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仁船,朱畅
(安徽建筑大学 城市管理研究中心,安徽 合肥 230601)
西方对婚姻质量的研究,起源于婚姻调适,既配偶双方确立在新家庭中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的过程。但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界定,导致概念混乱,最后klein(1973)建议用婚姻质量概念替代婚姻调适。
根据百度百科,婚姻质量是指已婚者对自己婚姻的感性认知和体会,对配偶及婚姻关系的态度和看法,每对夫妇的婚姻质量就是他们对自己婚姻的幸福和满意程度。笔者认为仅以主观感受来界定婚姻质量显然不妥,对于某些婚姻期望值较低的人,尽管婚姻生活不好,但其自我评价可能较高,例如一些自身条件不好的人,唯一的期望就是找个妻子,尽管妻子对其态度不好,但他也心满意足。再如,一个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出轨,而不知情的妻子也感觉婚姻满意度较高,而在众人眼中此婚姻已岌岌可危。这说明,个人对婚姻的主观感受往往不可靠。对配偶态度不好、婚内出轨等等,我们称之为婚姻行为,当出现此类不良婚姻行为时,往往被认定婚姻质量不高。说明婚姻质量的内涵不仅包括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主观评价,而且还包含婚姻期内客观婚姻行为表现。
产品的质量是产品的特殊性能以及满足客户的需求程度。产品质量高,无疑是指产品的客观性能好,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需求。鉴于此,笔者认为,婚姻质量也包含婚姻性能以及婚姻满足当事人的程度。婚姻性能主要包括夫妻之间婚姻互动行为及方式、婚姻内聚力等,一个正常婚姻产品理应具有这些特性。而婚姻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主要包括物质生活需求、性生活需求、情感需求等。
因此,婚姻质量是指婚姻主体婚姻行为的客观表现以及婚姻主体对婚姻的评价。婚姻主体的主观评价也是婚姻质量不可缺少的内涵。因为,即使婚姻行为表现很好,表面上夫妻双方关系融洽,但这是不是他想要的婚姻,只有他自己知道。现实中,人们经常发现,大家心目中的模范夫妻,突然出现危机或者离婚了,就是这种情形。人的行为具有伪装性,人往往会按照社会的期望去设计自己的行为。纯粹依据客观行为表现来判断婚姻质量,往往也会导致误判。一个内心不想要的婚姻,无论其表现如何,都不是一个高质量的婚姻。
关于婚姻质量的测量,国外有婚姻调适测试量表(MAT)、双方调适量表(DAS)、婚姻满意度量表(MSS)、婚姻质量指标(QMI)、堪萨斯婚姻满意度量表(KMS)。婚姻调适测试量表于1958年由Locke, H.J.and K.M.Wallace提出,该量表仅测试夫妻中的一方,共有15个测试项目。双方调适量表更多的是从夫妻的一致性以及双方共同参与活动方面设计测试项目,共有32个测试项目。通过因子分析,32个项目归为夫妻一致性、关系满意度、双方内聚力、情感的表达四个因子。婚姻满意度量表由Edwards (1957)提出,该量表有48个测试项目,采用五个刻度,是只有一个维度的测试量表。婚姻质量指标由Norton于1983年提出,由6个测试项目,分别为:“我们有一个美满的婚姻”、“我和配偶的关系相对稳定”、“我们的婚姻是强固的”、“婚姻关系让我感到快乐”、“我真实地感到自己是婚姻团队的一个组成部分”、“我的婚姻总体来说很幸福”。堪萨斯婚姻满意度量表是由Spanier于1976年提出,该量表测试项目最少,仅有3个,分别是:“你对你的配偶满意吗?”“你对丈夫作为配偶满意吗?”、“你对你和丈夫的关系满意吗?”
