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燕
垄断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有着比较严谨的经济学推导。在这一概念基础之上,理论界诞生了产业经济学这一分支学科,而在实践领域则催生了《反垄断法》。但自《反垄断法》诞生以来,学术界就争议不断。2016年底,随着美国新总统特朗普的当选,中美贸易战一触即发,一些人提出,中国的“政策储备”中应包括针对美国公司的价格反垄断调查。为何宣称维护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法》会成为反自由贸易的武器?《反垄断法》真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吗?
在国外的研究中,垄断对经济各方面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结论也莫衷一是。例如Guzman(2000)对银行业的并购文献进行了整理,发现银行业的垄断在一些方面对经济有好处,然而对经济整体而言,其影响却无法确定。①Guzman, Mark G.,“The Economic Impact of Bank Structure: A Review of Recent Literature”,Economic & Financial Review, April, 2000.另一些学者则将精力主要放在对垄断的衡量上,例如Elzinga &Mills(2011)追溯了勒纳指数(The Lerner Index),指出其优缺点并探讨其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②Elzinga, Kenneth G., Mills, David,“The Lerner Index of Monopoly Power: Origins and Uses”,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101, no.3, 2011.还有一些研究则以具体案例为研究对象。例如Fisher(2000)对比了IBM和微软的反垄断案,指出两者虽然都是捆绑销售,但是经济学的分析却指向了不同的结论。①Fisher, Franklin M.,“The IBM and Microsoft Cases: What"s the Difference?”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90,no.2 , 2000.在我国,对垄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学界,近期关于《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文献尤其多。例如李剑(2014)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蓝本是欧盟竞争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冲突不断,呼吁确立我国自己的反垄断体系。②李剑:《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体系冲突与化解》,《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游钰(2013)则指出,反垄断执法极具弹性,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应予以制约。③游钰:《论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在经济管理领域,研究主要集中在测算垄断的强度与影响,例如于良春与张伟(2010)考察了行业性行政垄断的维持及传导机制,并开发出对行业内行政垄断强度及其效率影响进行测算的指标体系。④于良春、张伟:《中国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强度与效率损失研究》,《经济研究》2010年第3期。武鹏(2011)研究了垄断对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⑤武鹏:《行业垄断对中国行业收入差距的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11年第10期。也有学者研究中国的案例,对《反垄断法》进行思考。如白让让与王光伟(2012)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为研究对象,证明其某些垄断行为得到了行业规制者的许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效力有限。⑥白让让、王光伟:《结构重组、规制滞后与纵向圈定——中国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例的若干思考》,《中国工业经济》2012年第10期。
