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比较与启示

2018-12-07 11:57张喜光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3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启示

张喜光

摘 要: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我国现存的个人所得税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愈发受到质疑。因此对中、德两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对比和分析,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供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启示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2.056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税收手段在获取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充当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工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减贫富差距、照顾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一个关键变量,同时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能够在兼顾个体负税能力差异的情况下实现税负公平。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这种扣除标准带来的税负公平只是停留在个体的收入层面,而个体的负税能力不仅取决于收入,还与个体的必要生计负担相关。由此可见我国现存的没有考虑生计负担因素的扣除标准亟需改革。

1 德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德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对个人劳动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制,目前最低税率为14% ,最高税率为 45% ,夫妻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联合申报。具体内同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德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比较丰富。除了基础扣除额之外,还设置了选择性扣除机制。比如收入扣除项目部分,包括了赡养老人费用、抚养儿童费用、保险费、培训费、疾病费、丧葬费等。这些选择性扣除机制兼顾了纳税人的生计负担,同时提倡以家庭为单位纳税。这就使得负担重的家庭税前抵扣费用多,进而可以少交税。相反生计负担小的家庭选择性扣除项目就少,需要多纳税。

比如抚养儿童的家庭的生计负担比丁克家庭的负担要重,单身父母的家庭比双亲父母家庭负担要重。因此个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里面就包含下列选择性扣除费用。

1.1 抚养费用扣除

抚养费用扣除是针对德国抚养儿童的家庭的一项税前扣除项目,具体包括生计扣除费用和教育扣除费用两项。生计扣除费用是指因抚养儿童增加的生活开支,具体数额根据国内的物价水平等因素每年会进行调整,例如抚养一个孩子2009年的生计扣除费用为3864欧元,2017年调整到了4716欧元,2018年又调增了72欧元。教育扣除费用是指家庭为抚养儿童因受教育增加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一定费用。教育扣除费用每年是固定数额,为2640欧元。以2018年为例,每个受教育的孩子可以為家庭减税,相当于每个孩子带来的免税额是7428欧元/年,如果n个孩子的话这一免税金额将会扩大n倍。

1.2 单身父母费用扣除额

单身父母费用扣除额是指单身父母抚养孩子可以获得一定的税前扣除额度,相当于对单身父母的税收优惠了,这笔费用扣除额也会定期进行调整,2015年这一额度为1908欧元/年,每增加一个孩子这笔费用可以增加240欧元/年。

1.3 儿童看护费用扣除

儿童看护费用扣除是指为不超过14周岁儿童所花费的入托费用和聘请保姆费用两项费用的2/3可以税前扣除,但每个儿童的费用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4000欧元/年。如果因为精神原因或者身体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看护费用扣除不受年龄限制。

1.4 儿童私立学校学费扣除

德国国内公立的中小学教育以及职业教育都是免费的,而对于自费让孩子就读于私立学校或者私立的职业教育机构的家庭,每年支付的学费的30%可以税前扣除。每个孩子每年的最高扣除限额为5000欧元。

通过上述抚养儿童的相关扣除费用项目可以看出德国的个税扣除标准兼顾了不同家庭生计负担的差异性。即开支多的家庭税前扣除费用多,税负轻;开支少的家庭税前扣除费用少,税负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兼顾了税收公平,使得负税能力强的家庭多交税,负税能力弱的家庭少交税。这也发挥了个税调节社会贫富差异的作用,减少了社会矛盾。

2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划分了十一项,进行分类征收。费用扣除标准也针对不同的项目设置有不同的标准。

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大部分是一刀切的标准,即特定扣除项目较少。这样的扣除标准就使得税负公平只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考虑到不同纳税人负税能力的差异。例如甲某、乙某取得同样的工资收入,那么两人的税负就是一样的,但是这没有考虑到甲乙两人的负税能力的差异。假设甲某夫妇是丁克一族,双职工,没有抚养小孩;而乙某夫妇是单职工家庭,育有两个小孩。显然甲某负税能力比乙某要强,但两人的税负却是相同的。这也就体现我国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只是站在收入的层面,而没有考

虑纳税人的生计负担的差异性,这就影响了我国个税对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不利于抑制贫富差异,影响我国个税征收作用的发挥。

3 德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3.1 分类征收改为综合征收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形式和渠道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几类收入形式,分类征收已不适用我国居民收入的现状。相应的综合征收可以统筹个人的收入水平,能够基于个人总收入水平来征税,更加合理化。同时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对我们生活的渗透,获取个体的收入信息已经不是不可逾越的屏障。

3.2 鼓励以家庭为单位征税

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符合我国居民的观念和现状。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思想,表明了我国人民的家庭观念特别强。家庭观念伴随着炎黄子孙的繁衍生息,根植于每个人的内心深处,以家庭为单位来征税顺应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观念。同时家庭也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只有家庭的和谐和幸福才能推动社会的和谐和发展。家庭的幸福与家庭的经济收入相关性要高于与家庭成员个人收入的相关性,因此立足于家庭收入来征税比针对家庭中个人收入来征税要更加的合理。

3.3 增加特定费用扣除项目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大部分是一刀切的标准,特定扣除项目较少。基于德国丰富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我国的国情,我国可以设定房贷利息费用、大病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税前专项扣除项目,针对有上述支出的家庭可以依据相关凭证来申报抵扣,以此来缓解房价高、看病贵和上学难等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家庭困境。这样我国的个税征收不仅仅是立足收入层面,也着眼于生计负担层面。真正的是基于负税能力来征税,兼顾了贫富差异,调节了收入再分配。

参考文献

[1]于秀伟,侯迎春.“生育友好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构建——基于德国的经验[J].税务研究,2018,(4):88.

[2]李敏.中韩个人所得税费用比较与启示[J].财会通讯,2016,(22):107.

猜你喜欢
个人所得税启示
商业银行受余额宝的影响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