中国对婚姻质量的研究较晚,成果也较少。李银河(1996)年制作量表对北京市婚姻质量进行调查,该量表从7个方面设计测试项目。张贵良(1997)采用美国明尼苏达婚姻幸福量表,从婚姻满意度、夫妻交流程度、角色平等性三个维度设计量表,共24个测试项目。卢淑华(1996)年从对配偶的评价、对夫妻相处的评价、对婚姻美满的评价三个维度设计量表。徐安琪等(1996)从婚姻关系满意度、对配偶的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性生活质量、婚姻互动、夫妻内聚力六个方面设计33个测试项目,测试结果经因子分析,得出夫妻关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夫妻内聚力、性生活质量、婚姻生活情趣、夫妻调适结果六个因子。该量表前二个因子为婚姻主体的主观评价,后四个因子为婚姻行为客观表现,这是国内首次明确将主观评价与客观行为相结合的婚姻质量量表。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本研究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工具价值。本研究编制婚姻质量量表的原则有四:一是项目尽可能少,便于调查。二、测试项目充分反映婚姻质量的内涵,效度足够高。三是充分吸收前人已验证的测试项目。四、量表中做到主观感受与客观行为表现相结合。
通过对各种量表的分析,我们发现:婚姻满意度量表、婚姻质量指标、堪萨斯婚姻满意度量表中,均涉及对婚姻总体评价、对配偶的评价、对婚姻关系的评价三个测试项目,虽然徐安琪等的研究中没有直接设计这三个测试项目,而是将婚姻关系、对配偶的评价分解为10多个测试项目。本研究出于简便考虑,直接设计这三个比较概括性的项目。另外增加了徐安琪研究中的性生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家庭收入满意度三个测试项目。夫妻性生活是婚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性需求也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认为最低层次的生理需求,性生活是婚姻一个重要特性。本研究放弃了婚姻互动(婚姻生活情趣)因子,因为中国人感情表达比较木讷,家庭生活中很少有“我爱你”、“亲爱的”此类表达,结婚后亲呢行为不多,尤其是有了孩子后与父母同住,更不敢轻易做出亲热行为。本研究保留了徐安琪量表中的三个极端互动行为:吵架时是否动手、吵架时是否忍让、吵架时是否威胁离婚,作为客观行为描述。故本研究的婚姻质量量表包括婚姻主体对婚姻的主观评价五个测试项目以及夫妻之间动手行为、威胁行为、忍让行为三个客观行为表现。
本文数据来源于合肥市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22-32周岁(1980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有合肥市户籍的已婚人口。调查由课题组与安徽省计划生育协会统一组织。根据研究需要,本次调查确定样本结构比例为: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比例为5:5;男女性别比例5:5;样本总量为2000个,其中已婚独生子女1000个,其中独生子和独生女各500个;已婚非独生子女1000个,其中非独生子和非独生女各500个。调查范围涉及庐阳区10个街道,蜀山区8个街道,包河区7个街道,在督导员的指导下,有计划生育专干对22-32岁已婚独生子、非独生子、独生女、非独生女调查对象进行排序,按照分配的样本量确定抽样比,最后按照抽样比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回收问卷1948份,有效问卷1726份,无效问卷222份,主要是因为年龄不在调查范围,少数由于作答遗漏较多,问卷有效率86.3%。独生子女899个,非独生子女827个,分别占52%和48%。
对婚姻满意度测量,不同学者设置不同的量表,主要包括配偶、夫妻关系等细项,难以得到个人对婚姻的综合评价。本研究设置个人对婚姻总体评价选项,便于了解婚姻主体对婚姻的总体感受,也可以发现总体满意度与细项之间的关系。无论独生子还是独生女,各个群体对婚姻状况满意的占到90%,对婚姻感觉一般的在一成左右,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很少,都不到2%。
独生子与非独生子的婚姻总体满意度存在显著差异,独生子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独生子表示非常满意的比例高于非独生子,超出6个百分点,比较满意的比例低于非独生子3.6个百分点,但二者满意比例之和非常接近。
