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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7大修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出7大修改。
决定明确,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删除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以及“在招标文件中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在评标环节,删除了“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以及“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此外,还对相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