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浅析

2018-12-06 07:44林柔佳
祖国 2018年21期
关键词:情理法理表现

林柔佳

摘要:随着人们文化素养的提升,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随着人们对法律的重视日益增加,法律和人情的冲突也逐渐暴露在了公众的视野。在进行价值选择与判断时,“情理”是人们更倾向于考虑的因素,而法律则更多地体现了“法理”,因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不可避免。基于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日益凸显的现状,本文拟分析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阐述二者冲突的表现,并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法理 情理 冲突 表现

十多年前的“泸州二奶案”就是“法理”与“情理”二者冲突的具体体现事例。黄某与张某婚外育有一女,黄某去世前将名下部分财产赠与张某,黄某领取遗产时遭到原配蒋某拒绝,于是张某将蒋某两次告上法庭,均因黄某与张某的行为有违道德败诉。这一判决满足了当时大多数的舆论倾向,但是从法律角度又有违法律常理,因此这一案件饱受议论。

一、法理与情理概述

(一)法理的概念

法理是在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予以适用的广义的法律依据。法律,应由法定的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是对现有事物价值的一种保护。然而,法律却存在着一定尚未完善的部分,这部分需要法理来弥补空隙。很多时候,在審判案件时并没有成文的法律作为判断依据,那么这时若曾经有过相似案件审判时依据该案件审判,若无相似案件,那么就要依据法理来审判。

(二)情理的概念

情理是每个人对事物的判断,是人们自己心中的人之常情,它包含了很多的主观因素。不同的成长环境,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情绪都会对同一事物做出不同的判断,因为人是感性的、主观的。很多时候,人们还会根据习惯来进行对某一事物或行为的价值判断。比如,当要走过斑马线时,看到行驶的汽车行走的人们总是下意识停下脚步,却很少有司机主动做到“车让人”,因为人们在一个比自己强大的东西前会下意识的保护自己。

(三)法理与情理的联系

法理是客观的,但它仍是由主观的人来创造的,它其中必然包含一定的情理因素。情理是主观的,但它中间又不乏一些符合法理的判断。法理它融合了人们对事物的主观判断,法律法规是对违法者的惩处和教化,它包含着立法者对违法者的感性;人们的情理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判断,人们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其中也自然包括不违法不犯法这样的理性。因此它们二者并不是简单、片面的相互违背,而是相互包容,相对独立。

二、法理和情理冲突的原因

(一)法律具有滞后性

一方面,法律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一个过程,它的形成是需要一定时间和经验积累的,很多时候,社会上相关事件已经发生,但却缺乏相关法律加以调整。另一方面,法律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制定、修改。因此,法律从它颁布的那一刻起便注定其是滞后的。

(二)理性的法理和感性的情理的矛盾

法理是客观的、理性的、注重逻辑的,它是现代法律的法源,大多数人愿意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每个人都应遵守着这些条条框框,它是一系列既定的文字,规定了人们的自由与权利,也对人们的行为做出限制和禁止,一旦越界就是违法。可是情理是感性的,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情理的内容,它不注重逻辑,具有很多不确定性,是即时产生的。法理和情理的基本特征不相类似,也就因此导致了其中的矛盾,依据法理时无法考虑情理,考虑情理时又违背了法理。

(三)现代法律与传统观念的矛盾

传统观念中道德是很重要的一环,可以说传统观念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产生的。很多人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一个行为违背了法律,很可能该行为也不符合道德。但是,不合乎道德的事情却不一定违背了法律。正如上文提到的“泸州二奶案”,之所以做出那样的判决是双方的关系有违公序良俗,但双方的赠与行为却并未违反法律。这就是现代法律和传统观念矛盾的典型例子。

(四)社会舆论对法律判断的影响

人们对法律愈加重视,自然也会关注相关的热点事件。在互联网时代,随时查看案件的审理情况更加容易,人们可以通过网络留言的方式表达对审理的看法。当观点形成一致后,便会产生舆论,自然就会对法官判决案件产生一定影响。然而,很多网友无法理性客观地分辨内容的真实性,以至于部分网友在并缺乏对实情了解的情况下便做出判断,尽管这有违事实。如此一来,三人成虎,便会形成舆论导向,影响法官的判断,造成了法理和情理的冲突。

