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春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杭州312030)
自从2000年中国政府提出“走出去”战略以来,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我国非金融类,境内投资主体(不包括港、澳、台)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27亿美元,占全球对外投资流量的0.42%。而到了2016年,我国非金融类直接投资流量为1 812.3亿美元,占世界投资总量的13.5%,为全球第二大输出流量,输出存量也跃居全球第六位。[1]并且这一年已经是我国连续第二年对外投资量超过外资流入量,为直接投资项下资本净输出国。
我国对外投资的目的地非常集中。国内资本大多流入经济、政治环境较好的国家和地区。从2007年到2016年,香港一直是最大的投资目的地,除了2011年为47.8%以外,其他年份都超过全部对外投资流量的50%。排名前列的投资目的地还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卢森堡、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并且前五位占所有流量的72%-88%之间。2016年,流向发达经济体的投资为368.4亿美元,较上年实现了94%的高速增长,发达国家和地区成为众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首选目的地。(见《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第15-16页。商务部对发达经济体的划分是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世界投资报告》进行的,香港不在其列,但如果按照IMF或者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香港是发达经济体,那么中国投向发达经济体的资本比例会更高。)对于企业,除了追求利润之外,也要尽量减少风险。除非是农业、矿业这类对特定地域依赖性非常强的产业,在能够满足一定利润的情况下,企业当然挑择选政治、经济、治安环境相对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其投资目的地,这也可以解释为何美国、中国多年来一直是吸引外国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2]
另一方面,迫切需要外部资本投入的发展中经济体,很难获得投资,并且这种局面在最近几年有加剧的趋势。[3]从全球范围看,发展中经济体在2013-2016年间收到的外部直接投资流入量均在7000亿美元上下,然而,占总量的比值分别为53.6%、53.2%、42.4%、37%,呈逐年下降趋势。即使加上侨汇、官方援助等外部资金,发展中经济体所获得的外部资金量也远远落后于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需要的投资水平。从中国的对外投资目的地来看,在2007-2016年这十年间,除去香港,获得投资流量占前五的发展中经济体只有2007年的巴基斯坦(3.4%),2008年的南非、新加坡(8.6%、2.8%),2011年的新加坡(4.4%);发展中经济体加上转型经济体,每年获得的投资大约都仅在20%-30%之间波动。(不把香港计入,除了因为在不同的分类下香港有可能被列入发达经济体以外,还因为国内很多公司在香港的投资是把香港公司作为再投资的跳板,资本最终目的地并不在香港,在这一点上,其功能类似于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比如,2016年,腾讯等公司41亿美元收购芬兰Supercell公司84.3%股份、三峡集团37.73亿美元收购巴西朱比亚水电站和伊利亚水电站30年经营权项目,均通过他们的香港公司进行。)
仅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的一头是经济活跃的东亚地区,另一头是发达的欧盟国家,中间相连的欧亚非国家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这一倡议不但有利于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改革,更有利于沿线国家互利合作,实现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
目前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有72个,(现有参与国家见“一带一路”官网https://www.yidaiyilu.gov.cn/.“一带一路”并非一个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制度安排,而是一个合作发展的倡议,只要是愿意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都是“一带一路”的利益攸关方,因此,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沿线国家名单。72个国家是出现在“一带一路”官网上“各国概况”中的名单。)这些国家约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领土约为全球面积的三分之一,GDP总量约为全球GDP的三分之一,是比较典型的发展中地区。另外,这些国家资源禀赋差异较大,对世界经济的融入度较低,人口众多,具有广阔的发展潜力。据麦肯锡测算,如果硬件和软件的基础设施建设成功,到2050年这一区域将为全球带来80%的GDP增量和30亿的中产阶层。[4]
要实现上述目标,“一带一路”沿线需巨额资金投入建设。然而,沿线国家普遍财政实力较弱,国内储蓄和资本积累严重不足,需要外部资金支持。2014年至2016年,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3 049亿美元,在其中的二十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也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的9个项目提供17亿美元贷款,“丝路基金”投资更高达40亿美元。对投资的强劲需求仍在持续。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测算,在2016年—2020年间,除中国以外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仅在基础设施上的合意投资需求至少在1.4万亿美元以上。[5]如此巨额的投资,显然不能只依靠外国政府援助、政策性银行、主权基金投入,而是必须吸引区域内外的各种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然而与其他发展中经济体面临的问题类似,海外资本对于这一地区的投资并没有很大兴趣。例如,中国2016年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增长了34.7%,但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却减少了19%,为153.3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7.8%。2017年,在总投资规模下降的情况下,对沿线国家的投资约为143.6亿美元,约占同期总额的12%。[6]实际上,大约恢复到2015年的水平。