独生女与非独生女婚姻总体满意度也存在显著差异,独生女婚姻总体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女。与男性不同,二者的差异在于,独生女在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两个方面皆超过非独生女。而对婚姻感觉一般选项上,比例低于非独生女约5个百分点。
表1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对婚姻总体满意度 单位:%
总之,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显著高于非独生子女。
90%的独生子对配偶满意,89%的独生女对配偶满意。无论是独生子还是独生女,尽管他们对配偶的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女,主要表现在非常满意比例上,但都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差异不显著。
表2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对配偶满意度 单位:%
88%的独生子对夫妻关系满意。独生子的夫妻关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但二者差异不显著,未能通过检验。87%的独生女对夫妻关系满意。独生女的夫妻关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女,这种差异较明显(卡方检验p=0.065)。
徐安琪、叶文振1996年对上海、甘肃、广州、哈尔滨四个地区65岁以下已婚人口,得到夫妻关系比例为77.5%,低于本研究的相应比例。
表3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对夫妻关系满意度 单位:%
注:卡方检验P=0.243,似然比: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卡方检验P=0.389,独生女与非独生女卡方检验P=0.065。
对物质生活的满意度,各群体满意度水平处于70%-80%之间,无论哪类群体都低于对婚姻总体以及对配偶的满意度,主要是非常满意的比例较低,仅在四分之一。
表4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对物质生活满意度 单位:%
细分来看,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差异显著,独生子物质生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非常满意的为27.46%,比较满意的为46.45%,都高于非独生子,总体满意的比例达到74%。同样,独生女的物质生活满意度与非独生女也存在显著差异,独生女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女,非常满意的占29.07%,比较满意的占49.67%,二者合计达到近80%,不仅超过非独生女,也超过独生子。本研究结果也显著高于徐安琪、叶文振相应结论的44.8%。
在所有的婚姻质量的六项调查中,家庭收入满意度最低。仅有五成五的的家庭对收入满意。细分来看,近六成独生子对家庭收入满意,独生子家庭收入非常满意度占18.54%,满意的占39.59%,二者合计约58%,高于非独生子10个百分点,二者差异较为显著。73%的独生女对家庭收入满意,远超过独生子,更超过非独生女的55%,差异非常显著。
表5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对家庭收入满意度 单位:%
样本中独生子女家庭有着更高的家庭收入,作者将另撰文分析。这种家庭收入的差异很可能来自原生家庭的支持,使得独生子家庭在住房、储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进而派生出更多的经济收入。
78%的独生子对性生活满意,略低于非独生子的80%,无显著性差异,未能通过检验。79%的独生女对性生活满意,高于非独生女的75%,二者差异显著。
表6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对性生活满意度 单位:%
综上分析,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依次为:婚姻总体满意度=对配偶满意度>对夫妻关系满意度>对性生活满意度>对物质生活满意度>对家庭收入满意度。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个人对婚姻总体满意比例与对配偶满意比例高度一致,二者相关系数达到0.95,说明个人对婚姻总体评价主要是取决于对配偶的评价,甚至个体将二者等同。其次分别为夫妻关系满意度、性生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家庭收入满意度,相关系数分别为0.82、0.68、0.67、0.64。物质生活满意度和家庭收入满意度对婚姻总体评价的影响最小。