从文献上看,国内的主流研究与国外研究是接轨的,对垄断问题的研究基本集中在法律问题、指标测算、行业或收入影响以及案例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很少有学者触及“为什么要反垄断”、“经济学的依据是什么”这些根本问题,似乎反垄断是无需置疑的。张超与李超(2016)反驳了诺奖得主梯若尔的规则理论,对垄断的成因、效率与规制等基础层面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⑦张超、李超:《垄断的成因、效率与规制——兼评梯若尔规制理论》,《东岳论丛》2016年第1期。本文认为,如果不对反垄断的原因进行根本性的梳理与探讨,所有的反垄断法律研究与测量都是舍本逐末,反垄断案例所揭示的现象也不可能被解释清楚。特别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对象是市场竞争下的垄断,不探讨行政垄断问题。行政垄断是政府通过制造进入门槛,限制企业进入某些行业而形成的垄断。行政垄断的本质是将市场的价格竞争转变为了行政垄断地位的竞争。企业不是靠自身的技术或成本优势获取垄断地位,而是靠政府政策获取该地位,需要政府自身的改革,这里不作探讨。
传统经济学教科书对垄断的定义是:产业里只有一家企业时就出现垄断。⑧[美]杰克·赫舒拉发、阿米亥·格雷泽、大卫·赫舒拉发:《价格理论及其应用:决策、市场与信息》,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 第196页。然而这一定义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如何判定“产业”的范围?产业的范围可大可小,如酒产业、洋酒产业、洋酒产业里的葡萄酒产业、高端葡萄酒产业等。另外,地域范围也可大可小,如中国市场的葡萄酒产业、宁夏葡萄酒产业等。如何确定产业范围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就为《反垄断法》的执行提供了相当大的执法弹性。只要对产业进行某种程度的“界定”,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被确认定为“垄断企业”。如奶粉行业有众多企业,但添加了益生菌的洋奶粉行业也许就只有合生元一家企业了。再如辣椒酱产业有无数家企业,不可能垄断,但老干妈却声称他们垄断了一个局部市场。第二,哪怕只有一家企业,也不一定是垄断。经济学在定义垄断产业时,目的是为了与完全竞争相区别:在完全竞争的产业中,企业是受价者,而在垄断产业中,企业是觅价者。垄断企业增加产量则价格下降,减少产量则价格上升。一般认为,当一个产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时才会出现这种觅价现象——垄断。然而,在真实世界中,是否能够影响价格与企业的数量是没有关系的。某些地区中只有一家企业,但是有无数的潜在进入者,而且进入该产业的门槛很低,这一家企业也会是“价格的接受者”,如张五常教授曾经举过在沙漠中买可口可乐的例子,①1966年,张五常教授从拉斯韦加斯驾车到旧金山去,路经之地全是沙漠。天大热,摄氏40多度,汽车没有冷气,口渴之极。车行了很远都四顾无人。后来到了一个地方,见有五六人家,其中一家门前挂着可口可乐的招牌。他跑进去,买了一瓶冰冻的可乐,只要25分。如果卖者叫价5元一瓶,他认为也是相宜之极,附近没有竞争者,为什么只售25分?离开时,见到有几个邻家的孩子在地上游玩,才恍然大悟:要是卖可乐的人把价格提升,这些孩子就会叫父母替他们购置冰箱,大做可口可乐的生意。这个例子说明,虽然市面上只见到一家店铺,但由于售卖可乐的门槛极低,只需一个冰箱,潜在竞争者无数,因此这家店铺依旧只能够接受市场竞争价。参见张五常:《博弈论的争议》,《新卖桔者言》,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第103页。Peteraf & Reed(1994)曾研究过美国航空业的例子,②Peteraf & Reed研究了垄断的航空市场(即只有一家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线路)中的机票价格,发现价格的确受到潜在竞争者的影响(潜在竞争者定义为已经在线路其中一端的城市里提供着服务的航空公司)。在任意给定的城市里,当成本最低的潜在竞争者每座位—英里的平均成本下降10%,就会使垄断的票价下降2%。作者认为实际的影响比这些数据显示得更强,因为在数据中,潜在竞争对手是大型航空公司的比例往往偏高。如虽然美国航空的总体成本并不特别低,但它在53%的观察数据中是垄断者的潜在竞争对手。那些面临低成本航空公司(如国民快捷航空和西北航空)的竞争的垄断者,比那些主要竞争对手是美国航空的垄断者收取更低的价格。参见Margaret A. Peteraf and Randal Reed,“Pricing and Performance in Monopoly Airline Markets,”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37,no.1, 1994.