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伟 编辑/曲皓
随着国内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国际风投的参与,企业通过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控制”)模式进行境外融资和上市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VIE模式在搭建或拆除过程中易引发一些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需引起重视。
一是返程投资资金使用问题。在VIE模式下,一些境内创始股东为实现境内经营实体境外融资,通常会在境外设立三层投资架构:首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在开曼群岛等地设立公司作为融资平台,最后通过注册在中国香港的公司再返程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由于外商独资企业不属于投资类公司,且与境内经营实体并非投资关系而是协议控制关系,因此外商独资企业无法通过再投资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投给经营实体。在实践中,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会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内经营实体,其合规性值得关注。
二是转股退出环节涉及资金汇出问题。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需完成承诺的出资义务,其股权方有效;如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导致股权存在瑕疵,将影响其后续的股权转让。在VIE模式下,创始股东投资款是直接投资在境内经营实体的,投资初期不涉及资金汇出;但进入创始股东转股退出环节时,如果未汇出投资款,将对创始股东转股退出带来法律障碍。因此,为了完成转股退出,创始股东需先将境内投资款汇出境外,短期内还会面临投资收益大量汇回的情况,可能导致短期跨境资金的异常波动。
三是境内利润转移问题。在VIE模式下,由于境内经营实体产生的利润无法以红利分配方式直接汇给外商独资企业,因而一般会通过技术服务费、许可费等方式实现利润的转移。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在实现境外上市后,外商独资企业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直接持股境内经营实体,从而实现完整的股权链条,并顺利将境内利润汇出境外。但利润汇出境外后,实际属于境内居民的这部分利润很少再汇回境内,基本脱离了监管。
四是拆除VIE架构引发资金大进大出问题。近两年来,伴随着中概股私有化回归A股的浪潮,一些原本打算在境外上市的企业转而将上市目标转向境内。这其中的关键一步,就是拆除VIE架构,由于拟上市公司的资金量一般较大,导致拆除VIE架构的过程极可能带来资金的大出大进。
一是加强对VIE模式下资金流动的监测和分析。无论是搭建还是拆除VIE架构,都会涉及跨境资金的流动,在此过程中还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等较多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参与。因此,应对VIE模式下FDI流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涉及股权转让溢价的合理性、参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跨境资金大进大出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二是认可创始股东资金汇出入导致的短期跨境资金波动的合理性。从境外注册地管理的角度,创始股东需将资金实缴到位后才可退出;从境内外汇管理的角度,无资金汇出即无实缴出资,若在外汇局系统中不存在出资记录,也将影响创始股东收益的汇回。因此,在VIE模式下,创始股东为顺利实现退出,需要先将资金汇出境外以完成实缴过程,然后再将投资收益汇回,从数据上就会体现为快出快进。鉴于该模式的特殊性,建议认可该类资金汇出入导致的短期跨境资金波动的合理性。
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引导资金回流。全面监测返程投资资金的流动情况,尤其是利润汇出,积极引导境内居民将资金调回境内。对于继续投资境外的资金,要求境内居民将其境外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外汇局。
四是探索跨部门联合监管。VIE模式下,无论是境外融资还是上市,都会涉及商务、证券、外汇等部门的监管问题。建议探索跨部门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信息优势,拓宽对跨境资金流出监管的维度,有效提高各部门的监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