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雅竹,湖南省长沙市长郡中学
劳动合同法的理论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规制,是劳动合同性质的一种特征,是一种财产契约。下文中,将从劳动法的核心理念上,探讨劳动合同是其基础与核心。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具体来说,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一般术语。劳动法中反映的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和其他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应当依法调整,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建立、维护和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体地说,劳动法概念的核心内容是自由与平等的概念,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双方的利益平衡。
《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中,第一个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劳动法还是合同法的基础上的。在这一问题上,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社会规律必须强调,因此主张《劳动合同法》是作为社会法的有机组成,而不是简单地作为一种公共法的法律因素。《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它直接关系到私法和社会法中的《劳动合同法》的具体位置。[2]在这个问题上,本人认为必须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的性质。此外,对社会法的理解不仅可以看作是公法和私法的具体法律领域,而且应该被看作是公法修正的法律领域。在《劳动合同法》中私法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存在的,但这种自由在公法的限制下是自由的。应该说,劳动合同作为一种社会法律,首先反映在《劳动合同法》中。因此,构成《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法》被分为两种不同的法律领域,即由民法构成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基础应该是《劳动法》,而不是《合同法》。
除了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外,还有一个技术上的难点,即中国的《劳动法》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根据立法机关属于一般法而非基本法。如果以《劳动法》为基础,则需要一种理论解释。因为如果《劳动合同法》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它的地位和《劳动法》平行,如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它的地位就会高于《劳动法》,这将是一件非常令人尴尬的事情。法律的法律地位不应仅仅由法律来判断,而应由当时的立法背景来判断。《劳动法》的引入,是由于迫切需要调整劳动关系的现实。当时需要有国际和国内背景的《劳动法》,原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于《劳动法》立法的不同,使《劳动法》在学术圈中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观点,根据《劳动法》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劳动合同法》是为了让《劳动法》更能体现出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因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创造基础。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法》的理念是自由、平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以,从定义上说,劳动合同充分诠释并贯彻了《劳动法》的这些核心理念。是劳动法执行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雇佣关系,保护雇佣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二者相互促进,利用劳动合同制度来处理劳动关系,也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建设更具活力的市场体系,是我国的市场能尽快适应新型社会模式的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基于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核心。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立场应遵循以下原则:劳动法是劳动保护的基本目的,也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基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和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社会功能是追求社会公平,要实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间的平衡,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强调公共权力的介入。因此,劳动合同是构成劳动法的核心与基础。
【参考文献】
[1]洪涛.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的补充和完善[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28(08):91-92.
[2]孙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比较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5,(28):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