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罗, 郝 敏, 贺丹丹
(1.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培训中心, 安徽 合肥 230022;2.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51)
我国资源环境问题较为严峻,各级资源环境责任主体不作为甚至有意损害资源环境以谋取局部利益、短期利益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1992年葛家澎、李若山教授在《会计研究》上发表《九十年代西方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环境会计理论》一文,拉开了我国会计学者研究环境会计理论的序幕。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颁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地规定了一些上市公司环境会计披露的具体要求。此后,国家相关部委、机构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了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基础,明确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使企业在自愿或非自愿的情况下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信息以固定的格式和标准传递给公众和市场并得到反馈,以此改善我国目前的环境质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在世界范围内仍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实践环节上阻碍较多,为使其达到目的、发挥作用,十分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监管的日益强化,电力行业中的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地转变,以至其生产经营的方针、战略也会做出相应调整。但统计结果显示,我国电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主要集中于首发上市阶段,而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则得不到相应重视,这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性严重不符。
电力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不健全,可利用价值不高,最根本的原因是整个社会链条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仍然不高。我们企业、公众甚至政府管理机构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虽已有长足进步,但仍处于较低水平,这直接反映在了环境意识和管理政策上[1]。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多集中于综合性规范,并没有制定可实施的细则,更加缺乏明确具体的强制性要求。针对电力行业上市公司,由于其在上市阶段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发行资格及上市资格审查、批准,故其对于拟发行上市企业的实际约束力大于环境法律、法规。但其相关规定依然存在笼统、不明确的问题,执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并不明确,且仅强制要求发行人在发行阶段披露。由此可知,我国环境会计披露的现状有其政策上的必然性。
现阶段,很多电力行业企业已经披露环境会计有关信息,在会计核算中对排污费、环保设施支出等直接环境支出进行了单独的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列示、披露;对于其他间接环境费用支出,从资本性和收益性角度进行了划分,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我国国家性的强制政策主要针对的是重污染行业,要求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环境会计信息[2]。对于电力行业其他非高污染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并不是一项强制要求。
《环保法》对企业有着很高的要求,其规定重污染企业需定期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供有关“三废”排放及处理情况、污染物检测与治理有关方面的环境统计报告,并有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各上市公司按照指引披露环境会计相关信息。
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范围较小,主要是为行政管理机关科学决策、环境整治提供依据。普通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很少使用环境会计信息,对其披露情况也不太关注。以至于我国电力企业目前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主要作用停留在国家宏观管理和污染整治方面,没有深入公众思维习惯和成为公众选择依据。
目前,电力行业内各公司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够主动,通常只选择一些对自身有利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加以披露,对不利的信息闭口不谈。对于非强制信息一般不做任何披露或仅披露其中一小部分内容。
除了主动性不足,我国电力行业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还缺乏实用性。披露多以官方角度的定性描述为主,很少披露重大环境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利益相关者的实际意义并不大。更多情况下,企业将环境会计信息理解为普通的企业会计信息,没有单独披露,比如将排污费纳入管理费用一级科目核算,披露流于形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需披露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不同企业选择不同的形式披露各自的环境会计信息。有些电力上市公司没有选择发布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而是在其他公开文件中披露了企业的环境会计信息。一些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了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而另一些上市公司则在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中分别披露了涉及到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由此可见,虽然对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强制性要求,但对披露的形式要求并不统一,这直接导致了信息披露的标准不一致,信息缺乏可比性,信息查询不便,外部信息使用者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众多的信息中筛选目标环境会计信息,往往还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还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企业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主要阐述的是企业的环保理念目标以及企业已做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且内容多为文字性的定性描述,缺乏关于所采用的环保技术和货币指标的数据性、图表型定量说明。比如我国企业披露资源利用情况、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等宏观性历史数据,没有披露企业的环境成本投放及利用情况,不能反映当前的环境行为对企业未来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相较于普通国企,电力行业中央企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例远高于普通国企,电力行业所有央企上市公司全部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和披露了环境会计相关信息,这说明了我国电力行业中央企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方面都要优于普通国企[3]。电力行业央企和普通国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照表见表1。但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完善、环境督查的监管加强等,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普通国企数量也在显著提升,这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逐步完善密不可分。
表1 电力行业央企和普通国企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照表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只规定了重污染行业企业需要定期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并在企业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发布临时公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只规定了污染超标企业需向社会公众披露整改情况,并明确了其他企业采用自愿原则。《会计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均无电力企业进行环境会计披露的具体规定[4]。当前,各有关部门应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及治理问题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联合制定统一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详细要求,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需要完善企业内部环保制度。企业应当深入地理解环境会计披露业务的实质和重要意义,增强对于环保政策变化的敏感度,适时地确定新的企业社会责任和目标,并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社会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适时计划和方案,并通过一个相对长的周期形成相对固定的企业环境管理会计制度体系,使企业以及社会在环境管理方面都可以良性高效的运转。
提高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水平需要加强对于企业员工的教育。央企与普通国企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差距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要加强在全体员工中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双方都可以明确、有效地认识到环境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异同点,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营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的约束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只涉及到了社会环境管理的两方面,而整体环境的改善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力量。在网络发达的今天,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可以设立专业的多媒体平台,一方面可以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宣传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统一平台,这样公开的平台既可以提高环境会计信息的质量,又可以便利地为相关利益者提供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查询路径,提高信息的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