三、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表现

(一)法理与情理在立法中的冲突

首先,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再加上法律颁布的周期性。导致了社会中的事件在不断地发生,但是法律却无法及时更新,这便导致了法律并不能与现实社会中的情况相呼应,法理和情理之间的冲突便会体现在立法上。其次,法律是由语言和文字表述而来,文字的缺陷和措辞的有限决定了法律无法包罗世间万象。因而仅从字面理解来看,立法条文中也会显示法理与情理的冲突。

(二)法理与情理在执法中的冲突

执法过程中常常会发生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冲突。一方面,执法者的执法手段和被执法者的违法程度并不相适应,正如曾经发生过很多的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件。其实违法者并没有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危及国家安全,可能只是影响了市容,但他们却遭到了城管的拳打脚踢,城管却振振有词,我是为了维护市容,打击小摊小贩。但是真的有必要暴力执法吗?答案是否定的。另一方面,执法形式有时候太过教条化,完全机械适用法律。曾经有的士司机接到了即将生产的孕妇,为了保护孩子和母亲的安全而闯了红灯。部分交警便机械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章者做出行政处罚。

(三)法理与情理在司法中的冲突

司法中是最能体现法理和情理的冲突的。首先,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判权,但是这个尺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法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司法案件往往是走在立法前面的,可是司法案件此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依据,法官也只能依靠自己的判断来审理案件。以上两种情况法官若从轻处理或许就有违法理,但若从重处罚则就可能有违情理。

四、法理与情理冲突时的解决

(一)完善和细化法律,做到更加明确的有法可依

在现实情况下的很多时候,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并不能在现行法律中找到明确的依据,便会选择适用最为相似的法律依据。在该法律依据不能完全和现实情况契合时,就会遇到法理和情理无法兼顾的局面。所以当法律并不完善时,要尽快完善法律,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和细化法律,尽快更新法律与现实不一致的地方。然而,法律不能未卜先知地提早于现实,若一味追寻情理,那么法律的存在意义便大大下降。因此,在立法时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尽量符合情理,也要做到遵照法理,尽量平衡法理和情理的关系。

(二)提高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加强对公众的法治教育

首先,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清晰明白的知道自己所要执行的活动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还要对该法律背后的立法目的和价值深入把握,不得偏离立法原意和精神。其次,司法人员应牢牢以现行法律为标尺,也要明白何为情理,做好二者的平衡,既要遵照法理不能有失公正,又要兼顾情理。当案件证据确凿时要做出符合法理的审判,当事件的发生另有隐情时也要适度考虑情理。最后,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要理性客观地看待事物,不能被情理牵着鼻子走。

(三)正确引导媒体和舆论

现当今媒体的力量不容小觑,但是无法否认,它能对法律的执行和司法活动起到重要的监督作用。然而,新闻媒体具有双面性,有时候媒体也会用夸张、渲染、煽動等手法将一些不负责任的话肆力宣扬。新闻报道最重要的就是客观,因此,媒体要坚持客观地表述新闻内容,由公众自行做出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不应刻意渲染和误导。公众也应坚持理性和客观,不盲目不跟风,谨慎评论。不能过于偏激,滥用言论自由权。

五、结语

法理和情理的冲突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重要问题,我们应重视这个问题并设法解决。要正确处理法理和情理的关系,做到在公正的基础上适当加一点人情味。然而,其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整个社会一起努力。立法、执法、司法人员要加深对法理和情理平衡的意识,媒体和公众也应加强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参考文献:

[1]郭星华,隋嘉滨.徘徊在情理与法理之间——试论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02).

[2]凌斌.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J].中外法学,2012,(01).

[3]谢晖.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09).

(作者单位:福州格致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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