独生子对婚姻总体评价显著高于非独生子,主要优势在于物质生活满意度和家庭收入满意度,而在对配偶满意度、夫妻关系满意度、性生活满意度方面与非独生子无显著差异。独生女在婚姻总体满意度、配偶满意度、婚姻关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家庭收入满意度、性生活满意度上皆高于非独生女,均在0.1以上水平显著。
我们就婚姻满意度的六个指标做聚类分析,希望能发现在婚姻满意度方面存在几类人群以及各自特征。各满意度指标赋值为:非常不满意=0,不满意=1,一般=2,满意=3,非常满意=4。从聚类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将婚姻满意度分为四类。
表7 婚姻满意度聚类分析 单位:%
第一类,不幸婚姻。在配偶、婚姻上得分0.1,属于非常不满。对双方关系、物质生活、性生活、家庭收入方面,得分都在0.5-1,属于不满意状态。此类家庭数量较少,只占样本的0.58%。也即夫妻对婚姻满意度6项指标都是不满意的不到1%。
第二类,凑合婚姻。在六项指标上的得分高度一致,聚类中心均在2左右,满意度一般,此类人群占样本总体的14.45%。
第三类,普通婚姻。在其他五项指标上得分高度一致,聚类中心在3左右,属于满意。此类家庭最多,占样本总体的53.07%,超过一半。即一半以上的家庭对婚姻满意,但对家庭收入感觉一般。
第四类,幸福婚姻。家庭收入满意度3.4,处于非常满意与满意之间。其他指标得分高度一致,聚类中心都在3.6-4之间,属于非常满意。此类家庭占样本总体的31.89%,超过三成。
说明1:配偶、婚姻、双方关系、物质生活、性生活等婚姻满意度高度一致,相互之间高度关联。当对婚姻某一方面不满意时,导致其对婚姻全面的否定,主观性非常强。令人费解的是,物质生活满意度与配偶、婚姻满意度得分也高度一致,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一致,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不得而知。可能是物质生活影响到个人对配偶及婚姻的看法,物质生活困难者,可能会给配偶及婚姻评价不满意,反之亦然。
说明2:家庭收入虽然也与其他指标关联,但一致性略有差异。在婚姻满意度中,幸福(第四类)、普通(第二类)、凑合(第一类)这三类婚姻中,收入满意度都是低于其他方面的满意度。但在婚姻非常不满意家庭中,收入满意度和性生活满意度相对好于其他指标。对此,我们的解释是,中国经济目前还处于低水平,调查的对象也处于年轻阶段,买方结婚花了很大一笔钱,在经济上感觉到很大的压力,所以大多数家庭收入满意度较低,这是正常的心理感受。对于婚姻不满意的家庭,其关注的对象是其配偶和婚姻,抱怨自己不幸福,嫁错了夫君。最不满意的是人,而不是经济等其他因素。尽管如此,其收入满意度也很低,与其他指标也较为一致。
说明3:婚姻满意度存在马太效应,幸福的婚姻几乎各个方面评价都很好,而不幸福的婚姻几乎各个方面都不满意。对于这些不幸福婚姻,伴随物质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下,婚姻解体可能是其最终的选择,也应该对此类家庭施加帮扶,助其渡过最艰难时期。
根据婚姻满意度六个指标的相关系数大小,以及聚类的树形图,我们判断各指标的相似性。第一步,婚姻总体满意度与配偶满意度合并;第二步,婚姻满意度与双方关系满意度合并;第三步,婚姻满意度与性生活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与家庭收入满意度合并;最后,婚姻满意度与物质生活满意度合并。这与前文相关性分析高度一致,由此可见,物质生活、家庭收入满意度与婚姻满意度相对独立,现实中也有一些同甘共苦、苦中作乐的患难夫妻,给予婚姻较高的评价。
图1 已婚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的聚类分析
下面我们分别对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做聚类分析,看看两类群体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独生子女幸福婚姻、普通婚姻的比例分别为58.76%和28.82%,分别高于非独生子女相应比例。独生子女中凑合婚姻略超一成,而非独生子女接近二成。非独生子女中不幸婚姻比例是独生子女的2.5倍。
