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燕 编辑/章蔓菁
进出口企业需要准确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身份,留意转委托的风险,并从多方面考察货运代理企业的资质和实力。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连接货主与承运人的中间环节。其服务范围非常广泛,涉及进出口流程的方方面面,对保障货物顺利地进出口具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自身的特点,也导致其难以规范,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因此,如何准确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中的风险点,并选择合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就成为进出口贸易企业的一项必修课。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总体来看,该行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繁杂、时效性强。货运代理业务几乎涵盖了进出口流程中的方方面面,包括代货主租船订舱、报关、报检、港口集运、集装箱拼箱装箱、仓储、内陆运输、货物投保等等。与此同时,货物进出口的时效性要求高,需要在预定的装卸期内装、卸货物上、下运输工具,及时完成报关、报检手续等。业务项目的繁杂性和较强的时效性,要求货运代理人必须专业、高效、谨慎尽职。
二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常身兼多重法律身份,容易导致双重代理、利益冲突等问题。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有两类情形:(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同时是货主和承运人代理人的双重代理。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接受船公司的委托,代为揽货,并以承运人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又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代为托运货物时,就构成了双重代理。此时一旦出现货损或运费纠纷,如何界定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以及货运代理人究竟代表谁的利益,成为首要问题。(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同时是买方和卖方代理人的双重代理。在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贸易条件下,买方(进口方)委托货运代理人租船订舱,并由其负责在装运港装货上船。出于方便考虑或者经买方推荐,卖方(出口方)往往也会委托同一个货运代理人处理合同货物在出口国的内陆运输、出口报关等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买卖双方出现利益冲突,该货运代理人将会处于被买卖双方同时施压的两难境地。
三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轻资产”特性明显。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准入较为宽松,注册资本普遍较低,竞争激烈,而日常现金流的来源又较为单一,以服务费收入为主。因此,一旦出现较大金额的货损纠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偿付能力往往不足。
四是业务链条中存在层层转委托的问题,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直观来看,货主将进出口货运代理业务委托给货代A,货代A又将其中一部分转委托给货代B,货代B可能会再转委托给货代C……以此类推形成层层转委托。货运代理业务的专业化、时效性特点决定了单独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往往很难将报关、报检、运输、仓储等方面全部涵盖,因而转委托常常不可避免,由此也带来当事人环节的增加和货运代理业务链条的拉长,以及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代理关系的叠加。一旦出现问题,不同的货运代理人之间常常会互相推卸责任,从而会加大责任认定和货主维权的难度。
常见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有货损货差纠纷、货代费用纠纷、单证留置纠纷。货损货差纠纷是指货主因货物在货运代理人掌控期间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数量短缺而向货运代理人索赔的纠纷;货代费用和单证留置则是两个相伴相生的纠纷,即当货主欠付费用时,货运代理企业常常会因此留置应返还给货主的单证。对于后一类纠纷的处理,目前国内的法律有如下规定:(1)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可以在货运代理合同中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如果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货运代理企业有权拒绝交付单证。(2)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进行上述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时,货运代理企业可以留置除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以外的单证。如果货运代理人留置提单等运输单证,对于出口方来说,将面临无法及时向银行交单议付货款的风险和无法按时向国外买方交货的违约风险;对于进口方来说,则面临无法及时向承运人提货,从而产生高额滞期费的风险,以及无法按时向国内下游买方交付货物的违约风险。
在纠纷的归责原则方面,目前对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有着明确规定,而对除海上货运代理合同之外的其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归责原则,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会参照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规则确认)。一般的合同纠纷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即合同一方只要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而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而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货运代理人只有在对委托人损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这一归责原则,进出口企业负有举证义务,需要证明相关货损货差发生在货运代理人责任期间,且该货运代理人对货损货差的发生存在过错。
在纠纷管辖权方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由为海事海商纠纷下的“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无专属管辖要求,应当依据合同争议的管辖权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合同有约定的遵循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案由为委托合同纠纷下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诉货运代理企业赔偿损失,应当到货物进口或出口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起诉,无法自行选择,否则对方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耽误时间。如果是航空、铁路、公路等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合同没有约定的,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选择一个有利于己方的法院诉讼。