赵燕菁举过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垄断地价的例子。③原厦门规划局局长赵燕菁指出,2012年年初,三星在中国投资建厂得到了韩国政府的审批,总投资约为300亿美元。大量一线城市加入了争夺此项目的行列。最终西安获得了三星公司的青睐。通过调查他们发现,西安对三星项目进行巨额财政补贴(100亿元以上)、“10免10减半”所得税优惠、项目运行补贴、土地及建筑无偿提供,并为项目修建高速公路、地铁等交通设施和生活配套等。(赵燕菁:《城市化模式与选择》,2012年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演讲)由此可见,表面上看某地政府垄断着某些地方的土地供应,但实际上竞争无处不在,政府不但无法抬高地价,反而给予三星公司的投资负地价。深圳的罗湖商业城,无数家店铺卖的都是相同的东西——翻版名牌手表与箱包。然而,到那里购物,店员会与你讨价还价,开价500元的翻版劳力士手表,最终可以100—200元成交。由于消费者存在着信息费用的约束,对于企业而言,即使存在众多竞争,单个企业也不是价格接受者,完全能够对不同的雇客售卖不同的价格,是名符其实的觅价者。可见,垄断的关键不在于去数有多少家企业,而在于行业进入的门槛。其核心问题是:在门槛范围内,企业是不是能够通过自行调整产量与价格,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因此,对垄断的最确切的定义是:假如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而不是水平,则出现了垄断。④张五常:《经济解释》,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509页。这个企业(个人)就是垄断企业(个人)。在经济学中自利人的假设条件下,垄断企业(个人)会寻找产量与价格的配比,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而在完全竞争中,企业(个人)是受价者,只能够根据价格确定自己的最优产量。如果不顾市场价格而擅自涨价,需求量就会跌为零,企业被市场淘汰。⑤在经济学基础中有需求定律,价格与需求量成反向变动,因此需求曲线向下倾斜。这是指某一种产品,或者是某一个个人的需求曲线。对于一位生产者而言,他只生产某一种产品非常有限的数量,或者无法影响价格时,他面对的需求曲线就是平的,只能够根据市场给出的价格决定生产多少,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在传统错误定义垄断的基础上,还派生出了寡头垄断、混合垄断等更加模糊的概念,本文不再进行探讨。
在真实世界中,垄断是无处不在的。无论是歌星、影星、球星还是网红,价格定得高一些,演出的次数(市场的需求量)会减少,价格定得低一些,演出的次数会增加。风景名胜也一样,价格定得高一些,游人减少,价格定得低一些,游人增加。某企业(个人)拥有某种技术专利,价格定得高,人们使用得少,价格定低一些,人们使用得多。在管理学中,商业原则往往强调“人无我有,人有我精”,其中表达的就是企业追求垄断的实质。
既然垄断是无所不在的现象,那为什么要“反”呢?在经济学的传统理论分析中,反垄断的原因是因为存在着效率损失三角,也被称为“死角损失”(deadweight loss)或“效率损失”(eff i ciency loss)。如图1所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垄断企业会将产量定在MR等于MC的H点,即产量为Qm。此时由市场需求曲线确定的价格会是Pm。与完全竞争解(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点)相比,垄断价格更高(Pm> Pc),而产量更低(Qm< Qc)。由完全竞争转向垄断,消费者盈余会减少PmFEPc这个梯形的面积,生产者盈余会增加PmFGPc的面积,同时减少GEH的面积,即PmFGPc是由消费者转移给生产者的。消费者盈余的减少与生产者盈余的增加,这并不是反垄断的原因。因为经济学的科学性质要剔除价值判断,不能够维护任何人的利益立场,包括消费者。反垄断的真正原因是出现了FEH面积的减少,即效率损失三角。由完全竞争转向垄断,出现了社会的净损失,没有任何人获得。这也就为政府干预,实施反垄断,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图1 垄断的效率损失三角
