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惠益分享制度下实现各国遗传资源的经济利益平衡

2018-12-07 06:40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生物资源遗传利益

刘 璐

(河海大学,南京 211100)

一、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概述

(一)生物遗传资源

所谓生物遗传资源,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重要发展资源,同时也是一种战略资源,是关乎众多产业发展的资源基础。因此,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的“纷争”也从未停歇。由于所处地理环境以及气候条件的不同,导致国际上各国之间的生物资源极度不平衡,这就使得一些发达国家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对于其他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生物剽窃”[1]。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够完善,自身的一些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生物战略资源被一些发达国家变向收取,遭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的遗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故而,规范国际生物遗传资源市场的输送以及惠益分享制度的正常运行,也成为该领域内的重点研究课题。

(二)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

1.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主体。根据总结所得的众多国家的实际经验来说,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模式,中央政府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占据主要引导地位,并且全程干预,这样才可以真正的实现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而我国现有的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模式释义国家为主导的公法模式,但是我国目前在生物资源立法方面,存在着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专门理发的缺失问题,没有将生物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完全划分开。

2.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客体。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惠益分享”不同于往常的“利益”这一定义,而是具有较为特殊的含义,在生物资源领域往往指代“互惠互益”,及利益双发经过达成一定合约、制定相关互通政策,谋求平等互利、互惠互益的双赢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于“惠益”二字的定义为生物资源利益双方,利用资源输送、转让以及变现,以实现国家之间生物遗传资源的共享及合理利用,其中惠益层面,具体包括商业利益、研究开发权利甚至潜在性的衍生价值(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2年))。

二、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构建机制

(一)机制的制定与确立

1992年国际所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多项惠益分享政策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国际上规范化共享生物资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CBD的条约规定主旨均为“生物遗传遗传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在“保证公平、分享、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实现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经济利益的输送,利益双方所采取的手段应当符合各自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规定,在维持原则的基础之上,力求实现资源分享的公平性以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各个缔约国的实际应用当中,还需要做到将规定与自身的基本国情相结合,制定出真正符合自身国情且促进自身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惠益分享制度及其他法律相关政策,以确保自身的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经济利益的维护。

(二)机制的管理与决策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关于各国之间的惠益政策、资源的合理开发及监管举措均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该机制将国家之间惠益分享原则作为所要的互通原则,合理、公平地对于生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与利用,才能够有助于在国际上实现规范的生物资源平等互利的政策以及惠益制度的建设。除此之外,各个国家在结合具体实例,进行针对性的资源惠益分享的时候,还要参考到各国的实际国情,以及在此惠益分享分配中相关的贡献、经济政策及作用,进行具体的划分,才能够实现符合本次惠益分享双方利益的方案制定。其实,现有的很多组织以及相关资源保护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还考虑到了生物遗传资源的潜在经济效益,并在资源与经济利益之间寻求到了平衡。

三、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多元应用

1.印度。印度对于生物资源保护、生物资源可持续性发展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进行维护与完善。其不但主张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而且积极要求各国之间推行合法的“平等互利”政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及生物资源之间达到良好的交流[2]。其国家内部出台的一些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输送、转让、科研均进行了合乎法律标准的限定,且已经初步构建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2.巴西。近些年,巴西受到国际上关于生物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的影响,也采取了诸多公约对于国家内部的生物资源进行保护,由于针对其遗传资源,制定了大量监管条例,均具有借鉴意义。另外,其在国内建立了多个专项组织以及机构进行必要的管理及监督,形成了较为规范的监管制度。

3.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多个公约的缔约国,为了保护自身生物多样性以及生物资源的持续性发展,澳大利亚自身生物遗传资源的输送、管理、惠益、分享也做出了相当细致,且具有借鉴意义的条例规定。其建立的监管机构,同样具有法律条例制定、修改以及其他权力,其中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具有相当详细的审查与批准程序。

(二)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国内研究现状

1.国内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虽然国内已经对于生物资源进行非常严谨的保护,但是仍然面对极其严重的资源流失问题,其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为核心[3]。结合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以及相关政策,不难发现造成我国遗传资源大量流失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其一,遗传资源向国外输出的渠道较多,但缺乏相应的管理与制度制约。随着近些年国家经济水平的整体提升,与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流大大增加。有些机构因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向其他国家大量输送我国较为珍稀的生物遗传资源。但是由于各个输送渠道缺乏管理制度以及必要的监管而异常混乱。其二,国际关于生物遗传领域的法律制度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体系不够健全。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造成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利益的输送与往来,大大危害了正常资源输送市场的稳定。由于当前已有的法律大多限定为稀有物种以及农作物,很多种类的生物资源均未涉及,使得部分资源过于分散,甚至被专业人员所遗漏,从而造成对于边缘物种的保护力度不足,进而造成该物种遗传资源的遗失。

2.针对生物多样性问题的解决对策。印度、巴西、澳大利亚三国在进行各国生物多样性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的维护中,均采取了积极努力的态度以及多种有效的措施。上述三者的惠益分享制度以及法律政策的制定均具有代表性,而且都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过程,而且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不断完善中,所以具有研究价值及借鉴意义。

结合国际环境与国内实际遇到的情形,我国应当针对目前遇到的生物多样性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一方面有助于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及其他制度的手段,合理的利用生物资源,避免破坏生物多样性,使得自身与生物资源输入国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最终达到双赢。

其一,健全法律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我国向国外的生物遗传资源输送渠道。结合当前已有的条件以及惠益原则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并且优化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力求机制内部做到以最规范的形式进行最严谨的规约,使相应法制规范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并且督促相关部门起到合理的监督、决策作用。

其二,在已经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内部加大保护力度,使得保护措施以及能力不断完善与提升。对于相关的生物资源工作人员,还需要加大其中具有医学研究价值或者药用价值的植物的保护力度,不仅要加强保护园区内部相关设施的建设,还需要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计划以及特殊性的方案,才能有助于逐步形成国内较为健全的保护体系。

其三,扩大生态资源的宣传。将该部分知识及基本理论融入教育阶段,进行基础的教育及培训,增强国人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意识以及关注度[4]。其中,不仅要对于生物多样性、惠益共享制度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知识进行适当的普及,在植物的培养以及保护当地特色生物资源方面也要加大宣传力度。

四、结语

本文主要结合惠益分享制度的国际条约和国内外研究概况进行阐述,并以此找寻到当前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惠益共享制度以及各国间利益冲突中出现的问题,最终寻得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遗传资源方面不同的立场、观点以及利益诉求尚且需要各国进行协调的,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将激化各国之间的矛盾,竞争会更加激烈。因此各国在利用遗传资源时,既能实现惠益共享,做到公平公正,又能协调好遗传资源拥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分割,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平衡,以促进遗传资源国际规则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天宝.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林燕梅.印度生物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分析[C]//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学术年会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国际学术大会论文集,2014.

[3]傅登祺,李建强,黄宏文.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益共享[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五次国家报告(中英文)[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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