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非常大的发展前景,但投资量却并没有显著增加,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对沿线国家的投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短期内并不会有显著的量变。其次,目前的投资主要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投资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投资收益偏低的特点,因此,通常都是由政府主导进行融资安排,其中一部分是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并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最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都存在政治、经济不稳定的问题,对这类地区的投资企业会非常谨慎,不敢轻易尝试。前两个原因会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而改变,但最后一点——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需要采取一定措施降低风险,它不会自行消解,还会阻碍“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
“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都面临政权更迭、政治转型、民族冲突、宗教冲突等一系列政治、社会问题。它们既是这些国家长期经济发展缓慢的因素,也是外国投资者缺乏投资意愿的主要原因。从2005年开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每年对世界各国的国家风险进行分析。分析以中国为立足点,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商业环境和法律四个维度的风险。这其中,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直接有关,与经济风险可能有关。根据2016年的评级,沿线国家中有9.7%属于风险水平较低(评级分数在1-3之间),66.7%属于风险水平中等的(评级分数在4-6之间),还有23.6%属于风险水平较高(评级分数在7-9之间)。而在全球范围,这一系列数字维持在12.5%、46.4%、41.1%的水平。[7]两相比较可以发现,“一带一路”沿线以中等风险国家为主,低风险国家很少,但高风险国家也不多。
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一带一路”国家一方面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另一方面有宗教冲突、民族冲突等国家风险,但风险又没有高到完全消灭投资的可能性。如果能够有效减轻国内企业对这一地区风险的顾虑,投资增长指日可待。如前所述,国家风险中的大部分内容为政治风险或者与政治相关的风险,而海外投资保险即是一种专门针对投资目的地政治风险的保险。要鼓励更多企业投入到“一带一路”建设中来,海外投资保险产品的充分利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对投资目的地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进行承保是鼓励企业向海外投资,减少企业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疑虑的常用方法。提供这种保险服务的可以是国际组织,例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非洲贸易保险机构(ATI)、亚洲开发银行(ADB);也可以是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例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日本的出口和投资保险公司(NEXI),以及中国信保;还可以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机构,例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劳合社(Lloyd"s)。
对于国际组织,只有在中国是其成员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才有资格购买保险。专门从事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组织是MIGA,其他还有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如ADB,也提供少量投资保险类的产品,但通常都不是它们的主营业务。
MIGA的宗旨在于促进资本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因此,要求投资的目的地必须是其发展中成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都符合这一要求,除了少数目的地,例如,文莱、巴勒斯坦本身并非MIGA的成员;奥地利、斯洛文尼亚和新西兰则是被MIGA分到发达国家组。比较麻烦的是MIGA本身的容量问题。截至2017年底,MIGA的总承保金额也只有178亿美元,这已经是历史最高值。并且,为了使每个成员国都享有投资保险的利益,要求资本的来源地应尽量分散,其中一个考量的因素是成员投入MIGA的股本(我国的投入约占股本总额3%),这意味着分配给中国投资者的额度不会太高。另外,为了减少系统性风险,MIGA公约第22条还规定了资本目的地不能集中,它承保的每个投资目的国的总额不超过7.2亿美元。因此,它既不能承保过多来自于中国的投资,也不能承保过多流入到某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另外,MIGA对于项目本身还有一些要求,例如,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这也会限制合格项目的数量。
ADB也开展政治风险承保活动,但它提供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金融企业,也就是如果有银行、基金公司、融资租赁企业等要为海外投资提供资金,它可以为这些金融企业提供政治风险的担保。当然,根据其章程,也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同类保险,但作为银行,它最主要的功能是为其成员提供建设资金,显然不可能花大量资金在这个项目上。根据近几年的年报,ADB承保的政治风险的总额占它每年批准的项目的总额的2%-3%,约5亿美元左右。[8]
海外投资保险通常都是由国营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因为海外投资风险巨大,商业机构不愿涉足。但随着国际投资市场规则的成熟,各国对外资的态度的转变,海外投资保险变得有利可图,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也涉入该市场。伯尔尼协会(Berne Union)作为全球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机构联合组织,现有83个成员,其中10个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包括受政府委托从事海外投资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它们中的9个都开展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另外,劳合社下也有开展这一保险项目的承保人。
