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鲁锋 编辑/韩英彤
弄清UCP600和ISBP745关于部分支款(发运)及分期支款(装运)的规定,对于进出口商安排发运货物、支取信用证下款项,开证行履行和拒绝履行信用证下义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在进出口信用证中经常见到关于部分支款(发运)及分期支款(装运)的规定。搞清楚、弄明白UCP600和ISBP745关于它们的规定,对于进出口商安排发运货物、支取信用证下款项,开证行履行和拒绝履行信用证下义务,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信用证下,部分支款(Partial drawing)就是指信用证总金额不一次交单支取完毕,分两次或多次交单支取信用证下款项。部分发运(Partial shipments)就是指信用证下所有货物不一次装运完毕,在运输意义上即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上不同的运输工具,不同的运输工具只发运一部分货物。
分期支款(Instalment drawing)和分期装运(Instalmentshipments),是指信用证对于款项的支取或者货物的装运规定了两次以上的时间截止点或时间段,款项的支取或者货物的装运按照信用证的具体要求进行。
UCP600第三十一条规定:
a.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解释:如果信用证未禁止,则意味着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
解释:多份运输单据不认为是部分发运的必须条件: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相同目的地,且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不属于部分发运。
UCP600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解释:ISBP745第C15条对UCP600这条进行了详细的补充和说明,其有关分期支款或装运的详细规定如下:
当信用证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且任何一期未在规定期间内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后续的任何各期均停止兑付。其中的“规定期间”,是指决定每期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的一组日期或时间 序列。
当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装运时,每期之内允许任意次数的支款或装运。
当信用证仅以一些最迟日期规定了支款或装运的时间表,而不是规定(第C15段a款i项所涉及的)期间时,不属于UCP600所设想的分期时间表,UCP600第32条将不适用;尽管如此,该交单仍应当符合信用证中有关支款或装运时间表和UCP600第31条的任何要求。
当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装运时,在每期最迟支款或装运日期当日,或最迟支款或装运日期之前,允许任意次数的支款或装运。
如果信用证在43 PPartial shipments(部分发运)场次规定NOT ALLOWED(不允许),但在单据要求中并未要求运输单据,那么该信用证是否可以部分支款?
分析和建议:信用证在43P Partial shipments(部分发运)场次规定NOT ALLOWED(不允许),仅仅是对货物运输的规定和限制,即信用证不允许部分发运,但这并不能简单地视同不允许部分支款,尤其是没有运输单据的情况下。鉴此,如果申请人不同意部分支款,建议在开立的信用证中明确地加入“Partial drawing not allowed”(部分支款不接受)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