以上传统教科书中的分析逻辑井然,似乎为政府反垄断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只要政府介入,便可以铲除效率损失三角,让整个社会获益。然而其中却存在两大问题:第一,政府如何知道完全竞争解?每一家企业都具有独特性,许多企业生产的产品都不仅仅是一种或两种,在巨大的信息费用约束下,政府不可能知道每一种产品的边际成本MC与需求曲线D,也就不可能知道这种产品在市场上的所谓完全竞争价与竞争量。第二,既然生产者增加产量从Qm到Qc能够增加收益,为什么他不这么做呢?原则上,垄断格局下的利益分配可以不变,生产者因为增加产量而带来的社会净收益与消费者分摊,双方均可获利。有利而不图,违背了经济学的自利人假设。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调查真实世界的情况,并将其与理论模型进行比较。实际上,在上述传统的理论模型中暗含了一个假设条件,即AR=D,平均收益曲线与需求曲线重合,而这一条件要满足的话,意味着生产者是统一定价的:对于同一种产品,生产者只收一个价。这一假设与现实严重不符。在市场中,我们看到的企业定价模式各种各样,而不是统一定价。只要采用不同的定价模式,效率损失三角就不复存在。在真实世界中,生产者一般通过两种途径“铲除”它。第一种途径:采用获取消费者盈余的定价方式。假设有一位消费者,消费第一个苹果给他带来的边际用值是6,第二个是5,第三个是4,第四个是3。购买4个苹果,消费者的盈余为18(6+5+4+3)。如果生产者采用“全部或零”(all-or-nothing)的定价模式(要么18元卖4个,要么就不卖),那么他就可以获取所有的消费者盈余,效率损失三角不复存在。“全部或零”的定价方式在真实世界中十分常见,例如超市中一排排卖的酸奶,迪斯尼等游乐场的入场券等。由于每个人的需求曲线不同,生产者无法完全获取每个人的消费者盈余,但是他会尽量获取。有时甚至对消费者分门别类从而分别获取其盈余,例如一些餐厅里的菜谱中有家庭套餐、商务套餐、团体套餐。这些套餐的推出大大降低了识别消费者的信息费用,可以大概推测其需求曲线,实现获取其消费者盈余。①消费者盈余虽然减少,转移给了生产者,但根据交易定理,交易使双方获益。更多的收益将促进生产者加大产量,推陈出新,消费者也因生产者的这些做法而享受到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无法获取的消费者盈余可视为交易费用,即生产者获取消费者信息的费用与定价的费用。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费用,生产者才无法完全获取消费者盈余,因此这部分也不是效率损失,而是交易费用。第二种途径:生产者调整边际成本,使之等于价格。对于生产者而言,看到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图1中需求曲线D上的价格P > MC),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他不会不进行生产。这就是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的挤迫效应”:当需求增加时,生产者可以加价,也可以让雇客排队等候,从而调校边际成本。②张五常:《经济解释》,第609页。例如,一位锦盒生产者,看到许多人来下订单,他可以选择加价,也可以选择(不加价)让顾客等候。当他选择后者时,意味着机器与劳动都必须开足马力,边际成本上升。于是随着增加生产的强度,边际成本沿着曲线上升。增加产量直至边际成本MC与消费者的边际用值相等时,生产者达到利益最大化,效率损失三角不复存在。
由此可见,在真实世界中生产者一方面可从需求一方获取消费者盈余,另一方面可从供给方面调整边际成本。这两种做法都会起到铲除效率损失三角的作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是二者合并使用。真实世界不存在效率损失三角,推翻了传统经济学理论所提供的反垄断理由。
垄断是一种普遍现象,从个人到企业都希望实现租值最大化。市场竞争的规律是:某人发明了某种产品(或拥有某种天赋),被市场认可,于是他面对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自利人便会寻找最优的产出量与价格组合,以获取垄断租,达到利益最大化。高额的垄断租会吸引竞争者也进入这个领域分一杯羹,在竞争之下,价格下降,该产品带来的垄断租下降。为了继续获得该租值,人们要么选择产品创新,制造出新的垄断租,要么进行生产技术创新,使直接生产成本下降,增加租值。从本质上看,降低直接生产成本的技术创新,同样带来的是这种技术的垄断租。因此,市场追求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租。鼓励创新的实质就是鼓励人们去追求垄断租、追求垄断。当前我国政府政策中“鼓励创新”与“反垄断”,在逻辑上无法共存。
获取垄断租是企业与个人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定价方式。如果交易费用为零,生产者会沿着消费者的需求曲线定价,获得最大限度的垄断租。例如上文苹果的例子中,生产者对第一个苹果定6元,第二个5元,第三个4元,第四个3元。然而在真实世界中,交易费用不为零:一方面,厂家无法知道每一位消费者对每一个单位产品的消费者盈余,信息费用高昂;另一方面,即使厂家知道每位消费者对每个产品的不同边际用值,他也无法如此定价,消费者不会接受对同样的苹果支付不同的价格,说服费用高昂。正是因为存在这些交易费用,所以市场发明了价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捆绑销售(bundle sales)、全线逼销(full-line forcing)、约束零售价(retail price maintenance)等定价方式。当存在信息费用与资源空置时,销售者会采用价格分歧;当某种合约厘定的费用太高时,会采用捆绑销售;当批发商因某种原因短期内无法知道零售价、或者想隐瞒原材料的进货价时,会采用全线逼销;有时甚至是由零售商要求批发商约束零售价,从而方便自己实施价格分歧。①张五常:《经济解释》,第617页。
