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财政改革的伟大实践
——改革开放40年回顾与思考

2018-12-08 06:04马海涛
财经问题研究 2018年11期
关键词:财政制度改革

马海涛,汪 昊

(中央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北京 100086)

2018年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40年的重要历史时刻。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披荆斩棘、砥砺奋进,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国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中国从一个封闭落后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开放自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领导力日益增强的国家。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国人民站在历史新起点,更加自信地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财政改革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各阶段的目标与任务,与时俱进,始终发挥着主力与先锋的作用。在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重要历史节点,回顾和思考中国特色财政改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财政改革是中国故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旨在回顾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财政改革的历程,梳理改革的基本轨迹,并力求进一步概括财政改革的基本经验,探求改革背后的基本规律。

一、中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历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取得的。根据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节点,加之改革开放前的时期,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

1949—1978年的29年间,中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建立与运行时期。计划经济对于恢复和集中力量发展国民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调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严重的失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计划经济体制是中国法定的经济体制。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结束,国民经济取得了重大进步,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为中国现代化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1956年底中国完成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由于“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并爆发了文化大革命,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步伐,使计划经济的效益显著下降。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国国民经济建设才逐渐步入正轨。

(二)市场经济探索时期(1979—199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面改革的展开,党对中国国情与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逐步深化。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初级的阶段。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明确概括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阶段(1978—1984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阶段(1985—1988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1989—1992年)。由于此时东欧巨变、苏联解体,中国在是否要继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尤其是对于市场的认识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分歧。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讲话”中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两者都是手段。从而为这一争论划上了句号,并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市场经济确立时期(1993—2004年)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经验,决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确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并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进党章。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基本内容。《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大力培育和发展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是相互联系的各类市场的有机统一体。市场体系必须具有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这是市场体系的本质要求,是市场体系最基本的特征。

(四)市场基础性地位巩固时期(2005—2012年)

自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重大进展。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环境,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随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出全面布署。

(五)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全球治理时期(2012年至今)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市场起决定性资源配置作用”,与此相适应,“国家治理”而非“国家管理”越来越被达成共识。这一决定有利于在全党全社会树立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正确观念,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生态文明五个方面的改革。同时,全球经济增长动能不足、发展失衡,全球经济治理滞后也是当前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目前,全球经济格局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发展中国家地位不断上升,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越来越突出。全球经济治理的滞后性已经难以适应世界经济的新变化。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针对全球经济增长动能不足问题,中国着眼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共建“一带一路”,通过同相关国家的联动发展,使全球经济发展更加平衡。

二、中国财政改革的主要脉络

与改革开放的四个阶段相对应,中国财政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重要时期: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包干制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和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时期[1]。

(一)统收统支财政体制(1949—1978年)

总体而言,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财政体制可以用“统收统支”来概括。虽然计划经济期间,“统收统支”有着不同的内涵,从根本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所实行的只有一套财政体制,即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在三大改造完成、所有制结构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1958年的税制改革将原有14个税种简化为9种,改变了1950年《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此次改革的一个背景是,原有的税制主要面向私有制经济,随着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绝对优势,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收入逐渐超过了税收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再花成本去设计一个复杂的税制已无必要。相反,税制越简单,国家在税收征管环节的费用也就越少。

可见,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并未脱离高度集中的财税体制的藩篱,地方财政始终缺乏自主权。但是,从“一五”计划的“分级管理,收入分类分成”打破统收统支体制开始,历次财税改革对于财政体制的调整都在试图达到一种中央与地方的平衡。改革开放后,为了搞活地方经济,调动地方积极性,党和国家开始了财政分权化改革。而计划经济时期一次次放权的探索,为新时期的改革埋下了制度伏笔,积累了经验和教训。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制度改革为改革开放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做了必要探索。

(二)包干制财政体制(1979—1992年)

与市场化改革探索阶段相适应,为了解决传统体制“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问题,改革开放初期,中国财政体制也从中央放权让利,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入手,由原来的“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即包干制财政,以此来扩大地方政府对经济资源支配能力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包干制财政体制除了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外,还对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进行了改革。1983年在理论上突破了国有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而不能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转折,称为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主张完全以税代利,国家财政收入由利税并重转向以税为主,恢复了所得税的功能。在推进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国家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改革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并开征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然而,这一时期的财政体制具有鲜明的转型和探索的特征,是一个还不清晰、还不能准确与市场经济对接的形态。在这一框架下,中央与地方所形成的一对一谈判机制,使财政体制具有不规范、不透明、不可持续的缺点,因而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下滑严重,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明显下降等问题。同时,国家与企业税收分配制度也存在着不稳定、不统一的弊端,因而导致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分配中企业侵蚀政府、地方侵蚀中央的财政收入分配局面。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1993—1998年)

