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强”语境下中国近代“股份制”实践及启示

2018-12-07 09:01
证券市场导报 2018年8期
关键词:股份制法律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考察西方股份制的发展历史,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于欧洲,源于西方的文化传统、社会风俗、道德伦理和信仰体系的环境,根植于西方基于“契约精神”所建构的法治环境,也因此受制于契约、法律制度和道德伦理体系。1基于对社会生产力强大的促进作用,股份制在十九世纪后半期流行于各国。2在鸦片战争后的“西学东渐”过程中,包括股份制在内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被翻译成中文并在中国传播。同时,随着列强步步侵逼、政治经济窳敝,中华民族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非以“富强”不能保国。因而,近代先驱们提出自强图存、救危兴邦的富强对策3,“治国以富强为本,而求强以致富为先”4,富强成为近代知识分子所必须完成的历史课题。其中,“工商富国”和“实业救国”成为富强图存最重要的理念。在实现国家富强历史使命下,以“师夷长技”方法论为指导,西方股份制引起了晚清知识分子的关注,并被移植到中国进行实践。

近代实践及其经验教训

一、中国近代股份制的实践

1.西方股份制的拒却

据笔者考证,早在1867年,容闳5就把股份制介绍到中国。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个留学生,容闳一生致力于“以西方之学术,灌输于中国,使中国日趋文明富强之境。”6回国后目睹中国之贫弱,为与洋商争利,容闳上书总理衙门创议清政府设立股份制新型轮船运输公司,并拟《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该章程被史学界称为中国最早股份公司的章程(筹划阶段)。但由于清政府不愿民间资本控制官方的南北漕粮运输,且章程内容直接移植了西方股份制理论,在风气未开的晚清被认为其成立轮船公司的背后存在洋商或买办的势力,使得该创议无疾而终。7

2.西方股份制的变异

随着鸦片战争后西学在中国的进一步传播,中国知识分子开始审问西方富强之道背后的逻辑,股份制自然成为他们的聚焦点。如马建忠指出股份制之于西方国家工商发达的重要作用,“凡有大兴作,大贸易,必纠集散股,厚其货本,设有亏累,则力足持久”。薛福成意识到西方之富强在于发挥资本聚集的力量,将股份制的作用与国家富强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勾连,“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8

同时,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后面临“剿匪”和“剿夷”双重压力,遂开展洋务运动,逐渐认识到商务之于国家富强的重要性。晚清一些思想家也选择借助国家的力量,相信国家主导的作用,以实现中华民族富强这一历史课题,并由此形成了国家主义思潮。9无论官僚、思想家还是商人,均属意依托官府,期望恃官督来排除企业创办和发展中的障碍10,“或纠集于商,或取给于官,或官与商相合办”。11“官督商办”正是在这一思潮下产生的,通过对西方股份制进行“变异”,由清政府利用私人资本开办近代民族民用工业的组织形式,即由私人出资成立工商实业,由政府委派官员管理。随后,李鸿章在招商局创办过程中把官督商办具体化、实践化。

官督商办这一变异体制有利有弊。其利在于清末风气未开,商业在中国不受重视,官方负责在商人入股以前先行垫款,待股份招足,分年还本,对早期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经营之初,如没有官方大力支持,民众以各种偏见予以反对,公司往往难以设立。王尔敏先生总结为“由官辅商,在尽国家当局保护之意。与商结合,则共谋国家大利”。12但是,随着官督商办的运行,其弊端也立马显现出来:其一,企业失去独立性,成为官府的附属;其二,企业有一定的市场垄断性,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国家财富增长。13这是因为其垄断地位的获取并非经过充分市场竞争后产生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而是借助政府公权力赋予的特许经营权,如招商局对内河漕粮运输的专营等。14历史实践表明,官督商办理论盛行期间在矿业上开办的基隆煤矿云南铜矿、平泉铜矿、缁川铅矿均以失败告终,金属冶炼方面青谿铁厂和张之洞创办的汉阳铁厂也举步维艰。

3.西方股份制的盲目因袭

从运行机制上看,官督商办是不纯正的股份制形态,却拉开了中国近代股份制实践的序幕。在工商富国理念的影响下,官方和民间均主张通过发展股份制企业来发展社会经济,进而实现国家富强。如梁启超先生便指出:“今日欲振兴实业,非先求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发达不可”。15晚清开始出现纯正的股份制企业——商本商办,近代中国对股份制的学习进入完全照搬阶段。1882年,上海出现了中国证券交易所的萌芽——平准股票公司,近代中国掀起了股份制的高潮。然而历史实践再次表明,在西方成功了的股份制制度在中国却并不理想了,经过初始阶段的高潮后,股票行情一落千丈,在短短几年,很多公司纷纷倒闭破产。1887年有人概述了这一现象:“中国自(效法)泰西集股以来,就上海一隅而论,设公司者数十家,鲜克有终,而矿为尤甚。承办者往往倾家荡产,犹有余累,公司二字为人所厌。”16尤其在“信交风潮”风潮后,1927~1937年抗战发生时,“证券交易差不多全部是公债,股票不过是应应卯拍拍空扳而已”。17可见,中国近代股份制的移植是不太成功的。