有一个概念与垄断相关,常常伴随反垄断,那就是反托拉斯(Antitrust)。托拉斯(Trust)是指一种垄断组织形式,是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反托拉斯的理由与上述的反垄断理由不相同,人们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效率损失三角,而是一种主观判断。这种判断认为,垄断企业会打压竞争对手,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严谨的经济分析不涉及“公平”的价值判断,更加从未界定过何为“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一个含糊概念,不同人对所谓的“公平”与“公平的竞争环境”有不同的定义。②事实上,所有赢家都会认为规则“公平”,而所有输家都会认为“不公平”。经济学是科学,不涉及价值判断,因此也就无法对“何为公平”给出一个定义。
从现实中反托拉斯的案件来看,托拉斯与“恶性竞争”概念十分相似,是指企业通过掠夺性定价的方式,迫使对手退出竞争,从而实现垄断,再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但其分析存在三大漏洞。
第一,市场的竞争本质会导致价格不断下降。竞争无时无刻都存在,企业要想生存,要么进行创新,通过人无我有获得垄断租;要么通过管理方式或技术降低直接成本,增加租值。一种新产品刚刚面世时,其价格会比较高,会有较高的垄断租。然而正是高额的租值会吸引其他企业进入该领域,竞争加剧使价格下降。上头成本(Overhead Cost)越高的企业越有可能在竞争中生存。因此,无论是我们日常使用的手机、家用电器,还是各个行业的各种产品,价格往往都是先高后降。在市场竞争中,同样质量的商品,价格较低才能够取胜;同样价格,质量更高才能够生存。这是市场竞争的状态,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因此,反托拉斯所言的“通过降价迫使对手退出竞争”是市场的普遍现象,毫无特殊之处。
第二,“迫使对手退出竞争,获得垄断地位,再加价”这是一种主观臆断。因为在击退竞争者之后,垄断者一旦提价,竞争对手又会重新回来,其他潜在竞争者也会因为加价之后的垄断租而参进。市场的常态是,所有企业都追求利益最大化,垄断租吸引人们创新,但同时也无时无刻不在吸引着竞争。
第三,许多所谓的“恶性竞争”做法,其实质是在做广告。其中有两种性质不同的营销方式:一是价格低于直接成本,①这是常见反托拉斯案件的特点,法庭去证明厂家所生产产品的价格低于直接成本。用广告支出补贴降价。例如一家企业的新产品,可以支付广告费邀请明星代言;同样的支出,也可以放在降低价格上,通过优惠券或者低价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很多时候,新品上市会象征性地收一元,或索性免费赠送试用,其目的是为了做广告,推广产品。竞争对手并不会因为新产品做这种亏本的促销而退出市场,因为过了新品促销的时期,售价必须要恢复到能弥补成本的常态。如果厂商的产品价格长期低于直接成本,那么竞争对手完全可以通过从该厂家处进货,从而击垮该厂商。因此这是一种真实世界从未发生过的“主观臆断”。二是打价格战是噱头,目的是吸引消费者去购物,或者让消费者知晓打折或清仓的时间,从而降低信息费用。例如2012年8月15日,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打响价格战。商家自己喊出的“你敢1元,我就敢0元”,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但就在815价格战开始前一天晚上,部分商家悄悄提升了商品的价格,其中京东商城1.22%的数码家电类商品涨价,平均涨幅超过585元。真实降价的产品其实只有5%,缺货率高达30%。
因为上述三大原因,在反托拉斯诞生的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反托拉斯就成为了“复杂、困难与乏味”的代名词。②Hofstadter, Richard,“What Happened to the Antitrust Movement?”,in The Paranoid Style, America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 Alfred A. Knopf, New York, 1965.而在过去的30年里,美国的反托拉斯调查不断减少,反托拉斯影响在其国内不断减弱。③Stucke, Maurice E; Boston College,“Reconsidering Antitrust’s Goals”,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vol.2, 2012.