随着改革的深入,包干制财政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导致“两个比重”下降,中央财政恶化,中央控制力下降。二是导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中国工商税制内外有别、不同所有制类型有别,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不利于各种性质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的建立。为此,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按照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推进分税制改革,以期解决上述突出问题,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

1994年分税制财政改革意义重大,解决了包干制财政体制的弊端,具体表现为:一是强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扭转了“两个比重”不断下降的局面,中央政府调控经济的财政资源显著增加。二是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分税制不仅从制度上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而且还通过共享税和增长分成等制度,充分调动了地方发展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实现了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双赢。三是分税制淡化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规范了政府分配行为。公平了各类企业的税负,净化了企业的财政税收分配环境,促进了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四是分税制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平衡了地区财力差距,对于弥补地方财权事权失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改革成功地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为今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四)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1999—2012年)

虽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财政支出仍处于大包大揽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化,一部分由计划转向市场的行业需要公共财政的支出,例如为国有企业亏损提供财政补贴,而另一部分属于国家公共支出的部分却难以有效供给,又如科教兴国战略、社会保障支出等。国家财政这种既越位又缺位的局面加剧了财政供给有限性和支出需求无限性的矛盾。因此,公共财政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1998年12月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首次提出在中国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思路和基本原则,并写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文件和“十五”时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战略目标。公共财政以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职能为前提,是市场经济制度下财政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大大增强了财政收支的公共性,财政收入由“取自家之财”走向“取众人之财”,财政支出由“办自家之事”走向“办众人之事”,财政政策由“区别对待”走向“国民待遇”。随着中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深入,中国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并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公共预算管理体制的逐步确立,亦使财政预算能够满足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同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自2004年起,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分步对现行税制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改革。

(五)现代财政制度建设(2012年至今)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对财政进行了定位——“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2014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方案》对现代财政制度描述如下,建立统一完整、法制规范、公开透明、运行高效、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2014年以来,在现代财政制度目标下的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其影响力、涉及面、复杂性都超过以往历次改革。改革包括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三个方面。

作为综合实力增强的大国,中国需要突破国内的财政框架体系,在全球视角下重新定位财政职能和财政政策框架。构建大国财政是中国财政改革的重要思路,同时也是中国顺应全球化潮流的必然选择。大国财政要与中国综合国力相适应,与中国作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大国相适应,紧紧围绕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实践需要,支撑中国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在改革创新中实现和平发展,在和平发展中谋求世界共赢,在世界共赢中进一步强化中国的大国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更为重要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大国财政建设,将在统筹考虑中国财政改革发展历史路径、现实基础和制度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立足中国实践、总结中国经验、体现中国特色的财政体系和财政能力,为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更好解决人类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做出贡献。

三、中国财政改革40年的基本经验与基本规律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经济学者应从基本轨迹、基本经验、基本规律三方面进行深入的思考,全面总结中国经济建设实践,给出系统回答,讲好中国故事[2]。在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财政改革实践基本轨迹描述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总结归纳了中国财政改革40年的基本经验和基本规律。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

中国40年的财政改革,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不同时期的理论指导。在改革中既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又不照搬照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全党的工作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会会提出,坚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改革方向,逐步实现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基本实现工业化,大力推进信息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紧密结合改革开放的实践,适合各阶段发展需要,是指引改革开放事业不断走向胜利的理论保障。中国的财政改革,则始终坚持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始终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紧密结合,这是中国财政改革取得胜利的根本保障。

(二)与其他领域改革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虽然财政改革在整个改革中处于先导地位,但是必须保持与其他改革的协调推进。财政改革为其他领域的改革开辟了道路,同时其他领域的改革也为财政改革提供支持。纵观中国财政改革40年的历程,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财政改革与其他领域的改革协调推进。财政改革始终与国有企业改革、价格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政府职能改革等相伴,相互支持,共同推进。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例,财政包干制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分税制改革的同时也开启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公共财政框架下国有企业通过有进有退的结构性调整进一步增加国有资本的公共性、控制力;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同样伴随着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三)坚持由粗到细、逐步深化

从计划经济下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到目前提出的现代财政制度,中国财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过40年的努力,中国现代财政制度的大厦已屹立眼前。这座大厦的建成同样经历了地基建设、主体构建、分部建设和细节完善等不同阶段。在每一阶段的具体建设中,又经历了反复的论证,其间有争论、甚至停滞,但是中国的财政改革始终坚持实是求事,不断开拓创新。各项改革有快有慢,但改革的脚步却从未停止。每一阶段都必不可少,均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四)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

由于中国的财政改革是基于中国国情的一项开创性改革,因此,在实践中中国的很多重要改革均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在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至全国。这一改革方法具有降低改革风险、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改革成功的重要特点。在中国财政改革的过程中,也坚持了这一方法。例如增值税转型改革,2004年在东北三省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2007年进一步扩大至中部六省,2009年在全国实行。“营改增”改革于2012年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之后于2013年和2014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和行业,并于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际上,中国财政的几乎每一项重要改革都遵循着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改革方法,例如预算改革、费改税、政府采购、地方政府债务等。

