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耿
摘 要:防控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防控金融风险卓有成效。司法审判领域要牢固树立服务金融实体经济的宗旨,通过对审判工作的总结、提高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以改革发展的办法主动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化解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
一、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简称FinTech)发展迅速,包括“互联网+”在内的金融工具、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领域的司法实践案例错综复杂。
1、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的不断融合,金融行业催生出了新兴业务模式,其本质是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对传统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革新,以此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据统计,排名全球TOP50的FinTech企业经营业务,借贷、财富管理和支付的业务占比分别为30%、18%和10%,而在以往这些业务都是由传统的商业银行所提供的。
2、建立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客户风险预警系统。
建立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以预警事件驱动的方式触发贷后管理,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风险预警信息全视角展现,全面建立预警传导的工作机制,消除信息分散、不及时、不对称以及信息量过大无法及时处理的担忧,提升风险揭示能力、管理力度和管控能力。
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金融风险进行预判和防范,提高金融审判实务水平。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2号](简称“意见”),就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针对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提升金融审批专业化水平等方面提出了30项意见,本文对其中部分重点问题进行分析。
1、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而请求依法调减,应予支持。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应依法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2、防范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当事人主体复杂、关系不清晰的风险。《意见》中第七条: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出借人以居间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要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3、金融机构“借新还旧”的风险分析,“借新还旧”、“展期贷款”是在债务人不能按原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采取的最常见风险管理措施。“借新还旧”不仅可以由金融机构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自由制定还款计划,调整还款期限、利率、担保等多项要素,更有利于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迅速盘活、收贷任务的顺利完成。“借新还旧”法律性质认定不一致,将产生以下方面影响;
(1)对原抵押物的影响,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之规定,在“借新还旧”被视为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前景下,原抵押权随原债务的清偿而消灭,即对于新产生的借贷合同在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设立抵押权之前,是没有抵押担保措施的贷款。
(2)对债务人追加抵押担保的效力影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而在“借新还旧”被视为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律前景下,由于债务人向银行“借新还旧”所提供的担保在法律关系上是合同项下新发生的贷款,而非原有无财产担保债务,该追加的担保是针对新的贷款,不存在偏颇性清偿,更非有意瓜分债务人财产,不属于破产债务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管理人无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无论是将“借新还旧”认定为特殊形式的展期,或是新债权债务关系,在旧贷款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同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只要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借新還旧”,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4、金融借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在借款人涉嫌或构成犯罪时,案件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人均会以借款人涉嫌或构成犯罪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或免除担保责任:
(1)程序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借款人涉嫌犯罪被立案或者判决构成犯罪时,出借人没有必要再针对借款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出借人可以起诉担保人。也就是说,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或构成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2)担保责任承担,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金融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效力。借贷合同有效时,担保合同有效而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借贷合同无效时,按过错原则判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
(3)借款人单方欺诈构成犯罪但“未损害到国家利益”时,合同效力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而非无效。因其欺诈手段和非法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应当据此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为构成单方欺诈,合同效力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利益”并非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政府投资相关企业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与其他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其资产利益并不等同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出借人(主合同债权人)单方采取欺诈等手段时,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贷款,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
三、牢固树立“预防在前,止损在后”的风险防控意识。
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金融创新是各金融要素的新的结合,不管是新的金融工具、新的融资形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手段、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都离不开监管和风险预防和风险控制,需要加强对金融借贷市场的有效监管。
(作者单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