通过聚类中心的比较,发现,同在幸福婚姻中,独生子女的幸福指数高于非独生子女。而同在不幸婚姻中,独生子女的幸福指数要低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整体婚姻感受要好于非独生子女,另外独生子女分化现象更为严重,最幸福和最不幸福婚姻可能都比较突出,凑合的婚姻独生子女中较少。
无论哪类群体,夫妻冲突时,发生家庭硬暴力的都不到二成,八成以上的家庭采用冷处理方式。细分来看,独生子家庭冲突时动手的比例最低,约15%,其中独生子动手的比例为3.67%,配偶动手的比例为5.28%,双方都动手的比例为6.65%。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家庭冲突差异显著,主要表现在,独生子的动手比例略微高于非独生子,非独生子动手的比例只有2.16%,但其配偶动手的比例达到10%,几乎是独生子配偶的2倍,非独生子在家更多的成为暴力的对象。
表8 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聚类分析
表9 独生子女夫妻和非独生子女夫妻冲突时动手状况
独生女家庭冲突时,独生女动手的比例为7.41%,其配偶动手的比例只有3.27%,。相比独生女,非独生女动手比例稍低,但其配偶动手比例相对较高。但二者的细微差异未能通过卡方检验。
无论哪类群体,女方动手的比例都高于男方。冲突时女方更多的耍性子,认为即使自己动手,男方也不会怎样,因此助长其动手的冲动。
独生子女动手比例略微高于非独生子女。可能因为更多独生子女条件好于配偶,赋予其更多的家庭权力资本,助长了其动手的胆量。但动手只是极少数。
独生子女配偶动手的比例低于非独生子女配偶。可能因为:一是独生子女条件较好,选择的配偶自身素质也较高,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二是独生子女自身条件好,家庭地位高,占据更多家庭权力,具有更高的威信。
冲突时是否威胁离婚,独生子与非独生子存在显著差异,非独生子夫妻更易威胁。独生子威胁离婚的仅占0.92%,而非独生子为1.89%,明显高于独生子。另外独生子与非独生子配偶威胁也存在较大差异。独生子配偶冲突时威胁离婚的有6.44%,而非独生子配偶威胁的比例达到10.27%,也显著高于独生子配偶。独生子夫妻冲突时双方都威胁离婚的比例为5.75%,而非独生子夫妻达到8.38%,也显著高于独生子夫妻。据此,独生子夫妻单方或者双方威胁的比例都明显低于非独生子,婚姻关系更为稳定,双方都不威胁的比例比非独生子夫妻低7.5个百分点。
表10 独生子女夫妻和非独生子女夫妻冲突时威胁状况
然而,独生女夫妻冲突时是否威胁与非独生女夫妻没有显著差异。夫妻冲突时,独生女威胁的占8.15%,非独生女威胁的占7.06%,似乎独生女更易威胁。另外独生女配偶威胁的比例为1.32%,而非独生女配偶威胁的比例为2.21%,非独生女配偶似乎更易威胁。相比非独生女,独生女更易威胁,而更少受到威胁,但这些差异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综上,独生子夫妻婚姻调适更好,语言暴力更少。独生子并不依据自身优势威吓对方。相比男性,女性更易威胁对方。大多数独生子女夫妻婚姻稳定,85%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都不威胁。
夫妻冲突时是否忍让,独生子夫妻与非独生子夫妻没有显著差异。独生子夫妻冲突时都忍让的占52.19%,比非独生子高出约7.5个百分点,都不忍让的占21.48%,比非独生子夫妻低5个百分点。独生子单方忍让比例为20.09%,比非独生子略低2.5个百分点。独生子夫妻关系似乎更为稳定,但这微弱差异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
表11 独生子女夫妻和非独生子女夫妻冲突时忍让状况
独生女忍让与非独生女也没有显著差异。独生女单方忍让的比例为4.35%,而非独生女为6.01%,独生女更不易忍让。在其他各种忍让方式上,独生女夫妻忍让水平都高于非独生女,但这些差异都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
综上,从忍让水平来看,独生子女夫妻关系与非独生子女夫妻没有显著差异。女方单方忍让的水平比例很低,尤其是独生女,不及男方的三方之一。家务劳动独生子家庭只有五分之一、独生女家庭只有四分之一在冲突时互不忍让。
现代工作生活节奏快,每个人都承担着数个家庭角色,也承担着一定的职业角色,个人不断经历角色的转变,角色冲突不断产生。首先,很多年轻人婚后突然承担了媳妇(女婿)角色、配偶角色、父亲(母亲)等角色,一时难以适应,容易产生冲突。再次,中国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导致年轻夫妻基本上都是双职业类型,白天主要承担职业角色,晚上主要承担家庭角色,有时角色交叉,导致很大的精神压力,很容易导致夫妻间的情感冲突。另外,夫妻中个人不良行为与爱好(赌博、吸烟、喝酒、不良习惯等)、夫妻沟通模式(吵架的时候,女方往往迫切想要解决和澄清问题,而男方却倾向于暂时搁置和回避问题,希望彼此冷静后再说)等都会导致冲突。
