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璞
(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一带一路”的实施,为沿东陇海线经济带建设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苏北地区的徐州、连云港两市是国家明确规划的重要节点城市,淮安、盐城、宿迁市为紧密联系的区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苏北地区的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对外投资经营,无可避免的面临着企业转型升级风险和全球性风险的双重叠加。因此,创新落实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有利于提高苏北地区民营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实地调研发现,苏北地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关系复杂化及影响广泛化等特点。以苏北地区代表城市徐州市为例,除普遍性的用工荒、钱荒、电荒及高成本、高税负的“三荒两高”困境外,2013年下半年至今,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金融等诸多因素影响,徐州市支柱产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多家超大型企业发展受阻,很多配套的中小民营企业陷入困境。创新型企业缺钱、缺高端人才的问题普遍存在,还有很多商贸类企业因网店、微商等冲击致使销售骤降,已经出现有企业为躲避债务弃企而逃的情况,且还有蔓延趋势。这种现象导致经济交往中违约行为大量出现,经济诉讼案件骤增,不仅影响了地方投资环境,也对该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虽然我国早在2011年发布了世界第一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但在苏北地区真正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且予以有效执行的民营企业数量并不多。大规模国企、大型民企有的已经着手开展法律风险综合防控的相关举措,但由于我国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起步较晚,且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需要由企业内部与外部双重法律服务体制协作完成。因此,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在苏北现阶段法律服务环境下的建设并不尽如人意,更加难以满足“一带一路”战略下对外投资经营的需求。
经调研了解,在民营企业“一带一路”实施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外汇风险、劳资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环境保护风险、合同风险、交易习惯差异风险、境外审批风险、反垄断审查风险等方面。而“一带一路”跨越亚、欧、非三大洲,包含的国家目前已达到60个之多并仍在不断增加,涉及不同国家的国家制度、宗教、文化、市场体制和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各异,有些国家甚至处于战争或无政府状态,经济法律风险很大。[1]
苏北各市多数规模企业设有内部法律服务部门,但由于企业用工成本、员工综合素质、人员编制等等因素,内部法律部门往往无法形成如律师事务所般团队化、专业化的服务模式,其提供的法律服务领域也经常囿于诸如合同审查、民事诉讼应诉的基础业务,难以为企业提供域外投资经营的法律服务。虽然有的民营企业作出了创设公司内部律师事务所的创新性探索尝试,但实践中此种模式并未完全摆脱内设法务部门属性的桎梏,其作用发挥的实效并不显著。
江苏省的法律服务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域外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尚有待提高。全省范围内设有涉外专业团队的律师事务所在南京、苏州、无锡等苏南地区数量较多,但苏北地区能够在境外仲裁、诉讼、涉外投资、融资、跨域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提供服务的人员寥寥无几。以徐州市为例,截至2016年5月,全市律师共1 449人,律师事务所共120家,但无一家专业从事涉外法律服务。此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更涉及与东道国政府、法院、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在苏北地区律师队伍中除少部分能用英语交流外,能够熟练掌握“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其他语言文字的几乎没有。
苏北地区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尚未形成与企业战略相匹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民营企业经营者过多关注眼前的利益,特别是经营困难的企业,先“活”下来是其最需考虑的问题;二是没有为企业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企业文化,平时不关注法律风险的防控,遇事找“关系”仍然是部分企业的“首选”;三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关注不够,对国家法治环境的变化反应迟缓,经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没有改变和调整。四是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方面投入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及管理制度不够健全。
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主属于创业群体,相对于行政管理仍属于被管理的弱势群体状态。目前民营企业参与法律风险治理的空间相对狭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企业与相关行业协会不仅不能对法律风险防控的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甚至自身的合法利益诉求与愿望表达也常常受到压制。在域外投资过程中,处在各东道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环境中,其利益诉求的途径更加闭塞,其相应的权益更加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制度缺失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主要的风险之一,而法律制度变迁中出现的制度“真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较为典型的如:2016年税法中针对企业“营改增”的税收变革,2015年环境保护法中关于节能减排的标准设定等,都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相较于法律而言,在经济变革时期,许多政策都表现出不确定性。如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非连续性,均增大了民营企业对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预期,从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在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过程中,相关促进民营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法律尚不健全,能否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再者,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在涉外投资的过程中,理论界的研究尚在探索阶段,法律实务中只有金社、中伦、国浩、大成等律师事务所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和国际经验及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
第一,创新法制宣传的模式,经调研,多数民营企业家不愿意通过听讲座、开座谈会等传统方式接受法律风险防控知识,除时间和精力受限外,主要原因是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针对性答案。在加大民营企业法制宣传中,前期必须充分了解企业针对性的法律需求和现实困境,掌握法律风险防控与管理的前沿动态,可以通过现代化手段予以宣传,如微信、微博等。第二,苏北各市可以设立地区性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活动日,集中宣传、介绍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的新成就,总结、共享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管理的经验。第三,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收集、整理、分析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成果及典型案例等有关信息,逐步推动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
2012年我国已发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即GB/T27914-2011等6项国家风险防控标准,可结合苏北各地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实践,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在县、市级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贯标活动,指导民营企业全面梳理和评估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同时,江苏省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奖惩机制构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已归集了40家省级部门和13个省辖市的近3亿条信用信息,为不断深化和探索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市场经济实质为信用经济,示范、公开民营企业的应用信用信息,有助于加强民营企业的自身发展和提高经营实力,以更好的应对对外投资经营中的各项风险。
监控预警机制是防控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和前提性举措,可以结合苏北各市重点行业、企业的分布情况,组织民营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法律风险专题调研,充分评估投资地区安全形势,做好社会公关工作,构建以当地商会和驻当地使领馆为基础纽带的安全信息交流机制,[2]充分利用当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完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信息的收集网络,规范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进行相关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最终形成常态、动态的监测。同时,充分利用各地区高校专家资源,以及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资源,从中抽调理论、实务专家与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共同组成诊断专家组,在评价法律风险时,主要分为法律风险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和定序分析三个层次,[3]分期分批地对典型的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诊断并及时总结反馈。而政府则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增强对民营企业的咨询服务,以积极推进企业提高法律风险的防控能力。
提高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还需借助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商会、区域性商会等,推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法务工作学习交流。2016年9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泉山区检察院服务创新型企业实施意见》,并在徐州软件园成立了“检察联络站”,为发挥检察职能,保障、促进和服务创新型民营企业提出了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值得借鉴推广。同时,规范“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包括全球性法律、双边法律以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律,但这些法律的适用可能会发生冲突,这既应遵守强行法优先、利益平等原则,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规则予以解决。[4]
公证部门应当转变职能、创新服务模式,主动为民营企业对外经营投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专项服务,强化“走出去”企业通过公证途径进行证据收集、固定的自我保护意识。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将信用认证、专项技术保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数据等纳入公证服务的范畴。同时加强国家、区域间的公证业务交流,形成“服务共同体”的优势,以此减少民营企业的相关法律风险。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律师事务所、律师增强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主动探索民营企业需求,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储备。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应当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同经验丰富地区交流合作、激励奖励机制等,增强本地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的竞争力。为满足“一带一路”战略的需求,江苏省律协已经开始增大资金投入,选派优秀律师赴境外进行专项培训,构建了培养高层次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长效机制。同时,应当针对市场变化和企业需要,在民事、刑事、行政、房地产、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传统法律业务范畴内制定出基本成熟、规范的公共法律文件、范本等产品,还应当细化业务,针对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新兴行业进行研发,以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服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