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主要从事两类业务,一类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一类是独立经营业务。其中,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独立经营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业务类型的不同直接决定了货运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不同,相应的货运代理人与货主/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进而导致货运代理人对货主/委托人承担的责任不同。而这些关系的变化会对货运代理纠纷的处理产生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仅从事纯粹的海上货运代理业务,比如代委托人租船订舱、报关报检、港口仓储等,则其法律身份为海上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如果货运代理企业除了货运代理业务之外还从事独立经营业务,以无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代理人身份签发提单,则其法律身份为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同时享有承运人的一切抗辩,比如承运人免责事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等。
目前,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四条标准:(1)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2)运输单证的签发;(3)收入的取得方式;(4)以往业务操作的习惯。其中,“运输单证的签发”是最重要的一项标准。货运代理企业若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可以直接认定其身份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合同为运输合同;货运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不管是否取得承运人授权,也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承运人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身份认定与合同名称无关,即使合同名称为“国际货运代理合同”,但是合同的实质内容是约定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则也应当认定其为承运人,而非单纯的货运代理人。从发票类型来看,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赚取的是运费差价,开立的是运费发票,则其身份为承运人;如果其仅赚取服务费,开立服务费发票,则其身份为货运代理人。
如前所述,进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的转委托会导致多重法律关系叠加,加大了货损风险以及争议解决的难度。对此,进出口企业首先应熟悉有关转委托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由此可见,委托人是否同意转委托,是确定货运代理人是否会因转委托受托人的过错而向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实务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A为顺利完成买方制造企业X的委托事项,将租订航空舱位、出口报关转委托C,将内陆运输转委托D,将空运货物木质外包装的熏蒸处理转委托B,而B又将该项业务再次转委托给有熏蒸资质的E。结果,货物因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不合格被强制退运,而由于所有转委托行为均未经委托人X的同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A需要就转委托受托人过错导致的相关损失向X承担责任,然后再就此向最终责任人索赔。
根据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同意将货运代理业务转委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第三人;(2)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转委托之前委托人明确同意,或者其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的沉默不能视为“同意”。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转委托权限,货运代理企业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代理企业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三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选择货运代理企业时,进出口企业应注意考察其营业执照中是否有国际货运代理项目,是否具备无船承运人资质,是否具备与本公司业务匹配的其他资质。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需要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进出口企业还应留意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在商务部门进行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并查看备案表以及备案表中所列的服务范围。此外,对经营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提单的货运代理企业,还要审查其是否向交通部办理了提单备案。
进出口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了解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具备承接本公司产品货运代理业务的能力。比如该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具备高端、精密仪器的运输能力及经验,是否具备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仓储资质,是否具备不规则货物的装、拼箱经验,或者是否具备冷链运输能力和仓储条件等,并通过同行了解目标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口碑和专业度。同时,进出口企业还应注意考察货运代理企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联系能力,包括注册资本及其实缴情况、分支机构的港口分布情况、与船公司的关系以及与港口码头等各方的关系等,以判断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从目标航线的主要船公司及时订到舱位、拿到更优惠运价的能力,以及与港口码头等各方的协调能力。此外,进出口企业还应留意货运代理企业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是否投保了相应的责任险,该企业自身是否投保了物流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以判断该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具备补充偿付能力。
进出口企业应关注货运代理企业是否有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包括:是否有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各大港口的既往诉讼情况、是否存在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被处罚原因是否影响其业务的正常开展和货运代理合同的履行。此外,进出口企业还应留意货运代理企业是否存在资产、股权被抵/质押等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的情况,并关注其关联公司的情况,留意其是否存在人员、财务、业务混同的关联公司,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公司的情形,以防货运代理企业利用公司人格混同来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