传统经济学对垄断的定义并不严谨,反垄断的理由(效率损失三角)也不成立。垄断的实质是一个无所不在的竞争现象,高额垄断租是吸引创新的根本动力。正因为传统理论的错漏以及与现实的脱节,各国出台的《反垄断法》成为了政府干预市场的工具,更有甚者成为了政府寻租的途径,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交易费用。
反垄断的理由来自于传统经济学,但在实际操作中,《反垄断法》的条文并不严格遵守传统经济学的定义。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何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果按照传统定义“产业里只有一家企业”,那么就去数企业数量,但前文已经说明,企业数量并不能说明什么。从垄断实质来看,“企业(或个人)面对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垄断的现象比比皆是,④例如街口卖花生的小商贩,为了与众不同,卖怪味花生,而他在街口这个范围、怪味花生这一领域,面对的也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即垄断。几乎所有的企业(个人)都在寻找价格—产量的最优解。换言之,任何一家企业都能够成为政府反垄断的对象。正因为理论模糊,所以在真实世界中政府反垄断是非常武断的,以下案例清楚反映了这一现实。
案例1:1870年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了标准石油。1882年,洛克菲勒合并了40多家厂商,垄断了全国80%的炼油工业和90%的油管生意。1886年,标准石油公司又创建了天然气托拉斯,即美孚石油公司。1910年美国的标准石油被反托拉斯起诉掠夺性减价,以本伤人打击竞争对手。1911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拆分成38个独立企业。
著名经济学家John McGee(1958)认为,标准石油公司的垄断地位是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而建立,而非采用掠夺性定价。前后比后者的成本更低。除此以外,他还指出:第一,市场占有率越大的厂商,将价格降到成本以下,其损失会比小厂商更大;第二,厂家通过掠夺性定价的损失巨大,一旦他们提价来弥补之前的损失时,已退出市场的竞争者会重返市场,致使掠夺者再次进行掠夺性定价,最终无法获得足够的收益来弥补其损失。第三,即使优势厂商能够在掠夺期后获得垄断利润,但未来的利润还没有经过贴现,贴现后的利润不一定能够弥补之前的损失。①McGee, John.,“Predatory Price Cutting: The Standard Oil (N. J.) Case”,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 vol.1,1958.
McGee的观点后来成为芝加哥学派的典型观点,该学派认为,政府任何阻止掠夺性定价的措施只会限制合法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也削弱了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任何掠夺性定价的指控,尤其是当原告是被告的竞争对手时,很可能是低效率厂商借反托拉斯之名,来保护其市场地位的一种策略。著名的竞争法学者Robert Bork(1993)曾经指出:“对一个可能不存在或非常罕见的现象建立规则是不明智的,而法院要区分掠夺性定价行为与竞争价格行为是很困难的。”②Bork, Robert H., The Antitrust Paradox , New York: Free Press, 1993.
案例2: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亿美元兼并了麦道公司。当时的波音和麦道公司在美国航空制造业中排名第一与第二,在世界航空制造业中排名第一和第三。在干线客机市场上,合并后的波音不仅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商,而且是美国市场唯一的供应商,美国国内市场份额占有率接近百分之百。与标准石油公司的案例不同,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阻止两加公司的合并,而且还利用政府采购等措施促成这一兼并活动,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应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维护美国的航空工业大国的地位。由此可见,美国政府在实施反垄断法时的弹性很大,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案例3:2016年12月23日,上海市物价局对外发布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格垄断案处罚决定,对上汽通用公司与其经销商达成垄断协议,限定车型最低销售价格的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上汽通用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涉案产品销售额4%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01亿元。
上汽通用公司采用的“约束零售价”(Retail Price Maintenance),是一个与垄断相关的研究领域,是指批发商要求零售商以一个特定的价格销售产品。为什么批发商会实施“约束零售价”呢?Lester Telser(1960)认为,批发商把价格限定得高,零售商只能多花时间去介绍产品。③Telser, L. G.,“Why Should Manufacturers Want Fair Trade?”,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 vol.3, no.1, 1960.他的这一分析成功解释了吸尘器领域的销售。然而,换一种产品领域,这个解释就不成立了。例如手表,手表是不需要演示的。为什么也存在“约束零售价”呢?原因是零售商要求批发商“约束零售价”,大家都按同一个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减少竞相降价。④张五常:《经济解释》,第691页。表面价格上的竞争转化为内在的打折:不同商家对旅客是开全价,讨价还价后降8%,认识店员的熟客可以拿到15%的折扣。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约束零售价的解释有二:第一,批发商为了让零售商多演示产品,多提供零售环节的服务;第二,约束零售价是为了实现信息费用约束下的价格分歧,而后者是市场常用的定价方式。既然如此,通用公司何罪之有?采用“约束零售价”的绝不仅仅是通用公司,政府究竟还要处罚谁呢?
