是生活中离不开的食品。然而,食品“四小企业”由于自身管理水平较低,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卫生条件相对较差,也会存在违规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于存在非法添加等情况,这类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较多,质量问题较大,食品抽检不合格率相对较高。而且这类企业的食品保质期较短,在抽检中势必会出现检验报告签发时间在该食品保质期之后的情况。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发出后可能会引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该检验报告的有效性产生怀疑,特别是不合格检验报告,可能会引起一些纠纷。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如何才能有效处理和解决这种问题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食品保质期及抽检时限的有关规定、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以及有效开展检验报告风险控制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食品保质期及抽检时限的有关规定

食品保质期的规定。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1]。2015年9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中阐述:“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2]。

食品抽检时限的规定。2015年3月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3.9“样品运输”规定,“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2.5“检验报告”规定,“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6“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规定,“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2015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保质期较短食品造成抽检难度加大。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将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计划,下达各类食品的抽检任务,其中有部分为现制现售食品、餐饮食品等。天水市2016年下达现制现售食品、餐饮食品抽检任务730批 次,2017年1697批 次,2018年 下达计划2926批次。但这类食品在“四小企业”中存在量较大,其保质期仅为1~7天。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颁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5]。因食品抽样工作要求专业技术性较强,有规范的抽样流程等,如何保证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及时送至承检机构,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完成,给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抽检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和挑战。

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滞后于食品保质期,存在有效性方面的风险。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运行具有一整套科学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要进行抽样、接样、流转、检验、报告等环节,涉及科室部门多,检验周期相对较长。由于所抽检样品保质期较短,检验报告签发时间往往在该样品保质期之后。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承检机构因考虑到食品抽样难度大、抽样成本高、超保质期食品终止检验上报手续较麻烦等情况,没有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2.6 “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的规定,对样品标注保质期不重视,失效后仍在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没有立即停止检验,不能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证明材料,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存在争议,对检验报告中不合格检验项目提出质疑,特别是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由于微生物指标超标不能复检,样品已超出保质期也不能申请复检。这时,他们可能会提出是否在保质期内完成了检验,由此对检验报告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会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理时带来困难,造成案件执行难,有时也会引起行政诉讼。

检验报告信息量不够全面可能造成举证不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附件9: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报告(样式)中,报告在信息量方面还不够全面,如:有抽样日期、样品到达日期、签发日期,而没有检验日期、食品保质期等信息,不能反映出检验报告中所列检验项目是否在食品保质期内完成检验等信息。如果打官司可能会败诉,会给检验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开展风险控制的有效对策

1. 学习执行好食品抽检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有关食品抽检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依规检验。认真学习落实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该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抽检工作。执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提出的要求,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力争在保质期内进行检验检测工作,超出保质期立即终止检验,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同时,希望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关于保质期较短食品抽检时限方面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避免给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 保证对保质期较短食品抽检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1)认真细致地做好食品抽检工作。食品安全抽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发现案源的重要途径。食品检验报告是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违法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合法性必须引起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所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落实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应对这种情况,提供更加科学、高效、合法的抽检方案。在食品抽样方面,认真执行《抽样控制程序》,食品抽样前制定严密抽验计划,明确技术要求,抽样中规范抽样流程,按技术规范要求快速进行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等,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并按有关规定保存抽样记录。在食品检验方面,认真执行《质量控制程序》《结果报告管理程序》《食品安全应急检验工作程序》等,对于保质期较短的食品启动快速检验工作预案,提供“绿色通道”,做好抽检样品的接收查验、样品标识、流转、检验、报告等环节的工作,做到优先接收,优先检验,加班加点检验,形成内部各部门上下联动机制,保证在食品保质期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严谨、准确、公正、可追溯,以提高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避免出现因检验报告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进而使案件调查处理的依据失去证据效力,导致终止案件调查工作。(2)进一步补充完善检验报告中的信息量。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决定了检验报告应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等要素。它应该可以客观全面反映出该批次食品的质量状况,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采信具有证据力和证明力。所以,检验报告中的信息量的准确和全面性很重要,应引起高度重视。为了避免因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检验中出具检验报告相对滞后的情况带来的麻烦,建议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附件9: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报告(样式)在信息量方面进一步完善,要求报告在“备注”栏内注明该批次食品保质期、每个检验项目的检验日期等相关信息内容。这样尽管检验报告签发时间在该食品保质期之后,但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在食品保质期之内已完成检验检测工作,从而降低了检验报告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总之,食品检验报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践中除具有同类证据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科学性、确定性、书面性等特点,常被食品药品执法人员视为“钢鞭证据”。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一定要在抽检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加强质量管理,认真细致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尽最大可能降低和控制检验报告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确保这一类证据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要件。同时,通过加强抽检工作,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食品。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决定了检验报告应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等要素。它应该可以客观全面反映出该批次食品的质量状况,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采信具有证据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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