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研究

2018-12-08 09:28:25
新商务周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监护权婚姻法合法权益

离婚体现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自由。目前,世界各国都坚持离婚自由的法律理念。我国也是世界上离婚限度较为自由的国家之一。各个年龄段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九零后的离婚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五十,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父母离婚之前的婚姻问题往往让家庭时常充满战争,但是单亲家庭当中成长的孩子引发社会问题的几率会更高。

1 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现状

现有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离细密型的特点还有很大的差距,要想完善现有的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就必须对法律制度进行充实。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都是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的,但是在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中还是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对法律体系化和司法统一产生不利影响。立法中“父母本位”的思想贯穿在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人的探望制度当中,但是却没有把孩子作为主体,探望孩子不仅是每一个父母的权利,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没有以未成人为本位,而且很多未成年人都是在爷爷奶奶等老一辈亲人的关怀下成长的,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也没有规定他们对未成年人的探望权。

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宣言》都体现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父母因为感情原因选择离婚导致未成年人成长的自然环境解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法》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有规定,但是没有形成一整个系统。

2 完善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立法

2.1 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我国的婚姻法当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当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却没有得到首要的保护。在我国的婚姻法的规定中,主要关注的还是男女夫妻双方之间的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不是很关注,子女的最大利益才是婚姻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核心内容。“子女本位”必须要达到和婚姻自由同等重要的原则。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放在离婚父母的合法权益之上,确保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父母的权益更是父母的义务。

2.2 完善探望权制度

父母在离婚之后对于子女的探望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原因是男女双方在离婚之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探望权很难得到实施,特别是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不是和平分手,这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伤害,因为未成年人有见到自己亲人的权利,离婚的父母双方很少顾及子女的感受。《德国民法典》对父母离婚之后对未成年的探望权做了明确的规定,父母离婚之后不能侵犯孩子对另一方的关系和印象,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都有探视未成年人的权利,德国在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方面重视了亲权,并且表明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应尽的义务,这对我国法律的设置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我国立法对探望权制度的规定还比较粗糙,需进一步完善。

2.3 建立离婚后子女监护权行使制度

离婚之后很多未成年人就会被送到老一辈那抚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又各自成家,虽然在离婚的时候为未成年人选定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但是离婚的父母在共同的实践中很难坚守制度来进行操作。孩子在教育生活上遇到的问题太多。在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孩子的教育经常会引起父母双方意见的分歧,何况是在离异家庭。我国对已经离婚的家庭在孩子的监护权上以共同监护为指导思想。虽然对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实行实行父母一方独立监管,但是当孩子遇到重大的事情的时候,还是要父母双方共同的决定。未成年人在父母双方共同监护下还可以保持未成年人对家庭的幸福感和对父母的依赖感,和单亲家庭的孩子相比,他们也能获得更多的关注对父母的感情不会消褪,消除父母离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的消极影响。法律还应该同时规定,不和未成年人生活在一起的另一位监护人,对孩子的财产的去向有监督的权利,包括孩子抚养费的使用情况。

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是父母应该关注的问题,这些重大的事务应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的事情,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和孩子见面的机会。现在社会上虐童案件频发,而案件基本上都发生在重组家庭当中,孩子的亲身父母不在身边,互不沟通,没有交流,导致孩子在继父或者继母的虐待下成长,给孩子幼小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孩子的监护人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离婚的双方也应该树立一切为了孩子的意识,不能不负责任,未成年人还牵扯到一个抚养费的问题,离婚的男女双方不能拒付抚养费,这是孩子的教育与生活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但是一种特殊情况除外,就是父母一方有不能行使监护权的特殊情况如失踪和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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