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秋瑶 赵敏
[摘 要]完善的教师责任制度不仅能约束教师群体的行为、促进其责任的履行,更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文本分析的视角审思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归纳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特点及所存在的问题。参考加拿大安大略省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经验,提出健全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教师责任;教师责任制度;文本分析
教师制度中的责任是指与教师职位或职务相关联的义务[1]。教师责任制度是由各级政府、专业组织及学校制定的,具体规定教师的工作范围、应负责任及相应权力的制度。
一、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透视
基于制度文本分析的视角,根据责任约束主体的差异,对我国教师责任制度的分析,主要从政府、专业组织以及基层学校三个层面进行。
1.政府层面
政府层面的法律法规有相关条款对教师责任进行描述及规定,是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中比较成熟的方面。我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但是对于教师责任没有明确定义。《教师法》对教师职责及义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对教师职责进行诠释,第二章进一步明确教师义务。
2012年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一系列标准(以下统称教师专业标准》)是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更加成熟的成果,对中小学教师责任进行了规范。以《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例,从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三大维度十四个领域对中学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进行规定,是对中学教师责任的一个明确规定。教师专业标准明确地规定了教师所应担负的各项职责,表明我国政府层面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相对完善。
2.专业组织层面
我国专业组织层面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缺失严重。通过中国民政部官网查询到的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中,与教师有关的只有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一个组织,主要工作是奖教助教。在教师管理方面,我国没有合法且对全国教师起约束作用的全国性教师协会或教师工会。
目前我国的教师组织,如中国青年教师协会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但没有权力制定教师责任制度。因此,这些专业组织往往对教师缺乏约束力,也就很难在教师责任建设及教师责任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
3.学校层面
我国教育體系微观层面的学校教师责任制度建设情况参差不齐。通过查找大量资料与走访发现,许多学校教师责任制度建设不完备,只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没有紧密结合政府层面的制度进行细化。但仍有部分学校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相对成熟,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中心小学。该校根据国家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适用于本校教师的《教师工作制度》,主要从教师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教学活动的实施、班级管理、教育活动这几个方面对教师责任进行规约。此外,还制定了《教师出勤制度》《师德建设工作制度》等对教师进行管理。
二、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特点与问题
1.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特点
(1)制度制定主体的单一性。目前适用于全国教师的责任制度的制定主体主要为政府。无论是作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阐明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教师法》,还是详尽描述教师责任的各学段的教师专业标准,其制定主体都是政府。一方面,我国教育事务由国家层面统筹及管理,教育法律法规主要由国家制定及颁布;另一方面,我国教师专业组织建设还不完善,没有权利制定教师责任制度。可见,我国教师责任制度的制定主体比较单一。
(2)国家层面教师责任标准的明确性。从我国已颁布的教师责任制度分析,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教师责任的规定越来越明确。从《教育法》对教师责任的笼统规定到《教师法》罗列的教师义务,再到2012年一系列教师专业标准对教师责任的详细阐释,将中小学教师应承担的责任细化成三个维度十四个领域共63个条款。由此可见我国在政府层面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已经相对完善,责任标准明确。
(3)专业组织层面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匮乏性。我国教师专业组织只负责活动的举办而没有制定制度的权利,因此没有在教师责任制度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导致我国在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中观层面出现空白。专业组织并没有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教师专业标准的基础上对教师责任进行细化,并制定出适用于全国教师群体的制度。
(4)学校层面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不完备性。通过相关调查与分析发现,在微观层面,很多学校忽视了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没有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定适合本校教师责任管理的、规范本校教师日常行为的规范,也没有将教师责任制度纳入学校相关建设的议程中,体现出我国在学校层面教师责任制度建设不够完备。
2.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问题
(1)教师责任范畴不清晰,权职模糊。教师责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容易使教师在履行责任时产生矛盾心理,因此教师责任内涵界定与范畴厘清至关重要。虽然政府层面出台了相对成熟的教师责任制度,但是没有对教师责任范畴的明确规定,因此许多教师在责任选择时面临权职不清、责任模糊的困惑,导致履行责任时出现问题。
(2)教师责任制度体系不完善。我国政府层面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相对完善,但是专业组织及学校层面教师责任制度建设上仍有缺失。一方面,我国在专业组织层面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完全空缺。另一方面,各校在教师责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缺失。主要体现在我国目前仅有部分学校结合校情制定了具有约束作用的教师责任制度。
(3)缺乏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我国政府层面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渐趋完善,但是缺乏保障制度实施的机制。政府没有相应制度以确保教师责任制度的实施,专业组织不能发挥其指导和监督功能,学校没有制定相应惩罚措施,这些都直接导致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实施的困难。
