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劲松, 周 田, 王海燕
(1.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安徽 合肥 230022;2.国网合肥供电公司, 安徽 合肥 230022)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终于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后,从1993年至今,历经二十五年,先后七次修正。本次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外,进一步优化了纳税项目,拉大了税率级距。9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对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让广大人民群众提前享受新政带来的益处[1]。
新《个人所得税法》相较上次修正,最大的亮点是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提高幅度达到42.85%。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2]。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使得个税征收项目更趋合理,起征点的大幅提升和专项扣除能够有效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经济负担,有效提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将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从中受益。
新《个人所得税法》合并了经营所得有关项目,将应纳税项目分为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两类,其中明确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改变了以往按照各类应税所得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的做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大降低了执行的复杂性和征收难度。
个人所得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修改后的综合所得仍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仍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2]。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低税率级距拉大,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各级税率级距全部拉大,有利于鼓励个休工商户扩大再生产。
政策修订前后级距对比如表1、表2所示。
表1 个税政策修改前后级距对比表(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表2 个税政策修改前后级距对比表(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2],进一步强化了个税征收的公平性与导向性。
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这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数据库、加强纳税监管甚至全面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与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应纳个人所得税项目中删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废除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征个税的权利,减少了执行争议,促进了法制建设与社会和谐;将免征或减征个税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改为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要求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是细化了纳税对象。将原“个人”进一步细化为“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二是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进一步细化了纳税人申报规定。三是赋予税务机关纳税调整权。对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四是关注离境清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份即可执行新税法,那么新法实施前后能降多少税呢?表3以减去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待2019年执行)后月收入为例,可以看出个税政策修订前后薪酬纳税的对比情况表。
表3 个税政策修订前后薪酬纳税对比表
修订后法律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据悉,这将在国务院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详细规定。笔者认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一是要明确,尽量减少基层自由裁量空间;二是要简化手续,能不要开证明的就不要开证明。当然这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必将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个税改革的总体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本次修改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四项所得纳入了综合计税。本次修改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但群众呼声较高的按家庭收入进行征税的建议没有被采纳。随着国家各类信息系统的健全与个人信息的完善,按家庭征收个税将更符合个税基本原理,更有利于税制公平,建议下次修订时增加这方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