案例4:从2011年7月5日起,华山风景名胜区执行一票制门票,即旺季(3月—11月)180元/人·次;淡季(12月—次年2月)100元/人·次。门票所含景区包括华山主峰区、仙峪、西岳庙等,门票有效期2天,并含景点间的交通费。数据表明,2016年10月1日0时至5日14时,华山风景名胜区共接待游客118320人次。其中,前往主峰区的游客为115519人次,仙峪与西岳庙仅为1211人次与1590人次。主峰与西岳庙的访客量悬殊,于是这种 “大景区、一票制”的定价方式被媒体认为是捆绑销售、强制消费,并要求其整改。①王健:《华山门票被吐槽捆绑冷门景点回应:或很快改》,澎湃新闻:http://news.qq.com/a/20161005/018282.htm?t=1475851732327,2016年10月5日。
从本质上看,华山的定价方式是“买一送一”,购买热门产品赠送冷门产品。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定价方式,例如超市买酸奶送不锈钢勺子、买洗衣液送免费送香皂或者一些新产品的试用装等等。厂家其实是通过捆绑的方式来推广产品。最经典的捆绑销售案例是“一元一只鸡”。通过这种广告,酒家是为了吸引客人。客人来到吃鸡不可能不吃其他菜,于是推广了酒家的其他菜肴。华山也一样,主峰在节假日有11万人次,其他景点却人迹罕至。通过这种“买一送一”的方式,可以推广冷门景点。如果“买一送一”是强制消费,那么遍布大街小巷的“买一送一”果汁店是否也应该整改呢?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对于垄断的判断往往武断。以垄断罪名对企业进行惩治,其结果是产生大量交易费用,破坏竞争,损害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垄断罪证缺乏科学依据,带来巨大的论证费用,政府相关部门甚至以此寻租。在美国,每一桩反垄断诉讼案都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涉及上亿美元的巨额法律费用,这些才是社会的净损失。企业原本可以将这笔费用用于研发或者降低成本,却交了律师费。例如1984年的AT&T垄断案、1969年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案、1997年的微软分解案等都耗时长久,成本高昂。在我国,2008年颁布《反垄断法》之后,一些反垄断案不需要法律的程序,而是直接由行政部门认定并进行处罚,每一笔“反垄断”罚单也都是天文数字。例如2013年1月我国政府对韩国三星、LG 等6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开出3.53亿元人民币的垄断罚单;8月对合生元等6家乳粉企业,因其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罚约6.7亿元;2015年4月因纵向垄断罚奔驰3.5亿元;2015年2月对美国高通公司(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和最大的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商 )开出最大额反垄断罚单60.88亿元。在这些案件中,处罚没有经过司法程序,而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属物价局开出罚单,并要求受罚公司公司从发出正式的处罚之日起十几日内把罚款上交中央财政。与美国的司法程序不同,我国将处罚放在了行政范围,这节省了处罚的法律费用。然而,从理论分析可知,垄断本不应该反,我国的反垄断成本低,这也就意味着反垄断的伤害力会比美国更大。罚款的依据似是而非,被罚款项的使用去向不明。从被罚企业的所在行业来看,手机、乳粉、芯片均是竞争激烈的行业。反垄断的不良影响,涉及各个行业。
第二,反垄断会破坏市场竞争,改变竞争准则,企业利用《反垄断法》打击竞争对手。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旦出台,常常并非是消费者去告垄断企业,而是竞争对手竞争力不如人时,利用《反垄断法》进行起诉。被告者一般都是行业中的成功者。例如2013年对合生元的罚款,其背景是合生元2012年的33.8亿元销售额是其2009年销售额5.58亿元的6.05倍,销售额在三年间增长505.02%。2015年的高通公司反垄断案,其调查也是起始于2009年两家美国公司联合向国家发改委的举报。而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1990年代末的网景公司诉微软垄断一案。②1997年9月,微软公司推出新一代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4.0,开始全面进军互联网,与当时如日中天的网景公司(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展开浏览器竞争。后来微软被网景公司控告其利用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来捆绑浏览器,从而获得浏览器的垄断地位。这场官司全球瞩目,而当时在中国的我们看得更清楚。当时我们正在读研究生,平时不会去购买正版软件,往往在地摊花两三元买盗版的,而且盗版软件中有多种公司的产品可供选择。这也就意味着安装Explorer与安装Netscape的成本相同。当时大多数同学都选择安装Explorer,因为它更稳定,使用起来更便捷。换言之,Explorer的胜出并不在于它与操作系统的捆绑,而在于它的性能的确优于Netscape。事实也证明,虽然微软当时败诉,但是Netscape终于还是因为产品质量不如Explorer而被市场淘汰。参见李俊慧:《经济学讲义——颠覆传统经济学26讲》,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289页。