(4)教师责任内涵的片面性。从现有的教师责任条款看,教师责任主要从学生的角度进行制定,无论政府还是学校,关注的主要是教师对学生应承担的责任。教师群体责任的履行关乎学校教学目标的实现和国家教育的发展,教师需要承担的不仅是对学生的责任,还有对同事、学校、社会公众和上级教育部门的责任,这也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条款进行规定。因此,应从不同责任对象的角度对教师责任进行规定。
三、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国际比较
以加拿大安大略省(以下简称安省)为例,该省具有完备的教育体系及教师责任制度体系。
1.法律法规层面:教师责任范畴明晰,具有广泛约束力
安省的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是安省教育事务的根本性指导,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第十章从教、学、宗教信仰与道德、合作、纪律、教学语言、课程表、专业活动、缺席、学校资产、教科书和职责分配等十二个责任条款对教师及临时雇员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明确的责任条款,规定了教师应该承担的责任,规范了教师的教学行为,对全省教师具有广泛的约束力。
2.专业组织层面:教师责任制度建设完善,具有针对性与指导性
安省教师专业组织中,具有代表性且对教师责任制度建设起主要作用的有安省教师联合会和安省教师学院,都制定了相关制度来规范教师群体。这些组织虽然独立于安省教育行政体系之外,但是都有一定的实际权力,能够参与教师管理。
安省教师学院通过制定教师道德标准及教师实践标准对教师责任进行规约。安省教师联合会制定的教师管理条例规定了安省公办学校教师的专业责任,将教师责任对象划分为学生、教育当局、公众、教师联合会及同事,通过详细的责任规定为教师责任履行提供标准(见表1)。
3.学区层面细化教师责任,更富操作性与实践性
多伦多学区教育局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学生成绩问责制度》等,约束与管理学区内的教师。《行为规范》罗列了教师的具体职责,如协助学生激发潜在能力,定期与家长进行沟通等。《学生成绩问责制度》要求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及水平,对学生学业成绩负责。
安省教师责任制度在法律法规层面具有原则性,引领全省教师责任制度的建立;在专业组织层面具有针对性及指导性,从各个视角对教师责任进行规约;在学区层面更具操作性与实践性,将教师责任的规定细化到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这三个层面的教师责任制度互为补充,共同发挥作用,引导及规范全省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构成了完善的教师责任制度体系。
四、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建议
1.健全我国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组织系统
应借鉴安省的经验,结合国情,加快完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的组织系统。一是健全与教师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教师责任范畴及权责归属,以法律框架的形式规范教师责任。二是扶植教师专業组织,授予其法定地位与权力。这些权力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如教师专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权、教师资格认定及审核权;谈判权,如有权代表教师群体利益,在合法基础上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谈判;建议权,如收集教师对教育政策法规、活动的意见,并有权向政府提出,有权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区的教师管理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监督评价权,如监督教师行为和责任履行情况,有权评价教师行为并告知其本人。专业组织还应设立相应机构对教师责任管理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处理教师与学生、家长、同事、学校和社区等的矛盾纠纷。三是各校要制定教师责任制度、教师岗位制度、教师行为规范、教师奖惩制度等,对教师日常行为进行规约,促进教师责任履行。
2.建立完善的教师责任制度体系
应借鉴安省的经验,逐渐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教师责任制度体系。政府层面:制度建设上要继续加强完善,以法律形式明确教师责任范畴,使教师责任履行有法可依。专业组织层面:一要加快对教师专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赋予其合法地位与权力;二要协助相关组织进行教师责任相关规章、规范及标准的制定,从专业组织的层面对教师责任进行规范,将政府层面的教师责任条款进行细化;三要制定每项责任条款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教师违反条款的惩罚措施,明确教师违反规定的后果承担,监督教师责任履行。学校层面:应根据学校实际,加快学校制度建设,将教师责任制度建设纳入管理议程或完善已有教师责任制度;将政府及专业组织层面对于教师责任的要求逐步细化,量化教师的考核评价标准。
3.完善现有的教师责任制度
从责任对象的角度出发,应借鉴安省的经验,完善教师责任制度建设。一是政府进行广泛调研,既明确教师责任范畴又防止教师责任无限扩大,将教师责任及责任对象进行划分,完善现有制度中对教师责任的规定。二是专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广泛收集意见,提出教师责任及责任对象划分的建议,进一步细化教师责任范畴,明确教师责任。三是各校要以政府及专业组织层面的教师责任制度为指导,对本校的教师责任制度进行细化与完善,明确教师责任的具体范畴及责任对象,为学校教师责任履行提供明确的依据。
4.建立教师责任制度实施的保障机制
在政府层面,可通过健全教师资格制度,推行教师聘任制度,实行科学的教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贯彻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及教师申诉制度等来保障教师责任履行及教师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在专业组织层面,要制定制度及考核评价措施,以对教师责任履行进行跟踪反馈,确保教师责任制度的实施。学校层面则应根据政府、专业组织的相关制度及本校实际采取相应举措,如严格执行对教师的评估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及教师职级评定等,保障教师责任的履行。
此外,我国可以在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联系国家教育的现实状况及教师管理与发展现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教师问责制,不断健全教师责任制度实施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 赵敏.教师制度伦理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
[2]李硕,刘永福.加拿大教师责任结构体系与管理制度分析——以安大略省为例[J]. 教育科学研究,2013(5):25-30.
[3]赵敏,李薇.加拿大教师问责制的体系、特点及启示[J].教学与管理,2015(11):80-82.
[4]Schalock,H D.Student Progress in Learning:Teacher Responsibility,Accountability,and Reality [J]. Journal of Personnel Evaluation in Education,1998(4):237-246.
[5]薄存旭,马婷婷.我国教师责任担当的现状、困境与发展引领[J].教育科学研究,2013(5):20-24.
(责任编辑 郭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