二、近代实践的经验教训

综上,近代特别是清末股份制在中国的实践之路经历了拒却、变异和盲目因袭三个阶段,但最终没实现移植股份制所要达成的目的——富强。作为特殊历史危机下追求国家富强的方式之一,时局动荡、市场经济不发达等都是造成早期的股份制实践未能臻于完善的因素。但究其主要原因,作为清末民初“股份制”实践的主推者和见证者,以梁启超为代表的思想界在客观分析了乱象之后,认为股份制内生于西方法治环境和信仰道德体系,运行机理依赖于环境(法律和社会),根植于西方的文化土壤,而晚清急于实现富强的历史课题而进行的盲目移植,忽视其生存的“物境”,用其“语境”,采用其“形”,而舍弃其“真”。具体而言,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法治环境的不足。思想界注意到了股份制的先进性,把股份制视为富强的工具,却忽视了股份制所赖以生存的西方自生的法治环境。直到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才效仿国外制定一系列配套法规,如《公司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1914年中华民国政府才制定《证券交易所法》,此时股份制已经在中国实践逾半个世纪。

另一方面是人文环境的差异。囿于当时中国风气未开的社会现实,商人和股东的素养难以理解和认同股份制背后的运行机理。管理者缺乏责任心,以权谋私,“人人皆先私而后公,其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18同时,股东也怠于行使监督权,内部人控制现象屡见不鲜。

笔者认为,在当时历史环境下,富强是中国摆脱民族生存危机的民族共识,为实现这一目标,急功近利地把西方的股份制移植到近代中国,对其工具属性和制度属性进行了分离,只看到其工具价值,而忽视了其兼具制度价值的双重属性。近代股份制移植之初不注重股份制运作所需要的法治和人文环境,在没有基础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便盲目移植股份制度,此后虽于清末新政时期制定了一些法规,但由于简单抄袭国外的法律、忽视了中西方文化差异,同时缺乏诸如发行、监管等一系列健全的法律制度支持,造成了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水土不服,股份制仍未能得到成功运行。

现代反思与启示

当下之中国富强仍是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首要目标。经历了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的发展,股份制已经扎根于中华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发展股份制也已是当今社会之共识、国家之政策,是实现国家富强目标重要的经济制度。但不可否认,当前我国的股份制发展仍存在改进空间。有观点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在证券监管制度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虽然中西方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成熟度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监管目标具有同质性、可比性,因此具有借鉴意义。19笔者认为,股份制是西方的原生理论,借鉴他国经验无可厚非,但以史为鉴,中国近代股份制移植的经验教训也启示我们不能简单盲目照搬,仅关注境外市场成熟和繁荣表象,而忽视了其存在的物境及背后逻辑。

从股份制产生时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视角来看,中西方差异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基础的差异性。西方国家具有基于“契约”精神所建构的高度发达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国家公权力基本上不干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之上的,股东较具理性精神。二是股份制公司股权集中程度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中国股份制公司股权则相对集中。三是发展股份制的理念不同。西方国家股份制具有内生性,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其目的是促进经济繁荣、提高人民福祉。我国发展股份制则以实现富强为初衷,而富强具有二元属性——国家富强和人民富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倚重国家富强,认为国家富强是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与前提。因而西方国家上市公司以“私人”性质的民营企业为主体,中国则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力量。

因此,鉴于中西方法治人文环境的差异性,笔者认为完善中国股份制制度首当汲取历史经验,反思现代股份制,在借鉴外国制度及实践经验的同时注重与本国国情相结合,注重股份制所需要的法治环境之建设和人文环境之培养,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改进。

一、注重法律的体系化建设

完善的法律体系应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构成,其中以法律为主。如美国以联邦立法为主,州地方政府立法为辅,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法规体系,其中基础法规体系以联邦政府颁布的四个法律为主,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内容涉及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较为广泛。

我国的证券法规数量虽然已经达到三百多种,但现行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以部门规章为主,除去《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证券立法只有《证券法》和《投资基金法》,且法律调整范围较窄,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对股份制的有效规制。因此,我们应适当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尽可能采用法律形式对股份制有关的基础性制度予以规范,营造完善股份制所需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注重法规体系的统一性