中国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商业保险机构。但是,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并没有从事海外投资保险的许可。理论上,中国投资者可以向外国保险公司购买此种保险产品,但金融服务的跨境交易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存在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这一方式的实际操作成本非常高,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寻找一家有能力的保险公司、谈判协商保险产品具体内容、结算货币、争议适用法律等,其复杂程度和投资本身差不多。
自从美国政府1948年创设该保险之后,许多国家随之效仿,建立了各自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支持本国企业对外投资。我国也不例外,在90年代后期,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这一业务。
1998年,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受国务院委托推出海外投资政治风险投保业务,适用于中国企业。由于当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很少,人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也没有专项资金、详细的制度安排,因此,实际上并没有开展什么业务。2001年,由中央财政出资的中国信保成立,作为专门从事政策性保险的公司,接手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从2003年,中国信保签发第一张海外投资保险的保单开始,到2016年末,对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累计承保金额超过2 200亿美元,年均增幅近60%。[9]其中,2016年的承保金额为426.5亿美元,2017年为489亿美元。[10]截至2017年10月末,中国信保在海外投资保险项下累计支付赔款超过1亿美元。[11]
从目前来看,如果中国企业想要为其海外投资获取政治风险保障,可能最简洁、有效的途径还是向中国信保寻求保险。这不仅是因为同为国内企业,在设计保险方案、购买保险、以至于最后的索赔方面都会比较方便;也是因为作为国家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可以为符合相关政策的投资项目提供较为优惠的保险服务。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的风险处于中等水平,并且这些风险中的大部分属于政治风险或者与政治有关的风险,因此,如果能够获得中国信保的保险支持,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会有非常好的正面鼓励作用。2015年12月,中国信保与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关于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合作框架协议》,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2017年11月,中国信保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署《关于协同推进“一带一路”产能合作的框架协议》,为推动“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提供金融支持与风险保障。此外,中国信保还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一系列协议共同推动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金融服务。尽管中国信保不断拓展其保险业务,但作为国内海外投资保险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中国信保是否能够满足日益兴起的“一带一路”投资建设的需求是有疑问的。
第一,中国信保的业务规模不可能无限扩大。根据2001出台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该公司承保的风险责任总额与风险基金之间的比值需要控制在20:1内,也就是1美元风险基金最多可承担20美元的风险责任。而风险基金的主体就是公司的实收资本,加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得税全额转入、公司追偿款收入全额转入,如果还不足,就要由国家财政预算补足。2012年,中投公司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国信保注资,资本金规模提高至42亿美元,而当年的承保金额已为3 188.4亿美元。[12]2017年,承保金额已经增至了5 246亿美元,在公司实收资本没有急剧扩张的情况下,承保金额要进一步扩大是有难度的。
第二,海外投资保险在中国信保的业务占比也很难扩张。从历年来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中国信保最大的业务来源,占全部的80%,海外投资只占10%左右。这跟许多国家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业务占比类似,也跟伯尔尼协会统计的整体业务量比例一致。[13]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兴起,无论是短期出口保险,中长期出口保险,还是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有增长的需求,显然没有很好的理由单方面扩大海外投资保险的比例。
第三,发达国家也是合格的投资目的地,使得以发展中国家作为主体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更难获得保险。对于资本的流向,一些国际机构和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把合格的东道国仅限于发展中国家。中国信保并没有这种限制,也就是说项目所在地无论是政治、经济生活相对稳定的发达国家,还是战乱频仍的不发达国家,都可以向其投保。实践当中,中国信保也的确有为投资发达国家的项目承保。[14]从保险机构的立场来说,投保的项目分散在各个国家,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有助于减少其自身的风险,但这也意味着,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获得保险的机会进一步减少。
第四,现有海外投资保险并不适用于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国家设立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通常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是为了促进对外投资、实现某些对外政策。它是以国家财政作为最后的保障,因此,合格的投资必须是某种意义上的“本国”的投资。这是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中国信保也不例外,在《投资指南》中它将合格的投资者限定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实际控制权由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掌握);或为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投保指南》的内容似乎有所变化,早期对合格投资的表述是: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港、澳、台和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然而,境外投资的方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合资、参股等多国企业联合投资已是非常普遍。在目前的“一带一路”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占据较大比重,由于投资大、周期长,涉及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复杂,多国(企业)联合投资、多种形式的资本联合提供资金将越来越常见,但只要中方不是控股股东,该项目就不能投保。另外,现有规定也不适用于中资企业的再投资。比如,中国A企业到乙国投资设立B企业,之后,B企业又到丙国设立C企业。尽管从资本的归属来看,C企业最终是属于A的,但根据现有的规定,A企业不能为它在丙国的投资购买海外投资险,B企业也不可以。