独生子夫妻冲突原因与非独生子夫妻没有显著差异。在六个选项中,家务劳动是独生子夫妻发生冲突的最主要原因,占23.19%;其次是子女教育问题,但比例只及家务劳动的一半,占12.18%。双方父母不和、事业不顺、性格不合等原因都相差不大,都在7-8%左右。冲突是因为一方有外遇的仅占2%,与非独生子夫妻虽然略有差异,但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
独生女夫妻冲突原因与非独生女夫妻有着显著差异。独生女夫妻因家务冲突的比例高达25.78%,是所有群体中最高的,超过非独生女夫妻约6个百分点。家庭传统的分工中,家务劳动更多的是女性承担。而独生女在原生家庭中更少地从事家务劳动,婚后被迫接受这种传统的家庭分工,必然导致其难以适应或者不满,甚至不接受,冲突自然更多。
独生女夫妻因子女教育而冲突的仅14.21%,低于非独生女夫妻4个百分点。独生女成长过程更多受到家庭的重视,甚至接受过度教育。在为人母之时,反而更易看淡子女的教育,为此少于争执。
而在双方父母关系、性格不合等冲突原因方面,独生女的比例均低于非独生女,尤其是在性格不合方面。说明独生女婚前择偶时,更多地选择趣味相投的对象,并不是不了解对方盲目闪婚,婚后性格冲突较少。
因事业不顺而冲突的独生女夫妻比例高于非独生女夫妻。独生女自身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程度较高,更多从事白领职业,其承受的压力也相对较大。婚后在家庭中因职业而争执的也相对较多。也可能是因为独生女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所致。但总能说明一点,独生女更多地将工作引入家庭,导致角色冲突,更导致夫妻冲突。
综上,无论是哪一类群体,家务劳动都是冲突的首因,是年轻人最头疼的问题。家务劳动是每个家庭每天面临的首件事,而又无法避免,其冲突概率自然较高。无论哪类群体,子女教育都是冲突的第二原因。即说明子女教育是家中一件大事,也是一件烦心事。教育子女方式方法即易产生分歧,也是每天都的面对的事。无论哪类群体,因一方有外遇而冲突的仅占2%左右,说明婚内背叛感情的较少,大多数不稳定的婚姻并非是由于感情破裂所造成。
五个主观评价测试项目采用五分法: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非常满意,分别赋予分值1、2、3、4、5。客观行为中的动手行为,分为都不动手、男方动手、女方动手、双方都动手,分别赋予分值5、3、3、1,因为我们暂且分不清究竟男方动手还是女方动手更具有婚姻破坏性,我们将此二种行为给予同样的赋值3分。威胁行为分为都不威胁、男方威胁、女方威胁、都威胁,分别赋予 5、3、3、1 分。夫妻之间冲突时的忍让分为都忍让、男方忍让、女方忍让、都不忍让,分别赋予 5、3、3、1 分。
为了在总体上了解年轻人的婚姻质量,我们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对婚姻质量的8项指标进行分析。通过主成分分析方法,我们得到婚姻质量的8个因子,但只有三个因子特征根值大于1,分别为3.88、1.29、1.00,这3个因子对总体方差贡献率分别为48.5%、16.16%、12.54%,三个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77.19%,即解释了全部方差近80%。
表12 独生子女夫妻和非独生子女夫妻冲突的原因比较 单位:%
表13 已婚独生子女婚姻质量的因子分析
采用不旋转的因子分析法,获得各测试项目的因子载荷,如表5-16所示。我们发现,婚姻满意度5个变量在第一个因子上的载荷都很高,说明与第一个因子相关程度高,此因子反映了主观感受。冲突时动手、冲突时威胁2个变量在第二个因子上载荷高,此因子反映夫妻攻击性。冲突时是否忍让在第三个因子上载荷高,此因子反映夫妻包容性。
说明:一、8个婚姻质量测试项目分为三个不同的维度,该量表包含了婚姻的多个侧面。二、婚姻满意度5个变量高度关联,在同一个维度上,属于婚姻的一个方面,即主观评价方面,达到设计目的。三、婚姻行为的客观表现3个变量,不属于同一个方面,冲突时动手、冲突时威胁是同一个维度,属于主动攻击行为、破坏性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伤害对方,破坏夫妻感情。而冲突时是否忍让属于另一维度,是有目的的调适行为,以期缓解矛盾,达到稳定婚姻的目的。