根据《立法法》第四条、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份制相关的部门规章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和实施。笔者梳理发现,自《立法法》实施以来,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颁布的部门规章只有26件。为了适应股份制发展的需要,证监会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出现以规范性文件弥补法律缺位的现象,应急立法情况较为显著。如证监会为适应“强监管”的要求,从2018年初至今就制定了20多个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股票发行、上市监管、信息披露、交易、基金发行等。尤其在股市异常波动等市场风险发生之后,监管部门往往会发布一定数量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危机为导向的立法倾向。

立法本质上也是一门科学,注重法的统一要求,既要事先规划法律位阶、科学设计调整对象,也要兼顾法律稳定性和管理灵活性的需要。当前,我们应当以全局性、预见性的立法规划为主,合理确定立法位阶和划分立法权限,使新法律法规能及时制定以适应管理的时效性,同时建立立法效果制度化的检讨机制,使现行股份制相关法规体系不断得到完善。

三、注重国家监管与市场机制的调和

我国近代股份制的实践表明,国家力量的介入成为早期股份制实践成功的主要因素,如招商局这样非以市场化为主的官督商办体制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得了成功实践。相反,国外市场问题则主要依靠市场化机制解决,这主要是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主张私法自治,国家公权力较少干预私人自治领域,形成了高度发达的民法和商法体系,对于股份制市场的监管以市场为导向,股份制法律及相关制度可以让少数股东有充分了解公司商业价值信息的权利和机会,确保公司内部人不会通过“关联交易”骗取股东投资的大部分或全部价值,依赖市场机制就能达到其目标,并形成较为繁荣的资本市场。20

笔者并不否认市场机制对于股份制制度规范与发展的重要意义,但从美国资本市场近年监管动向来看,财务造假等事件的发生也促使美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等上市监管要求21、强化国家监管,很难再把股份制法律完全归属于“私法”自治。同时,当前中国与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相比,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性法规制度和环境尚未成熟,中介机构并不发达,投资者难以充分理性地对待资本市场,因而我国在当前富强目标下,往往对私法领域进行了较多引导。故笔者认为,监管模式的完善应当着力于适合中国国情,市场和行政主导都是股份制制度的监管范式,在构建未来法律体系上,要注重两者的平衡与调和。

四、营造市场所需要的人文环境

梁启超先生在总结近代股份制乱象原因时认为,公司经营者对公司克尽其责者少,不肖者常借公司职务以营其私。股东股份太少,易生放弃权利之心,未尽监督之责。22历史的现象亦为现在之顽疾,其原因在于:一是公司经营者缺少责任心;二是部分股东缺少理性观念,以投机心态参与资本市场,只关注股价涨跌,缺乏价值投资理念;三是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关心公司的理性投资者囿于监督成本过高和救济机制不完善,而被动放弃股东监督之责。

近代以来主张“新民德”,对公民进行公德教育,股份制的发展也应当在法律规制之外重视以市场参与主体为核心的人文环境培育。一方面,加强股东教育,通过股份制基础知识的普及,倡导投资者理性的投资观念,纠正市场参与者各种非理性心理偏差,并对股份制公司经营者进行公德责任教育,提高经营者信义义务意识。另一方面,丰富权利救济方式,通过健全证券投资者民事赔偿机制,补充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使得违法行为得到行政、民事严格处罚的同时,投资者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利用法律救济措施获得补偿。

综上,西方股份制制度是基于西方的文化环境内生和自洽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经济繁荣和人民福祉。在实现富强的历史课题下,股份制被移植到中国,近代实践过程中只注意到其表象,对于其表象背后的机理并没有进行真正地审视,结果没有实现所期待的目标。因此,有必要汲取近代经验教训,以历史的眼光来审视对国外股份制系列制度的借鉴,从而丰富和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理论。一是发展股份制服从于国家富强目标。近代股份制的移植源于实现富强的历史课题,富强仍是现代中国的主题,因此股份制发展也注重市场导向与国家主导的平衡。二是注重股份制所依赖的法治环境建设,要透析外国法律制度背后内生的文化环境,与其所依存的“物境”进行剥离,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进行本土化的“杂糅”和创新,来健全和完善中国股份制法治环境。三是注重人文素质的培养,对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在内的市场参与人加强公德教育,同时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猜你喜欢
股份制法律制度
法律的两种不确定性
党的领导制度是居于统领地位的制度
文明养成需要法律护航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法律讲堂之——管住自己的馋嘴巴
制度空转,是“稻草人”在作怪
某些单位的制度
员工持股计划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建立财务治理机制 推进地方中小型国企股份制改革
股份制企业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