1.保险种类不符合企业需求
就海外投资保险本身而言,缺乏针对新近较常发生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外国国家行为的保险品种。由于我国和相邻国家存在的领土纠纷、一些国家历史上就存在“排华”事件,“一带一路”沿线极端宗教势力的活跃,有可能出现专门针对我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暴力破坏行为,需要设定新的保险产品来处理这类风险。然而从目前的中国信保的产品介绍来看,仍然只有征收、汇兑、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险四种。[15]另外,在这四种险中,也没有及时补充可适用的新情况。例如,目前国际投资争议中经常出现的东道国取消项目运营所必须的许可证、影响项目运行的重大政策发生变化等情况,没有出现在征收的定义中。
另外一个问题是企业有时需要的是能抵御多种风险的综合性保险。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业务有严格限制,通常都只能经营跟政治风险有关的产品,而不能涉足普通财产保险。因此,按现有海外投资保险模式,一个中国企业去国外投资,它如果既需要投资险又需要普通财产险,那只能向不同的保险机构购买。由于是不同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容易出现有的风险被重复覆盖,有的风险几个保险产品都没涉及的情况。更麻烦的问题出现在赔付阶段。企业想要获得保险赔偿,不但需要有损失发生,还要证明损失是由所投保的那个风险造成的,对于后者,有时并不容易。例如,一个中国公司在海外某地有一项目,与该项目相邻的另外一个国家的项目被暴乱份子烧毁,并且火情延伸到该中国项目,导致该项目也被烧毁。即使该中国公司同时向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投了战争及政治暴乱险,向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必须自行判断火灾的原因,才能向相应的保险公司索赔。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所有保险公司都不认为损害是由它自己承保的那个风险造成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率仍然偏高
由于海外投资保险涉及的国家的风险不同、投保年限、投资的种类的不同,保费率通常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单独来确定,因此,很难有确切的数额,一般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比如,德国裕利安宜(Euler Hermes)的做法是确定一个基准的费率0.5%,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度地加减。[16]美国的OPIC的保费费率设计比较复杂,针对不同险种、不同产业设定不同的费率,对于大部分制造业而言,大概范围在0.2%-0.6%之间,如果同时投保不同险种,还可以有折扣。[17]日本NEXI针对不同投资目的地、被保险财产的性质设定费率,大约也在0.2-0.6之间。[18]
中国信保并没有公布过其各项保险产品的基本费率及计算方法,如果根据其每年的承保金额和收取的保费进行粗略推算的话,其所有产品的平均保费率大约在0.5%-0.7%之间。但中国信保80%左右的业务来自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而这一产品由于商业经营比较成熟,即便在中国也不是中国信保独家经营,而是存在人保、太保、平安等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短期产品本身风险相对于长期产品要低,这一产品的国际平均费率大约在0.2%-0.4%之间。(由于大部分私营保险机构并不提供确切的保费率,只能根据Berne Union的统计数字进行初略估算。见Berne Union.Statistics 2012-2016[R].London:Berne Union,2017:7,16.另外,见 Koen van der Veer.Loss shocks and the quantity and price of private export credit insurance:Evidence from a global insurer[R].Amsterdam:De Nederlandsche Bank NV,2015:10.)如果中国信保在这一产品上按市场价格进行运营的话,剩下的产品必然要以一个较高的费率运营才能达到现有的保费率。
当然,目前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为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资助,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购买海外投资保险。(比如,《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规定,企业保费的50%给予资助,天津市《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也有类似的规定,2018《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项目库申报指南》规定最高不超过70%的保费资助,2018《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走出去”项目)申报指南》规定30%的保费资助。)但这种做法的效果如何目前难以估计。首先,这些政策都只是对已经投保的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保费实行一定幅度的返还。对于已经投保的企业当然有好处,但对于尚未投保的企业,由于这一政策是否会持续并不清楚,而海外投资项目的投保期可以长达5年、10年,政策的鼓励作用很有限。另外,由于是各个地方的政策,资助的幅度、适格的项目会有很大不同。比如,广东省中山市的企业,如果项目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同时获广东省和中山市的资助,也就是几乎100%的保费都可以获得政府资助;而同样的项目在天津就只有50%的资助额。这造成了来自不同省市的海外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的竞争。
3.某类企业投保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