(五)努力实现财政集权与分权的均衡

总体来看,40年来中国财政改革是从高度集中的统分统支财政体制走向分级财政体制,而公共财政改革和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也具有财政分权的特征。但改革的实践也不断证明过度的分权不仅不利于推进改革和促进发展,反而会使中央控制力下降,地方和部门行为不受约束,影响资源配置,扰乱市场经济运行等。例如,曾经一度十分严重的部门乱收费、小金库、地方随意减免税、财政资金浪费、预算外资金规模过大、地方债务膨胀等,应该说都是在放权的过程中,缺乏完备的制度和有效监管所出现的问题。对此,及时发现问题,运用改革的手段,特别是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例如实行费改税、推行部门预算、完善收支两条线、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一系列改革,有效地解决了因分权产生的问题。由此可见,中国在财政改革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味地进行分权,而是在分权的过程中包含着集权,实现集权与分权的有效统一。

(六)财政改革与市场化改革同步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同时也是对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调整、重新认识的过程。总体来看,中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财政改革中也体现了这一市场化趋势,并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不断下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范围不断扩大,作用深度不断加强。二是政府对市场环境的建设和宏观调控不断加强,促进市场日益公平、有效和稳定。三是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不仅没有削弱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减少国有资产价值,反而使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布局更加合理,控制力不断增强,使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不断增强国有财政实力。四是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劳动者由计划经济下对土地和国有企业的依赖,变成更加自由流动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在城市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流动日益通畅,劳动力市场不断完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也日益成熟:一方面,国家通过税收从个人处取得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公共支出向个人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五是政府本身的活动也日益离不开市场,例如政府采购离不开竞争的商品市场,政府发行债券离不开金融市场,国有企业融资离不开资本市场,税收的有效征收离不开会计、税务、法律等中介服务市场等。

(七)财政改革与法治化建设同步

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也是市场和政府行为不断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为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政府、个人、企业等各市场主体逐渐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通过法律形式不断加以规范。财政改革同样涉及到各利益主体,如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各类性质的企业、个人,不同主体之间的财政关系在改革中不断加以调整,与此同时,这些改革都伴随着相关财税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成为约束和规范各市场主体财税行为的重要依据,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证财税改革的成果得以落实。同时,随着财政改革的推进,相关法规也需通过法律的规范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意义获得了各界的广泛共识,并成为财税法治化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任务。在此背景下,中国税收立法进程也不断推进,在不再出台新的税收条例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新税种的立法和将现行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作为财税领域的“龙头法”,对于推进财政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的立法宗旨,细化了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成为推动新一轮财政改革的“先行军”。

(八)财政改革与国际化进程同步

从财政改革40年的实践来看,中国财政制度的制定、实行与管理不仅充分考虑了中国国内的实际情况,而且紧密结合中国的开放进程。一是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各国财政改革的成功经验,为财政改革服务。二是在WTO原则框架等国际规则下改革中国财政制度,实现与国际规则接轨。三是发挥中国大国财政作用,参与和引领国际财政规则和政策的制定,向世界贡献中国财政经验。中国财政改革的进程实际上是不断借鉴各国财政改革成功经验的历程,是逐步实现国际化的过程。中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按照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进行的改革,是一次具有初步接轨意义的改革。中国的增值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出口退税改革、全口径预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部门预算改革等众多改革,都吸收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并与国际规则接轨。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中国积极发挥大国财政作用,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努力帮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促进区域和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中国还积极参与《巴黎协定》《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及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等国际规则的制定,发出中国声音,以期更好地维护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财税利益。

四、中国财政改革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关系到历史全局的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很多新要求。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于财政改革提出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3]。基于此,笔者认为,下一阶段中国财政改革的重点应聚焦于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在调节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型、促进民主政治、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生态文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然要在国家目标、方略的指导下,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二是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党的十九大对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要求非常明确,即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这是适应中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的改革要求,是对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次深化改革。三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对深化预算制度改革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四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税收制度改革需要对现有税收制度的结构和功能进行调整。从结构上来看,需要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相应地降低间接税比重。从功能上来看,应逐步提高促进公平的功能,相应地逐步弱化对粗放型经济增长的激励功能。五是创新和完善财税调控政策。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财税政策转向注重创新驱动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为主要目标;在财政支出政策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中;在税收政策上,通过降低间接税比重和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大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促进公平与协调发展。六是进一步推进财税法治化建设。进一步以法治为主导推进财税制度建设,将财税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约束公共财税权,将政府的一切财税行为都纳入法治轨道,突出财税基础性地位。七是加强大国财政建设。进一步提升财政实力,助力大国财政与大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注重世界范围内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注意国际税收协调,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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