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银行同业代理外汇业务的监管

2018-12-06 06:19:45段虹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8年23期
关键词:外汇局外汇代理

文/段虹 编辑/任风远

近期检查发现,辖内某国有商业银行为地方法人银行开通了“同业代理押汇业务”和“同业代理海外支付业务”。该类创新业务虽然能显著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并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业务违规风险、跨境收支统计及数据信息报送不准确等问题,需引起重视。

存在的风险

一是实际付汇行与国际收支申报行分离,可能产生因异地付汇而无法被付汇地外汇局监测的风险。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客户为外省某公司,实际对外付汇银行为本省某国有商业银行,而业务申报银行为外省的某地方法人银行,这样就出现了实际付汇行与国际收支申报行分属两个地区的情况。针对此类异地付汇行为,除开展现场检查外,付汇地外汇局难以通过外汇监测系统进行监管,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如果本省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开展此类业务,短时间内将产生大额、频繁、异常的跨境付汇数据,而付汇地外汇局则无法对交易实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会影响外汇管理效果。此外,实际付汇行与国际收支申报行分属两个省份还可能导致跨境资金数据错位,不仅影响银行收付数据的准确性,也影响地区跨境收支数据的准确性,不利于两地外汇局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

二是实际付汇行与业务审单行分离,带来业务违规风险。在该项同业代理业务中,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外汇支付的代理方,与地方法人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甲方(地方法人银行)接受并审核客户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严格审核交易背景真实性,并遵守反洗钱规定,加强对境外交易对手的了解,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甲方负责审核客户经营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真实性、外汇管理政策合规性、反洗钱履行情况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在检查中发现,国有商业银行根据代理协议的上述条款,通常不会再进行具体的单证审核。这就造成业务的审单行与实际付汇行发生分离,带来业务违规风险。

三是数据信息报送不准确。由于此类业务属于创新业务,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系统尚未开发处理此类业务的相关模块,目前此类业务信息归类在国内外汇贷款项下的贸易融资模块中。这将导致以下问题:第一,报送数据无法体现出国有商业银行该类业务跨境支付的详细数据信息,影响外汇局的监测效力;第二,数据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均为银行,有银行间相互借债的嫌疑,在非现场筛选时易被列为可疑数据。

加强监测管理的建议

一是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系统数据采集规范,优化相关业务数据报送内容。第一,建议国有商业银行完善系统数据采集规范,在当前业务系统中新增符合同业代理业务的特定模块,将同业代理业务统一申报在该模块项下,避免因系统问题产生数据报送错误。第二,优化信息报送的内容。国有商业银行应就相关同业代理业务的详细信息进行申报,使外汇局能详细了解该业务的各相关方以及资金流向,以便于监测管理。

二是加强对银行外汇创新业务的管理,实行银行创新业务备案制度。应要求各银行在推出新业务前,将新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运作原理、业务协议、操作规程及风险防控手段等情况向外汇局备案,以便于外汇局从宏观层面及外汇管理角度对银行业务进行审查,以避免出现重大的不可控风险。

三是督促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展业三原则”,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应强化风险意识,实现由表面性审核向实质性审核的转变。在实际办理业务时,尤其应当加强对企业主体资格、购汇资金来源与结汇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的审核。对业务办理中的疑点,要进一步追究逻辑性和合理性。针对实际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业务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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