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最需要的是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铁路、公路、港口建设,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通常它又具有投资规模大、收效慢、利润率相对较低的特点。在我国,有能力、有意愿从事这方面投资、建设工作的往往是大型国有企业。如果一家国有企业购买了海外投资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它可以从中国信保获得赔偿。从这家企业看来,风险转移了,但其实不过是从国家的一个口袋换到另一个口袋,并没有真正起到保险所应具有的分担风险的作用。
当然,再保险也是可以起到分担风险作用的。中国信保目前现有采取这一措施。但再保险通常是在超过一定业务量时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措施,它只跟投保额有关,而无关投保人的性质。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必然会有更多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对金融服务也会产生更多需求。中国信保以国家信用为依托,通过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不同类型的商业资金投入到“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中去。但随着海外投资的频率和资金量的增加,目前由中国信保独家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做法显然是不能满足需求的。开放商业保险公司从事海外投资保险业务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可以为更多海外投资者提供保险服务。如前所述,中国信保本身的体量有限,而海外投资正在迅速增加,对投资保险的需求也必然会上升,中国信保要么拒绝部分投保者的请求;要么接受投保,然后通过再保险降低自身风险。对于前一种做法,商业保险的参与能够弥补保险供给不足。对于后一种做法,分出部分业务给再保险公司和让商业保险公司负责部分业务,对中国信保的影响是类似的。
除此之外,当对外投资的产业或者投资的目的地过于集中时,即便都是优质项目,出于自身安全性的考虑,中国信保也不能全部承保。这也是MIGA对投资目的地国家有承保金额限制的原因。显然,这时如果有多种保险机构共同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话,既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又不会增加系统性风险。
第二,商业保险能提供多样化的风险分担者。[19]如前所述,现阶段的“一带一路”建设,很多都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方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如果资金又是来自于国有政策性银行的话,无论是否在中国信保投保,最终的损失都是由国有资本来承担。当然,现在许多国有企业、银行都有私人资本参与其中,也没有哪一个项目是100%的国有资本投资,但前面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成立的。如果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其中,由于其多样化的产权归属,这类项目才能真正实现风险分摊。
第三,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服务于多样化的投资方式。[20]各国企业的联合投资已是非常常见的投资方式。这样的项目虽然可以通过各国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涉及本国企业的那一部分资本的方式来进行,但这种做法并不现实:费用高、程序复杂,最重要的是涉及公司这种独立的法人实体,本国企业可能只能为自己在项目中涉及的股份额投保,而不能为整个项目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保险显然是更合适的,它没有国别的限制,能够直接承保整个项目。实际上,当项目的投资方非常复杂,或者项目的出资方和实际所有人并不一致的情况下,商业保险比政策性保险机构通常更具有适用性。
第四,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综合性保险。除了前文提到的综合性保险可以均衡覆盖各种风险这一好处以外,相较于分别向不同保险机构购买不同保险产品,向单一保险服务提供者购买综合性保险的另一好处体现在申请赔偿阶段。如果是由同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一整套的保险,即包括了普通商业风险,又有政治风险,那么企业就只要证明损害的发生就可以了,这对于企业和保险公司都能简化程序。[21]
第五,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供补充保险。各国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对于海外投资保险最多都只能提供90%左右的赔偿。中国信保也不例外,对于股权投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90%,债权投资不超过95%。对于剩下的5%-10%的风险,企业就必须自己承担。如果有商业保险公司也开展海外投资保险项目的话,那么企业就可以为剩余的风险做补充投保,实现风险全覆盖。
第六,多元的承保主体可以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从目前同时存在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公司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的国家来看,两者更多是互为补充而不是相互竞争的关系。政策性保险公司往往提供的是最优惠的保险,但它是基于国家的政策目标行事的,所以对投资本身有诸多要求,例如,要求项目是有助于东道国环境保护,或者是促进女性就业。[22]商业保险公司并没有价格上的优势,但它能提供更为灵活和多样化的服务,从而成为政策性保险机构的重要补充。
另外,虽然从外国经验来看商业保险并不具有价格优势,但对于垄断市场,商业保险的加入有助于确定海外投资保险的正常价值,从而约束政策性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价格。
“一带一路”建设的兴起,给中国企业以及其他各国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机会。但也应该看到,沿线国家大多存在经济不发达、政治不稳定的问题,有的还一直受宗教冲突和极端组织困扰,大部分国家处于中等或较高水平的国家风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够降低企业对于海外投资遭受政治风险的顾虑,是促进资本的跨国流动常用方法。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项目已成功运行近二十年了,但原有的模式很难适应将来的对外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需要更多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其中。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弥补政策性保险机构本身体量的不足,为更多海外投资者提供保险服务,同时也减轻了现有制度下国家财政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险,尤其是那些并不符合现有投资保险政策的投资者;可以提供灵活多样的综合性保险产品,以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最后,一定程度上的竞争,能促使各种类型的保险机构都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