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玉红 编辑/白琳
客户申请办理见索即付对外担保业务时,通常会要求或应银行的要求在担保文本中注明适用某个国际惯例。适用国际惯例一方面可以较好地明确相关当事方的责权利,避免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可以简化担保文本,提高办理效率。
目前,见索即付担保业务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URDG758(《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和ISP98(《国际备用证惯例》)。这两个国际惯例在担保的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单据化特征等大方面的规定是类似的,但在转让、非延即付、不可抗力等方面的规定则有所不同。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客户应从细节入手,避免混淆,以降低操作风险。
以下分别对适用URDG758和ISP98的情形进行分析。
担保业务中的转让是指索赔权的转让;而款项让渡是指索赔款项的让渡,在款项让渡的情况下,索赔权并没有发生转让,有权发起索赔的仍然是原担保文本中的受益人。
船舶预付款保函金额通常比较大,在预付款支付时点与用款时点不太吻合时,受益人可能会向其银行申请预付款融资。融资行一般会要求受益人向其让渡预付款保函项下的索赔款项。但这种款项让渡受很多因素限制,例如索赔是否相符,担保人与受益人是否进行了债务相互抵消等等。一旦发生受益人(船舶预付款保函中的船东)不配合索赔等事项,让渡的款项将落空。因此,对融资行而言,要求受益人转让索赔权才是最佳方案。
如果担保文本适用URDG758,融资行还必须注意URDG758与ISP98不同:前者不承认保函的内在价值,因此只有在基础合同发生转让时,保函才有转让的意义。因此,URDG758第33条D款中规定,“可转让保函只有在转让人向担保人提供了经签字的声明,表明受让人已经获得转让人在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才能被转让”。在船舶预付款保函中,基础关系指造船合同下的买卖关系。但造船合同转让给融资行显然不太现实,因此,在此情况下,担保行完全可以依据国际惯例对受益人的转让申请予以拒绝。
综上,如果担保文本适用URDG758,受益人银行在提供融资前,须尽可能要求受益人收到的担保文本里,排除适用URDG758第33条D款中要求基础关系转让的规定。
与ISP98不同,URDG758对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规定了通知索赔的义务。其第16条规定,“担保人须不延误地将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和作为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请求通知指示方或适用情况下的反担保人。反担保人须不延误地将反担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和作为替代选择的任何展期请求通知指示方”。
担保人需特别注意:这类通知包括不完整交单项下的索赔。不能因为对不完整交单项下索赔的审核时间尚未开始,就不履行对指示方的通知义务。倘若未按国际惯例要求操作,造成指示方发生损失,将可能遭遇指示方的追责。
实务中,大部分担保文本没有规定单据语言。
URDG758在单据语言方面的规定比ISP98详细。前者在第14条G款中指出,“除非保函另有规定,申请人或受益人出具的,或代表他们出具的单据,包括索赔或支持性说明,必须与保函所用语言一致。其他人出具的单据可以使用任何语言”。
由于保函所涉单据有限,假如交单只要求提交申请人或受益人或他们的代表出具的单据,则在适用URDG758的担保文本中,无需对单据的语言作额外规定。但假如交单要求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单据,例如质量保函里要求提交由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等,则建议对单据的语言做出明确限定,以避免由于单据上的数据显示为与担保文本语言不同的另一种语言时,使银行陷入无法审核但又必须审核以确认相符的困境。
URDG758第25条B款规定了保函终止的三种情形:
(1)保函失效时;
(2)保函没有可付金额时;
(3)向担保人提交了受益人签署的解除保函项下担保责任的声明时。
同时,URDG758与ISP98不同,前者强调保函的终止并不取决于保函文本的归还。实操中,尤其需要注意这点,即在适用URDG758的情形下,如果保函文本虽退回给了担保人但并没有传递受益人放弃担保人责任的意向,则此时不能视为保函失效。
与URDG758的规定不同,ISP98将非延即付的索赔视为正常的索赔来审核。因此,银行必须注意处理时限,即在合理的时间内,但最长不超过收单翌日起7个营业日内,做出展期还是付款的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倘若申请人要求展期,担保人也须在收单翌日起最多7个营业日完成内部授权审批等工作。而在URDG758的规定下,担保人可以有最多30个日历日的中止付款期,时间相对合理。
因此,如果担保文本适用ISP98,银行可以建议对ISP98中的3.09条款进行修订,将处理时限稍作延长,避免被动。
ISP98的3.14条规定:“如果在允许提示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地点由于任何原因停业,因此没有及时地作出提示,那么,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应允许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期到提示地点重新开业后的第30个日历日。”
URDG758第26条规定:“如果保函项下的交单或付款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在此期间保函失效,则保函和反担保函均自其失效之日起延展30个日历日。”
两个国际惯例均给受益人提供了一定的补偿机会,但两者对担保有效期延展的起算日期不同。ISP98似乎过于偏袒受益人,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计结束时间的情形下,担保人和申请人存在担保长期敞口的风险,不利于资本运作。
因此,如果担保文本适用ISP98,银行可以建议对ISP98中的3.14条款进行修订,对担保有效期的延长进行适当的限制。
ISP98仅仅要求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使用备用证中使用的语言。对于由受益人代表、申请人、申请人代表或第三方出具的单据语言没有进行规定。若备用证要求提交上述主体出具的单据,则建议在担保文本中,对单据的语言加以限定。
与URDG758不同,ISP98对担保适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没有做相关规定。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在担保文本中做出相关约定。
正本退回的处理。与URDG758不同,ISP98认为,备用证正本的归还,暗示受益人同意担保终止。实操中考虑到担保文本退回有可能是因为受益人失误操作或发生盗窃等原因,并不一定是受益人的解责意图,因此,尽管有适用惯例的规定,仍应结合担保人的内部管理办法,谨慎对待。
避免保函敞口风险。URDG758第25条C款关于“如果保函或反担保函既未规定失效日,也未规定失效事件,保函将自开立之日起3年后终止,反担保函将自保函终止30个日历日后终止”的规定,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担保人和申请人的长期敞口风险;而ISP98则没有类似规定。因此,在担保文本适用ISP98时,担保人尤其需要注意应规定失效日期及/或失效事件,以避免敞口风险。
担保业务技术含量较高,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只是业务顺畅办理的前提,银行工作人员还应了解基础交易背景,结合业务场景设计合理的担保文本条款;同时,还要熟悉涉及的行业习惯、法律规定等,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