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实操攻略

2018-12-07 22:26王强编辑章蔓菁
中国外汇 2018年21期
关键词:核销税额专用发票

文/王强 编辑/章蔓菁

出口企业既要积极用好各项退免税优惠政策,也要了解出口退免税办理的最新程序性规范,并学会识别和防控出口退免税的法律风险。

出口退免税是我国大多数外向型贸易及生产企业的一项重要操作。出口退税率的高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以及退免税的办理流程等,会对企业的财务成本和业务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2018年以来,我国针对出口退免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有效地帮助企业降低了税收成本、简化了实务操作。与此同时,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打击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在此背景下,企业既要积极用好各项退免税优惠政策,也要深入了解出口退免税办理的最新程序性规范,并学会识别和防控出口退免税的法律风险,以更好地发挥出口退免税的积极作用。

用好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为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推动外贸业态转型升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对此,外向型企业应重点关注,并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积极申请和享受最新的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一是部分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2018年9月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决定自2018年9月15日起对机电、文化等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该项措施有效增加了国内部分外贸企业及外向型生产企业可获得的出口退税款:(1)出口退税率提高的产品种类多达397种,主要集中在机电类产品和文化类产品上;(2)许多产品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等于或接近征税率,退税效果显著。在调整退税率的397种产品中,退税率提高至16%(等同于增值税税率)的产品有161个,彻底实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效果;退税率提高至13%的产品亦有83个,也在较大程度上缩小了征退差距。

在申办涉及到退税率发生调整的出口货物退税时,企业需要注意该项措施的适用时效。相关产品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自2018年9月15日起开始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也就是说,只有报关单所载货物的出口日期在2018年9月15日及之后的,方可适用提高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模式落地,新旧政策衔接期延长。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为国内生产企业提供外贸综合服务中的出口退税模式由“自营退税”调整为“代办退税”。但在新规执行过程中,部分综服企业反映,一些老合同无法按照2017年第35号公告的规定办理退税。为解决这一新老规定有序衔接的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规定综服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且符合《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的规定,沿用“自营退税”模式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在依照上述政策沿用“自营退税”规定时,综服企业应当特别关注申报程序的合规事项——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将不能沿用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三是部分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电网企业可申请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下称“财税〔2018〕70号文”),决定在2018年对部分行业的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留抵退税”政策使得外向型的生产企业原本无法取得的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税额之间差额部分的退税,得以退还,弥补了“免、抵、退”的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不足,客观上有助于实现“征多少退多少”。在申请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时,企业应当重点关注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以及留抵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根据财税〔2018〕70号文的规定,准予适用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的企业,必须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且限定的行业范围仅包括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三类。其中,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仅限于财税〔2018〕70号文列示的18类企业。在这18类企业中,根据企业自主申报情况的不同,税务机关将对符合以下两项情形的企业予以优先办理:(1)企业属于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2)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在计算方法上,根据财税〔2018〕70号文的规定,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1)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2)2015年1月1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需以企业2017年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

确保退免税申报的合规性

为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程序性事项,减轻企业的合规成本,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19日发布了《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下称《公告》)。国内的外贸企业以及外向型生产企业应对《公告》中有关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性事项的调整予以关注,以确保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及各项备案单证符合最新规范。

一是《公告》取消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便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是《公告》取消了部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填报。《公告》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三是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程序性事项发生了变更。《公告》中发生变化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的程序性事项包括:(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电子信息比对完成前的延期退税申报备案手续。(3)出口单证收齐前的延期退税申报备案手续。(4)强化对以下三种新增情形收汇资料的审核监管:其一,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自次月起执行;其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其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如涉及上述情形,应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

四是《公告》明确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公告》要求,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具体操作中,生产企业在申请核销前,应先对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的相关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进行核对,再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的分配率,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提出申报调整,并在确认核销后的首次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妥善防控外部性税收风险

近年来,国内出口企业面临的出口退税风险主要是外部风险,即非因自身原因,而是由于上游供应商及其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异常,导致出口企业无法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在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相继出台,并对企业退免税申报不断加以规范的背景下,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对外部性税收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的风险。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的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的,出口企业将无法凭所取得的该上游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办理出口退税。具体分两种情况:(1)如果出口企业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办理退税。(2)如企业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发票所涉及的退税额对出口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予以暂扣;如果出口企业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出口企业就差额部分提供相应担保。

上游供应商异常注销的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如果出口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足两年,且在连续12个月内向出口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超过200万元以上的,一旦该上游供应商注销税务登记,将会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产生严重影响,出口企业将在两年内无法正常办理出口退免税。

上游供应商经营不实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时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发函核查:如果出口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是商贸企业,核查发现该商贸企业购进该批货物存在疑点,同时出口企业用该商贸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对相应的出口退税款予以暂扣;如果出口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是生产企业,核查发现该生产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该批货物存在疑点,出口企业同样将面临相应出口退税款被税务机关暂扣的风险。

上游供应商虚开发票的风险。实践中,出口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可能会出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其自身增值税税款的问题。如果出现此类行为,即便上游供应商与出口企业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交易,所开具的发票也与真实交易情况一致,但是出口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通常仍会因为上游供应商无真实购进交易,认为出口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货物购销交易不真实,进而认定出口企业所取得的、由该上游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发票,从而导致该批出口将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如果出口企业已经取得了退税款,也会被要求予以退回。

针对上述几类常见风险,出口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降低这类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是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及尽职调查机制。出口企业要加强对采购业务中上游供应商的前期调查和准入审核,尽量选择纳税信用度良好、经营存续期长、生产经营业务规范且具较强实力的上游供应商,并根据关键性因素,建立起一套供应商准入的负面清单。同时,在企业内部要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供应商选拔机制,避免因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徇私舞弊而恣意选用供应商。

二是加强业务合作期间对供应商的调查审核。出口企业在与供应商开展业务期间,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甚至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生产能力或购销业务状况的相关资料以供评估分析,据此建立起供应商异常生产经营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现异常状况,出口企业应要求供应商做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必要时启动合同责任的追责程序,并考虑终止合作关系。这其中,要特别注重对供应商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审核。这方面出口企业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要求供应商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时,一并提供对应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在收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要求供应商在次月底前提交其上月加盖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缴税凭证,以便审核供应商的增值税完税情况。

三是妥善收集、保管与出口业务有关的凭证资料。出口企业应当全面收集和保管出口业务所涉及的购进业务交易凭证资料,尤其是涉及货物运输、仓储及收发货的原始凭证类资料,以及出口环节的收发货、报关材料、收汇凭证资料等,以证明出口企业在购进和出口两个环节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四是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当税务机关因出口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原因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暂扣出口退税款、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乃至认为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时,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提供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料,以证明购进及出口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诉诸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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