参照前人研究成功和本研究的分析结果,我们将这三个因子分别定为婚姻满意度、婚姻离心力、婚姻内聚力,此处不同于徐安琪的研究。徐的研究中,夫妻关系满意度、配偶满意度、物质生活满意度、性生活满意分属不同的因子,在不同的维度,而在本研究中都在一个维度,我们统称为婚姻满意度。徐的研究中,冲突时是否动手和威胁,归结于同一个因子,这与本研究是一致的,这种破坏力我们称之为婚姻离心力。本研究中加入了冲突时是否忍让变量,并且与以上两变量分属不同的维度,这种包容性我们称之为婚姻内聚力。但这三个因子内涵与徐安琪的研究略有差异。
表14 已婚独生子女婚姻质量因子载荷矩阵
利用SPSS,采用回归分析法,得到各因子的得分系数。以各因子解释总方差的百分比作为各因子的权重,计算综合因子得分如下表。
表15 各类别夫妻婚姻质量综合因子得分
从表中可以看出,独生子婚姻质量最高,其次为独生女,再次为非独生女,最低的为非独生子。
(一)婚姻质量内涵三个维度。虽然学者们多以主观感受和客观行为表现来测量婚姻质量,但客观行为分为两个维度,分别是婚姻分离力、婚姻内聚力,前者是破坏性行为,此类行为越多,婚姻质量越低;后者是建设性行为,此类行为越多,夫妻关系越好,婚姻质量越高。笔者认为其他学者提出的婚姻生活情趣维度,与中国本土文化不一致,难以反映中国婚姻质量真实情况,徐安琪得出仅8%的人满意于夫妻情趣,这也说明此指标客观上降低了中国人婚姻质量。
(二)中国人婚姻主观感受好于客观行为表现。虽然有些婚姻客观行为表现不尽如人意,但婚姻主体依然满意自己的婚姻。中国传统倡导“一日夫妻百日恩”,在做婚姻评价时,往往更念及对方的好处。客观行为中内聚力好于分离力,较多年轻夫妻在冲突时情绪控制力较弱,往往作出过激行为,但事后更多的能主动反省,宽容忍让对方,这也成为一些家庭习惯性夫妻冲突模式。
(三)九成独生子女对自己婚姻总体状况、配偶、夫妻关系满意。独生子女对婚姻总体状况满意比例高于非独生子女,而对配偶满意度、夫妻关系满意度与非独生子女没有显著差异。 超过七成独生子女对物质生活满意,独生子女物质生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女。近六成独生子对家庭收入满意,独生子女家庭收入满意度超过非独生子女。近八成独生子女对性生活满意,独生子与非独生子无显著差异。独生女与非独生女差异显著。综合来看,独生子女婚姻满意度高于非独生子女。聚类分析表明:配偶、婚姻、双方关系、物质生活、性生活等婚姻满意度高度一致,相互之间高度关联。婚姻满意度存在显著马太效应,幸福的婚姻几乎各个方面都很好,而不幸福的婚姻几乎各个方面都不满意。对于这些不幸福婚姻,伴随物质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下,婚姻解体可能是其最后的选择,也应该对此类家庭施加帮扶,助其渡过最艰难时期。
(四)独生子女婚姻调适与非独生子女差异不一。独生子夫妻婚姻调适优于非独生子,独生女夫妻婚姻调适与非独生女无显著差异。独生子冲突时动手、语言威胁两个方面与非独生子存在限制差异,优于非独生子,而在忍让方面与非独生子无显著差异。独生女在冲突时动手、语言威胁、忍让三个方面与非独生女都没有区别。独生子夫妻冲突原因与非独生子夫妻没有显著差异。家务劳动是独生子女夫妻发生冲突的最主要原因非独生子女也不例外,这是时代以及这代人共同的特点,不能简单地将生活自理能力、不愿做家务的帽子扣在独生子女的身上。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家务分工对独生女影响更大,独生女无论在教育还是职业上具有更大的优势,不愿接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在此领域引起更多的家庭冲突。
(五)独生子女对婚姻评价客观。独生子女对婚姻总体的评价与对配偶、对夫妻关系评价高度一致,而与物质生活、家庭收入评价相差较大。婚姻主体在对婚姻评价时更看重配偶和夫妻关系,看轻物质生活和家庭收入。独生子女一代并不是把婚姻当成工具,而是更注重个人品质、夫妻情感,这也是爱情的本质含义,也说明绝大多数婚姻是以爱情为前提和基础的。虽然本研究独生子女物质生活满意度高于徐安琪的研究结果,但满意比例依然不高。并且物质生活满意度和家庭收入满意度是所有评价中最低的,虽然条件好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但年轻的独生子女夫妻依然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或者说,家庭对收入的追求是无止境的。
(六)独生子女婚姻质量高于非独生子女。独生子婚姻质量的优势分布于主观评价和客观调适,而独生女婚姻质量的优势集中表现在主观评价方面。独生女虽然对自己的婚姻评价较高,其个人在教育和职业上的优势进一步延伸至婚姻家庭,选择的配偶也更加满意,但其在家庭中行为表现并无优势。也说明,女性往往更注重对婚姻的感性认识和主观评价,难以在婚姻内部做到言行一致。独生女配偶对婚姻是如何评价,独生女对配偶的高度评价能否换来配偶对其的高度评价,本研究未做调查,这是下一步研究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