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分析及宏观对策探讨

2018-12-06 08:51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30期
关键词:处理厂管网污水处理

张 睿

(太原市排水管理处,太原 030006)

一、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山西省各地加大污水处理力度,一大批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陆续上马,最终在“十一五”末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县县有”的目标,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物质基础。由于山西省属资源型缺水地区,加之水土流失严重,水环境治理工作仍需持续加强,因此,“十二五”期间,山西省在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的同时,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要求出水水质全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并在“十二五”末基本实现这一目标。

截至目前,山西省119个县(市、区)共建成14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总设计处理能力412.77万立方米/日,98%以上达到一级A标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绝大多数能够保持设施稳定运行,出水达到一级A标准。从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来看,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能够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

二、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及原因分析

1.建设改造工程进展缓慢。由于资金紧张、前期手续烦琐,或者规划调整等原因,部分建设改造工程未开工或进展缓慢。比如,一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已完工,出水水质已经达标,但由于处理水量达不到负荷率要求,或部分建设内容与前期环评报告不符、未完成等原因,环保验收手续难以办理。个别污水处理厂将提标改造计划调整为重新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提高设计能力,需重新办理前期手续,导致相关项目迟迟不能开工。

2.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为加大污水处理设施融资力度,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一些污水处理项目实施特许经营。但引进的外来机构参差不齐,部分污水处理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过度追求经济效益,造成设施运行水平不高,不能保证稳定处理并达标排放;个别污水处理厂设施间断运行,每天仅提升极少量污水进行处理,其他污水均直接排放;有的污水处理厂设施老化严重,不连续运行,污水几乎直接排放;有的本身管理水平差,设施不能稳定运行。

3.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对污水处理厂监管不到位,现场观察时发现工艺管理混乱,出水水质感观上不达标,但在线监测仪器却显示出水达标;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情况了解不够,检查不多,或者仅仅是以罚代管,没有有效的指导。二是有些地方政府财政紧张,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拨付不到位,影响设施运行和设备更新维护,特别是一些实行了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项目,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契约精神,费用存在拖欠或延迟支付的情况,投资商的利益无法有效保证,导致其经营积极性不高,有些企业甚至难以维持,进而造成设施运行管理不利,也使得政府费用支付问题更加严重,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4.行业发展可持续性不强。从统计情况来看,多数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率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率都不高,没有形成盈利,单纯依靠政府输血,造血能力不足,行业可持续持续性发展不强。再生水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在社会水资源中占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于缺水地区来说具有更高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但由于前期投资较大,回报周期较长,又缺乏有效的扶持手段,始终没有得到长足发展。生活污水产生的污泥经科学处置后可广泛应用于建筑材料、园林林业、土壤改良等,但因环保考核下限仅要求无害化,鉴于上述经济原因,也始终停滞不前,甚至全省已建成的规范污泥处置设施屈指可数。

5.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管网主要存在覆盖面不足和已建成管网达不到要求的问题。一是污水配套管网滞后于城市建设进程,仍有许多区域未建成管网,污水不能收集到市政系统而直排;二是雨污合流制管网占比较高,或管网老化破损严重,导致雨季大量雨水进入污水处理厂,轻则影响工艺运行,严重时导致污水处理厂停产,污水溢流直接排放。

三、宏观对策思路

污水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

1.促进地方政府和部门履责。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对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情况进行加强监管,促使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将压力传导至企业。并进一步完善群众和舆论平台和系统建设,发挥“人民战争”威力,使违法违规现象无处遁形。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提高排水监测能力,对污水排入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实时监督,保证24小时监测且数据准确,实时掌握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2.规范特许经营项目运作并建立退出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范运作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选择优质投资商进行合作,优化市场运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运行不规范影响水污染治理的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坚决清退。上级政府要督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履约,加强司法强制执行,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政府义务,保证投资商合理收益,项目持续健康稳定。

3.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继续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强化政策指导和扶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种用水价格,形成水资源价格体系,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污水再生循环利用。同时,推动污泥资源化处置,推广建筑材料、干化堆肥等工艺,促进污泥处置后再利用,实现变肥为宝。通过上述手段,使污水处理行业能够盈利,并产生“造血”能力,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上下游产业链。

4.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各地政府应结合合流制管网改造、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建设等工程,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可采取将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建设、景观河道综合整治等项目捆绑打包的模式,筹集管网建设改造资金。

5.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污水处理费是“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的体现,是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制定的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按时足额向排水户和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全部用于污水处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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