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采信

2018-12-18 19:34周虎
世界家苑 2018年12期
关键词:证据

周虎

摘 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必备的证据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对其规范性的要求就很高,我们既要呼吁完善相关制度,也要运用自身的智慧敢于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说不,打破现实司法审判中难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惯例”,彰显法律权威。

关键词:认定书;证据;采信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根据自己的技术和经验对事实推理判断后的技术性定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书证,证明效力高于其他证据。自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之后,处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民事证据这一理念已逐渐被业内普遍认同,作为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书,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其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分担。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分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载明相关事实与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相应处罚提供事实依据,同时也是法院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一次。这也决定了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如不符合“三性”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可以不予采信。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似乎只有在理论上才具有可行性,下面就谈谈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院处理相关案件中一般会遇到的困境。

1、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当事人对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事故的发生到底是谁的责任或者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清楚,面对专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都不会提出质疑,即使部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些疑虑,但往往不知道如何救济或者预知到想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难度很大而放弃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极少部分当事人不认可事故认定书对事实的认定或者责任的划分,救济途径也相当有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一次,再次作出认定后不服事故认定书法律法规未明确其他救济途径,而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多种终止复议的情形,因此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得到救济的权利。

2、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以当事人没有机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

3、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向相关保险公司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需向事故相关保险公司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无权提出异议。在交通强制保险中,如果受害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交强险全额的十分之一,但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沟通”后作出一个受害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此一来保险公司就得在交强险范围内充分赔偿;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也同样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但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却没任何救济途径,因此很多时候保险公司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侵害保险公司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分析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信问题。作为民事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在人损与财损并存的交通事故中,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可能对原因不一的人损与财损作简单同一的过错认定与责任分成,所以对于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要根据一般侵权行为要件结合证据进行核对分析,而不能对事故认定书生搬硬套。

2、法院纠错率低,当事人翻案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一般都不懂得收集现场证据,也不会去收集,因为大家一般都认为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情,而且作为相关保险公司一般也没有机会在事故现场收集证据。即使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程序不合法或者其他程序问题,法院对事故认定书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不予采信,那么除此之外,案件的相关事实又如何认定呢?法院如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很难用其他方式认定案件相关事实与划清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少有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案例。

第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实践思考

1、机动车驾驶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事故发生后除了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外,还需具备基本收集现场证据的能力与意识,主要方法是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摄像,收集到的现场证据是日后用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关键证据之所在,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后再无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困境。

2、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或者责任划分有异议及时寻求救济途径,除了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增加可以向法院就事故认定书起诉撤销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道交法规定只是书证,但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所以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大,应该加强对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权利的约束与监督,对于被法院依法没有采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人,有关部门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有涉及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程序,依法记录案件事实与划分各方责任的依据,及时制作和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当事人的异议权以及救济途径。重视对交通事故案件卷宗管理,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装订整齐,配备专门的档案室与相关管理人员。

4、在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权益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相应保险公司利益的平衡,不能为了一方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应该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应当给相关保险公司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对保险公司责任的承担影响较大,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有权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保险公司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分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如果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事实与责任划分以及相关程序有异议,保险公司有权且可以及时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异议权可以弥补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能力的不足。

5、法院应该依据全面审查的原则从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积极主动审查,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防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裁终局,行使法院裁判权。

(作者单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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