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一帆
早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人对海上贸易的需求逐渐增多,有限合伙的前身——康孟达(commenda)出现了。手握资本的商人希望通过海上贸易赚取丰厚的利润,但又不愿意承担贸易带来的高风险。通过与船主缔结康孟达的契约,商人们将财物或商品交给船主,由船主负责对外经营。贸易完成后,商人获得3/4的经营利润,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船主分得利润的1/4,并以个人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早期有限合伙的合作模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有限合伙制度得到了逐步完善,并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组织形式。本文主要分析总结了有限合伙的特点,和对比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优势。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以认缴出资额为限的有限合伙人组成。因为兼备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特性,有限合伙企业更能包容迎合市场各类投资者的需求。
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演变至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人均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在企业资产不能偿还债务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有限合伙人的角色。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两类合伙人因性质不同,其在责任范围、出资方式、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都有不同。
1.独特的责任和激励制度。
从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的架构下同时存在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混合的责任制度是其最大的特征。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经营管理,以象征性的少量资金出资,取得固定管理费用和较高份额的利润分成。这样的安排可以鼓励普通合伙人积极有效运营企业,分享盈利成果。另一方面,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时,普通合伙人需以自身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对于管理者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激励和约束的结合,使得管理层的代理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有限合伙人出资后不用花费精力管理企业,取得高额回报机会的同时,将投资的最大风险控制在出资额范围内,这样的安排机制对于握有资金而时间精力有限的投资人有很大吸引力。
2.机制灵活。
有限公司的决策程序较为繁琐,股东成分不同、董事会成员背景不同、利益诉求不同很容易导致公司在战略方向、重大决策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效率低下。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层级和组织结构简单,经营管理权相对集中,能够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抓住稍纵即逝的投资机会。
有限合伙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合伙人出资不受《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不受此项规定的限制,可以按照实际需要签订协议,安排各项合伙事务。因此,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将握有资金、具备企业管理才能、掌握专业技术成果等拥有各类资源的个体聚集在一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从而完成资源的有效整合和配置的优化,最终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3.规避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限制。
利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一系列投资安排,可以规避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根据此项规定,非上市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时,股东总数不得超过200名。另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处理的一般规定中提出股东穿透还原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但是,“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根据上述规定,为实现众多投资人入股非上市公司又避免股东超过200人,投资人可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等接受监管的投资计划,由该投资计划注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以1个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身份入股相关非上市公司。
以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为例。目前蚂蚁金服股东共23个,包含有限合伙类型的企业17家,其中上海麒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祺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众付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经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都是以虞锋为实际控制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每家企业都有数十个股东。蚂蚁金服属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名。众多投资者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蚂蚁金服,避免了相关法规对股东身份穿透和还原的要求,从而间接成为股东并获得蚂蚁金服的分红收益和股权增值收益。
4.税负降低。
合伙企业的税负低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经营利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收益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使得投资人到手的收益缴了两次税。有限合伙企业只对从企业分得收益的合伙人征税,企业自身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从税负的角度考虑,投资人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时能获取更多收益。
对于以股权增值产生资本利得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风险投资企业,采用合伙制的税收优势更加明显。持有的股份增值后,有限公司在对外转让时应按照转让股权的差价计入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人(自然人)取得分红后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
5.保密性。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姓名及相关信息”。根据此项规定,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限公司股东的有关情况。相比之下,《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要宽松的多。有限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或变更时无需公开股东的相关情况,信息披露只需满足债权人和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所以从保密性的角度看,有限合伙企业隐藏了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和个人资产,这对一些低调的投资人非常重要。
6.风险隔离。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里只是出资人的角色,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国企负责人通常不愿意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会尽量避免有风险的决策行为。国有企业在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后,由于未参与企业的管理,国企负责人不用对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责任,从而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虽然有限合伙企业仍然存在运营情况对外不透明、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弊端,其独特的制度设计、灵活的运营机制、避免双重征税、不受公司法限制等优势,使其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高新技术等领域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应用。中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的阶段,完善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政策法规,充分发挥其特点和优势,将极大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对当前我国的供给侧改革和万众创新的推动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