第三,《反垄断法》成为实施贸易战的工具,本质上反自由竞争。就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一样,《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了各国进行贸易战的工具。例如2016年9—10月,欧盟与美国对对方企业的各种罚款,其中“反垄断”就是重要的工具之一:2016年9月4日 欧盟罚苹果145亿美元;2016年9月23日 美国罚德银140亿美元;2016年10月2日 欧盟罚高通25亿美元;2016年10月5日 欧盟罚谷歌74亿美元。根据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各国进行自由贸易对经济发展有利。然而,事实上,一国的利益集团往往通过贸易壁垒来阻碍自由贸易,从而通过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获取本集团的利益。垄断在概念认定上的含糊性,恰恰十分切合这种需要,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被界定为“垄断”进行限制,于是用来维护竞争的《反垄断法》成为了限制竞争的工具。
第四,《反垄断法》对外商直接投资(FDI)与人民币汇率均有负面影响。2016年底至2017年初,人民币大幅贬值,其中既有中国经济下行的内在原因,也有国际炒家狙击人民币、使之形成下行预期的外在原因。人民币贬值对中国商品出口有利,然而“贬值预期”则不然,对出口有负作用,因为国际商家会考虑等待人民币跌得更多时才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吸引外商直接投资(FDI)是最重要的措施是稳定人民币汇率。一方面,外资进入需要兑换人民币,从而能够减轻人民币下行压力;另一方面,FDI对促进出口有利。外资进入中国后,生产的产品会卖到国际市场上,1元的FDI投资,也许会带动10元的外贸出口。FDI对稳定人民币币值,甚至是整个经济发展有利。FDI曾经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①Enright, M. J., Developing China: The Remarkable Impact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Oxon, New York: Routledge,2017.《反垄断法》是外商投资的重要考虑,如果投资利益没有保障,随时能够被似是而非的“垄断罪名”所剥夺,投资成本增加,投资减少。因此,《反垄断法》会影响FDI甚至人民币汇率。
政府为什么反垄断?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理论问题。政府反垄断的后果,也是一个可以被检验的实践问题。在步入新常态的中国,对其进行反思显得尤为必要。传统经济学理论从垄断定义开始就存在错漏,“效率损失三角”分析无法为“反垄断”提供充分的理由。在现实社会中,政府反垄断的依据常常似是而非,增加了全社会的交易费用,给经济发展带来损害。本文通过对垄断的最基本概念与理论模型基础进行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传统经济学对垄断的定义有两处模糊不清:一是产业范围,二是企业数量。第二,效率损失三角在真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一方面,生产者会从需求一方,采用各种定价模式获取消费者盈余;另一方面,生产者通过调整产量与资源使用强度使边际成本与价格相等,效率损失三角不复存在。第三,垄断现象无处不在,垄断租值吸引人们创新。政府政策中“鼓励创新”与“反垄断”,在逻辑上无法共存。第四,“反垄断”在现实中往往被滥用,成为竞争对手打击行业成功者的工具,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费用,对投资与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垄断本不应该反,只有“人无我有”的创新才能够获得垄断的地位。历史上罕有百年企业,企业排行榜的频繁更替说明赢得市场的不易。即使是像IBM与微软这样的行业巨头,也无时无时无刻不在担心着潜在进入者,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够保住其垄断地位。今天中国经济经济的亮点,无论华为还是大疆,在技术领域或者成本领域都有其他企业无法做到的垄断性质。经济学中没有可靠的理论让政府反垄断,因此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艾伦·格林斯潘说:“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②“Memo, 6-12-98; Antitrust by Alan Greenspan”,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2005-12-17.米尔顿·弗里德曼说:“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③The Business Community’s Suicidal Impulse by Milton Friedman Cato Policy Report 21 (2) (March/April 1999) A Criticism of Antitrust Laws and Cases by the Nobel Economist, Retrieved October 5, 2007.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到2008年一直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经济发展却举世瞩目,这一实践挑战着西方的反垄断共识。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曾挑起贸易战,因为关税的急剧增加,大量企业考虑转移生产基地。换言之,贸易战会引起投资流动的加剧,此时,如果我国取缔《反垄断法》,必将吸引更多的企业来华投资,是贸易战的重要反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