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诚,张晶晶,林亚丽
(新疆农业大学 管理学院,乌鲁木齐 830052)
“一带一路”建设正处在蓬勃发展时期,对于周边国家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新疆作为这一倡议的核心地带,连接着“一带一路”沿线上的重要国家,对新疆来说,提供了巨大的机遇,但在机遇的背后同样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对中亚国家的投资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哈国”)是中亚五国的代表,进入21世纪,哈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内也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既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规范和促进了外商投资。在最近这几年里,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哈国和新疆的双边贸易越来越密切,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因此,系统地研究哈国的投资法和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不仅能够提高新疆投资者对国外法律环境的认识,规避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还能够促进“一带一路”的健康发展。但是,新疆的整体发展水平相对于其他发达地区较低,现对哈国投资额度较小,并且新疆企业在对中亚投资过程中,还存在法律修改频繁、政策多变等问题亟待解决。
哈国鼓励外来企业进行投资,哈国相关法律为外资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比如,2003年哈国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规定哈政府对投资,包括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2012年1月,哈国议会颁布了对该项《投资法》的修订案,其中规定了对关税同盟国内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清单。哈国的法律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公开自由的法律保障,投资者有权支配自己的经营收入。这对新疆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方面,新疆企业在此背景下可以最大程度发挥自己的能力,促进新疆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一带一路”的建设。
哈国的投资争议制度不断完善,趋向国际自由化。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不断进行贸易往来,在相互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避免不了会产生纠纷,投资争议机制顺应而生,为贸易两国的纠纷得到很好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平台。
哈国投资争议问题的解决主要体现在与他国建立的保护投资协定,投资解决机制基本上以国内法和双边协定为主,同时国际条约为辅的形式。可以看出,哈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全面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提供了一个能很好解决纠纷的途径,新疆企业就能更好地进行投资。
1992年,中国与哈国签订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两国愿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达成协议。关于投资纠纷方面,根据该协定第8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在缔约一方提出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该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
在多边层次上,中国和哈国都已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纽约公约)、《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华盛顿公约)、世界银行《多边担保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在三项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都明确规定了投资争议处理的方法,对于中国来说,中哈之间的投资纠纷可以通过上述的几种方法进行解决。
除此之外,新《投资法》规定在哈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本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赋予双方选择国际仲裁和本国法院的权利,体现了投资自由化趋势。
新疆企业对哈国投资,充满了机遇,同时也充满了挑战,在投资方面一定不可规避所有的问题,所以说哈国逐渐完善的投资争议机制为像新疆向哈国投资的企业一样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赋予了投资者一些法律上权利。
1.哈国法律规范相对简单、稳定性差。哈国由于立法理论不成熟,立法技术不先进,致使其外经贸法律规范略显简单,没有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哈国为了加强本国企业的地位,通过新的税收政策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使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弱化。另外,哈国的投资法起步晚,为了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内的需求,不断地对投资法进行调整,使投资政策多变,投资环境不稳定。对新疆企业来说,提高了对哈国投资的风险。
2.哈国新的投资法规定取消特殊优惠政策,实行国民待遇。哈国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鼓励投资流向优先发展领域,根据新的《投资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及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程序组建的法人,包含有外商投资的法人。”这就说明,对哈国对待外国投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那么,新疆企业将不再享有任何特惠政策。
3.劳动许可制度的限制。哈国对外国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获取签证十分困难,外国公民要想从事工作就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被罚款、拘留直至驱逐出境。并且,哈国的劳动部门对外国劳务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州发放。尽管哈萨克斯坦提高了2016年外籍员工劳动许可的配额,但仍然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据许多在哈投资经营的企业反映,哈政府经常毫无理由地拒绝给公司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发放签证,或者只提供短暂的居留期限,这一规定给新疆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利影响。
4.税收政策方面的限制。自从2001年6月哈国公布实施《哈萨克斯坦税法典》之后,哈国不断地对其进行修改,2008年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开始制定新的《税法》,2009年1月1日,新《税法》开始实施,但是实施效果并不是很好,实施不到两年就被取消。由此可见,哈国的税法政策极不稳定,这就对新疆企业对哈国投资建立以及承包重大工程的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哈国的新《税法》规定,提高进出口税率,对企业法人财产税增加到1.5%,雇主要支付雇员的社会税(养老、医疗等“一揽子”税种)。新《税法》颁布之前,社会税率为5%~13%不等,新税法将社会税统一调整为11%,这对新疆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生产成本。
第一,没有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新疆对外投资企业公司法人已经确定,但是治理结构上明显存在缺陷。一些企业的股权所有者的代表人不明确,“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严重,造成企业经营者利用职权进行谋取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其次,公司的监督队伍没有尽责,企业中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力量,却没有起到监督作用,造成企业内部人员关系的混乱。
第二,法律人才缺失。新疆企业海外投资建厂、做项目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巨大风险,而这些风险大部分属于法律风险。并且,各企业都对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法律服务充满渴求,但新疆企业的法律队伍并不强大,新疆企业法务人员数量较少,精通国际法律知识的法律顾问资源更是少之又少,法务人员的缺失已经是对外投资的新疆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第三,审批制度依据法律性文件少、公开程度不高、缺少监督。新疆自治区机关所颁发的审批制度,其依据大部分来源于政策性文件,法律文件所占的比重并不是太大,在一定程度上自治区的审批制度就显得不规范,充满现实,也造成了审批人员的腐败。其次,审批制度条件和标准很少进行公开,审批人员内部掌握重要的材料,即使进行公开也要添加额外的附加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获取审批信息材料的权利。除了上述问题以外,审批人员的腐败问题也很严重,由于立法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哪些机关可以行使审批权,就造成了同一事项重复审批、多头审批、随意设卡、收费增多等现象。这一问题不仅给相对人增加了成本和负担,而且还影响了政府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一,组建企业律师团队,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人才是企业对外投资必不可少的一支强大队伍,新疆的法律人才相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可谓少之又少。作为新疆对外投资企业,应加强企业律师团队的建设,虽然目前新疆的法务人员少,但是可以聘用其他地方的法务人员,来组建公司内部法律队伍的建设,防范必要的法律风险,保障国外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明确审批投资标准,合理确定审批领域。作为对外投资企业,首先要熟悉审批制度的标准,认真仔细地制定合理的投资领域。审批法虽然规定了大部分领域,但是也有审批法无权管理的领域,即使在规定的大部分领域中也有不一定非得通过审批才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某些领域中尽可能地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解决问题。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新疆也不断地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2017年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意见》,以“改革创新、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主题,全面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可以说新疆的审批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作为投资企业,应该适时把握机遇,认清自身现状,明确审批投资标准,合理制定审批投资领域。
第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要想健康稳定发展,首先,要把公司内部问题解决,维护好法人之间的关系。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应明确议事规则与程序,规范监督行为,保证监督有效公正的进行。其次,公司的经营者应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员工的权利义务对等,通过年薪制、持股权等措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还要保证年终考核的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企业经营者不仅激励员工的积极性,还要对其进行约束,强化员工的义务和责任,实行竞争淘汰,有能力、有业绩者居之。
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贸易往来说明了研究中国对外投资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新疆是我国唯一与哈萨克斯坦接壤的地区,同时是“一带一路”的核心地区,新疆企业对哈国投资既存在机遇也存在挑战。哈国在立法的很多环节上做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也存在法律规范简单、稳定性差等问题。因此,通过哈国对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和新疆企业在其境内的法律及其风险问题的研究,为新疆相关企业了解哈国当前最新投资环境,把握市场机遇,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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