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聘用人员能否按照特殊工种退休

2018-12-13 00:58:24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9期
关键词:工种人事办理

主持人: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大概从2000年开始,公司用工由劳动部门招录改为企业自主聘用。根据生产需要,陆续聘用一些从事热处理、锻造、铸造、油漆等特殊工种工人,现连续工作时间都超过了10年。在为这部分人员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时,当地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拿出省人社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过程中做好职工信息认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407号),其中规定“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原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正式招收(录用)手续;2.在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不跨行业比照);3.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规定的年限;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人员认为,企业自主聘用人员不符合该条款第一项规定。请问,企业自主聘用人员能否适用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湖北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等全国层面的法规政策未对这一问题作明确规定,主要应分析地方政策。那么,上述“407号文”能否作为适用依据呢?如果“407号文”是合法合理的,则应当作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法律依据,所述人员因为不符合该文件要求而无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否则,“407号文”不能作为行政行为依据。

“相同情形,相同对待”这是基本的法治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由于很多事物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当行政主体实施不同的对待措施时,必须充分说明相应的情形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而需要区别对待。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企业用工审批,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典型做法,在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这一做法已经取消。因此,除非特殊工种退休制度仅仅是针对同一历史时期的特殊退休制度因而不适用于新时期,否则在新时期仍然应当适用。就目前来看,并没有关于特殊工种退休制度即将终结的制度性规定。此外,从理论上来说,之所以实行特殊工种退休,主要是因为适用对象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对身体存在伤害,因而有必要“提前”退休,是否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对此毫无影响,因此也不应当成为能否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或制约因素。“407号文”对是否经过劳动(人事)部门录用人员能否适用特殊工种政策实行截然相反的对待,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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