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英华
(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110034)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或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在有效的监督下,通过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以公开招标等形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活动。在2010年7月,辽宁省政府采购平台正式运行,多年的使用中,交易量,商品种类,评标专家在数量上也有了显著的增长,这标志着辽宁省在政府采购方面进入了电子化时代。而流程管理是通过规范,优化内部环节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委托、审核项目、制作标书、公示、开标、评审等步骤,我们将针对流程中的评审环节和整个流程的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对应的具体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环节是政府采购流程中的重要程序,由随机抽取相关的技术、经济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宗旨。由于第三方定标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评审专家的评判对投标商能否竞标成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专家们的评审尺度的手高、手低直接影响着采购方和竞标方的切身利益,而专家评审环节又具有安全性、保密性的要求,所以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专家评审环节在政府采购流程中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
由于辽宁的地区经济差异和各个城市的政府采购平台的发展情况不同,导致人才资源库充实程度不同,专家的专业素质更是高低不齐。发达的城市诸如大连、沈阳,由于拥有丰富的资源可以调动,专家评审环节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正、公平。但是,针对其他新兴城市而言,市人才资源库中的专家数量以及专家的专业性不足的状况已经十分凸显了。我们知道的,在项目评审中,能够抽到十分吻合的专家是很难的一件事,因为我们无法保证他们在每个技术层面都是一名“精专家”,即使是行业专家也非项目专家。现实中是存在一些鱼目混杂、滥竽充数不具备专业性的要求,业务能力低下,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掌握较少,项目知识匮乏的专家的,他们的评审结果很难具有说服性,使得公共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使得人民对于政府采购流程管理问题产生质疑。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由政府主导各市之间的专家学者多进行技术、专业等方面的交流会,达到提升彼此之间业务素质目的,同时我们也能够及时发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其次,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将专家的选取不再局限于市一级,在省人才资源库乃至国家资源库选取专家都将成为可能。现在的专家评审环节还处在现场评审的环节,这种方式或许将会被通过电话评审甚至网上评审取代。在市一级政府采购评审的过程中,投标商或许会和专家熟识,或多或少对评审造成一些影响。在采取电话评审中,监督机制完善的条件下,专家可以通过变声软件进行品评,避免了专家与投标商,专家与专家之间的处事观点不同而引发的尴尬。通过网上邀请知名专家进行评审,不但评审结果能得到公众的认可,而且让一同参与的专家获取同大家探讨学习的机会,为我们培养地方专家队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后,在政府的相关部门的支持与监督下,评审环节中专家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了解到网上投标项目当前市场的行情以及其他省市地方拥有类似购买项目的情况以供参考。在拥有详实而充分的数据支持下,评审专家们也能更加准确而客观地给出合理的评审结果。
法律方面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但未得到有效落实。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的缺失。长期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只有两部基础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条例》极大促进了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但同时它对该领域内长期存在的问题,诸如供应商的选取缺乏预审制度,或即使有预审制度却没有明确应该由谁去预审以及采购人员选取随意、专业素质低等问题依旧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尤其在《条例》刚颁布期间,采购人员由于对法律欠缺深刻理解和足够的认识,仍采用原有的习惯进行政府采购,与采购中心人员产生分歧,造成采购相关文件的反复修改,导致采购时间延误,采购效率低下。其次,由于缺乏有效的预审机制,加之地方根据自身情况出台的采购条例,使得一些部门为创造绩效,将外来优质供应商拒之门外,高价购买与之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产品。
对于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按采购流程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就辽宁省目前监督现状而言,在事后监督方面还有很多的改进空间。事后监督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后期合同履约阶段的监督十分不足。供应商将资金挪作他用,拖欠工程款项;以低价中标,在后期工程中以预算不足索要经费;服务产品以次充好,在后期产品使用上质量得不到保证,即使寻求售后服务,卖方也会想方设法进行拖延。这些现象都是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单纯认为收到货、付完款,就意味着采购活动的结束,缺乏履约合同后期监督。现实中采购方将问题反馈给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只能负责调解买卖双方的矛盾,没有切实可行解决问题的手段。造成政府采购投资巨大,结果令人失望,使政府采购收到公众质疑。
首先,日常监督不到位。采购人员专业素质低下,专业知识匮乏等现象都可以通过日常监督来杜绝,但现实中此类问题还是经常发生,说明政府并没有发挥好日常监督作用。第二,信用体系不完善。提高对供应商信用水平的监管,能够有效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政府能否严格审查投标商的专业资质与诚信水平,决定着政府资金能否有效的利用,杜绝一些供应商在提供劣质服务和产品后,仍然能在其他省市拿下政府部门招标项目的现象。
1.约束人员依法行事。在《条例》颁布之后,应有相关专业人员对采购中心以及采购者进行集中培训,可采取讲座,教育视频传播等多种手段进行学习,达到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相关权力机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该严格遵法守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我们应以法律制度方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在其监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一一对应法律责任。
2.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内部监督方面,首先加强行政监督,财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监督机构,要承担起采购活动中机构和个人的监督,将监督落到实处,避免出现以权谋私、利益共谋、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乱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对于诚信缺失的投标商进行全省联网统计,取消其投标的资格。其次,强化检查机关的监督,做到“双随机一公开”,不使自身的行为影响到正常的招标活动中。最后,纪检部门可以积极参与日常监督,随机检查,运用“双随机”的方法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外部监督方面,要改进群众监督,公民是政府的主人,纳税人的公共利益应得到满足,更有权力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十八大提出的民主监督更是明确规定要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确保政府人员的权力正确运行。一方面,政府采购应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不仅拓展信息渠道,而且能将采购信息更公开,更阳光。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健全民众监督体系,将高校的师生以及未中标的供应商等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纳入其中,对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全过程依法监督,不仅因为他们对于项目的认识更加了解,使得监督更有力、更有效,而且通过参与政府事务中来,他们更能了解政府采购,从而凝聚民众的责任心与自豪感。此外,加强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能够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规范问题进行披露,十分有效地影响采购人员的行为,对于违法乱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预防腐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