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政治、商业市场的背景下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传统征信模式。我国的征信行业起步较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已经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传统征信体系,但随着“互联网+”的模式迅速进入金融领域,传统的征信模式已经存在了诸多问题:一是传统征信较为单一的信息数据采集,其主要来源于借贷领域;二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传统征信覆盖范围较为局限,主要集中于金融领域,尤其是指和银行相关的客户群;三是传统征信的评估模式过于片面,例如用昨天的信用记录判断今天的信用能力。
传统征信开始面临着数据不全、数据信息不精准、不系统化等问题,大数据征信的出现更好的解决了这一系列问题。大数据征信是指采集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进行各种活动时留下的行为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公开信息数据,再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对数据进行计算加工,得出相应用户的信用评估值。随着时代逐渐趋于数据化,大数据在征信体系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形成了种类多、实时性强、价值量大的新模式,大大降低了个人信用评估数值标准偏差值。
相对于传统征信而言,大数据征信是时代的新兴行业,通过大数据等高新技术进行信用信息评估,对比传统征信体系,其优点在于:
(1)信用评估思路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历史记录。大数据征信不再是从昨天的信用记录上来简单判断用户的信用,而是抓取用户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交易数据、微信等社交网站数据、信用卡账单邮箱信息、还贷数据、打车记录、违章记录等多维度的数据,得到有关个人性格、消费偏好、学历等的用户信息,实时反映用户的行为轨迹,并以此推断用户未来的履约能力。
(2)数据范畴更广,覆盖的人群更全面。大数据征信利用用户在互联网上留下的信息数据,统筹用户的行为轨迹和细节,反映用户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即使没有过信用记录的用户也可以判断出他们的信用状况。
(3)应用范围更生活化、日常化。不同于传统征信体系服务于借贷,大数据征信覆盖了借贷、租房、支付押金等生活中常见的履约场景,使信用数据无处不在。
(4)获得数据信息更具有时效性。当今世界是数字信息高速发展的世界,信息的时效性尤为重要,大数据征信通过用户在互联网上留有的基本数据可以刻画出用户的实时信用状况,相比于传统的个人征信体系互联网征信时间更短,效率更高。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个人登记的基本信息、信用卡相关数据和还贷数据为基础,以利用微信等社交网站数据核实用户身份信息,利用网络借贷数据、网络购物数据、打车记录等其它相关数据查阅是否有违章行为为辅助的信用体系。
1.双方信息不对称。征信机构在用户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大数据私自采集用户信用信息,并且泄露用户信息以谋求自身利益。用户往往缺乏相对专业的知识,不能够快速甄选出优质的征信机构,信息不对称使得用户对于数据流向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这将加大个人信息无端被采集并泄露的风险。
2.关于隐私保护立法相对滞后。我国没有专门保护个人信用数据信息的法律,大多数法律涉及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规都是分散存在,所以关于个人信用信息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概括化,可操作性不强,容易出现执法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用户的正当利益。法律对违法犯罪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违法犯罪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所以法律不能够很好地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
3.数据采集标准不明确。对于什么样的信息可以未经授信直接采集,什么样的信息未经授信不得采集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征信机构在采集和处理数据时,并没有将公开信息和敏感性的信息分开处理,同样也会造成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个人信用信息。
4.征信行业自律不足,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行业混乱,征信机构种类繁多,信用信息数据获得渠道复杂,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高标准市场准入标准,未能形成良好的自律市场。其次监管水平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的快速融入人们生活,导致传统征信的监管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下征信环境的需要。
1.信息泄露的方式主要有出售用户个人信息、网络盗用、电子设备病毒感染以及网络漏洞等,其中出售用户个人信息最为常见。征信机构将有价值的用户信息直接出售给第三方,如广告公司等,第三方为谋取商业利益,就会使用户收到短信或电话的骚扰,在日常生活中造成严重的困扰。
2.当个人信用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出去时,由于法律保障还不完善,没有独立的法律体系来维护用户的权益,就会产生用户投诉无果、维权难的问题,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征信机构的用户活动将处于低迷状态。由于违法犯罪者得不到应有法律处罚,进而导致信息泄露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会影响征信市场的发展。
3.数据采集时,由于隐私信息区别不明确,征信机构会借机在用户未授信的情况下,强制征用用户的信用信息,甚至滥用用户信用信息,产生金融犯罪和诈骗,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还会给用户的信用评分带来不良影响,严重者会给用户带来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使得用户对征信行业的相信程度大大降低,甚至会造成用户对信息泄露的恐慌。
4.个人信用信息泄露后,不仅会影响用户的生活和损害经济利益,而且也会给相关征信市场带来负面影响。机构工作者私自泄露用户隐私信息,导致用户利益受损,将会影响整个机构的信誉,进而会使得用户开始怀疑整个征信市场的信用机制的可靠性,如此的蝴蝶效应必将影响到整个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如若此时相关监管部门不能发挥应有职能,没有及时出面加以整治,就会失信于民。
征信机构首先要在采集信息前有明确的框架及条例,并且在征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采集使用。用户要实事求是主动说明自身情况,不得隐瞒,征信双方相互沟通,促使线上线下、多角度、多渠道验证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而形成信息共享。其次,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要秉承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用户有知情权,将采集的信息告知给用户,利用获得的信用数据将不同信用等级的用户进行归类划分,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借鉴国外较为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结合我国当下的基本国情和征信市场结构,不断修复完善法律法规,细化每项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和对违法者的处罚程度,依法监管征信市场,严厉打击私自售卖用户信息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征信机构要遵守相关法律,依法开展征信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工作,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司法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同时还要整合各种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违法补偿机制,及时维护和补偿受害者,促使个人信用数据使用和保护更高效。
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从保护个人隐私出发,由国家征信局统一规定数据采集标准,必须规范采集数据的格式,要求数据必须完整全面,在保证数据有效性的同时兼顾数据的共享性。严格划分公开信息与非公开信息,采集的数据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积极建立个人授信许可制度,从数据获取源头上控制隐私泄露。研究网络技术,严格控制个人信息保存时间,到期自动销毁,杜绝在未经用户授信的情况下,将用户敏感信息个人化、去隐私化。引进新型的个人信用数据加密系统,防止数据盗用。
政府监管首先要有健全的监管机制,要从机构入市开始到数据共享流程和人员管理方面严格把关强化监管,提高风险预测能力,设立自动预警系统,利用大数据实时监管,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和危机应对能力。加强征信机构内部的数据控制,鼓励合法数据交易行为,将非法数据交易的行为扼杀在机构内部。同时可以定期将非敏感信息对外公开,确保公开信息的透明性。
在我国个人隐私保护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互联网征信业要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征信行业自律环境。行业自律主要在于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专门成立互联网征信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对行业征信行为的具体约束。行业内部可以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明确学习隐私数据的划分,不断强调保护用户隐私的重要性,保证从业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同时,公众要有防范隐私泄露的意识,政府宣传普及个人隐私保护知识,通过曝光泄露隐私案例,积极了解泄露的途径,防微杜渐,促使用户将隐私保护列入到个人征信管理中,严格筛选征信机构,授信时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条例,积极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采集和使用的征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