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经过20多年的酝酿后正式出台,对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行限额偿付,需要准确计算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存款本息合计,然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投保机构普遍存在同一存款人合并不到位情况,大大影响了存款保险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而对赔付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同一存款人机制建设迫在眉睫。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既要充分保护大多数一般存款人的利益,也要充分发挥大额存款人对市场的监督作用。相对于大量的小额存款人而言,大额存款人有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可以选择和监督银行,促进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道德风险。因此,为了发挥大额存款人对市场的约束作用,存款保险普遍采用限额偿付方式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在《条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需要准确计算出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金额,才能确定具体赔付金额。
《条例》规定,特定条件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及时、足额偿付是稳定存款人信心、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条例》也明确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偿付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建立同一存款人机制,快速确定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存款本息合计,无疑是及时偿付的前提,同时还有利于合理预判偿付大约需使用的存款保险基金规模,便于提前安排。
《条例》出台之前,存款账户开立相关管理办法并未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提出要求。以人民币银行账户开立为例,主要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账户管理制度为主。这些制度主要从账户管理角度对账户开立条件、开立手续以及证件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中国公民既可以用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作为开户证件,也可以用户口簿、护照开户,并未要求对不同账户是否属同一个存款人开立进行识别。
《条例》出台后,仅原则上要求各投保机构勤勉尽职,尽可能准确识别同一存款人,同时应加强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健全本机构同一存款人信息系统,但至今未出台相应文件对合并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各投保机构在进行同一存款人合并时,主要以客户号作为识别标识,并手动对特殊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从实际情况来看,同一存款人合并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以客户号作为客户身份唯一标识不够严谨
客户号是银行对客户的编号,不同银行的编号规则不尽相同,但一般包含客户类型、开户证件类型、顺序号、校验码等信息。从编码规则不难来出,对客户号中包含开户证件类型的投保机构而言,如客户持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不同证件开户,会因开户证件类型不同而产生不同客户号,因此,以客户号作为同一存款人识别标志并不严谨。
2.数据质量不高影响了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
不少投保机构存款账户数据质量不高,存在信息缺失、录入有误甚至数据丢失等情况,导致无法进行同一存款人合并。如个体工商户存款账户缺乏户主信息,无法将个体工商户账户与户主个人账户合并;分公司账户缺少总公司信息,无法实现总分公司账户的合并等等。
3.技术手段缺乏限制了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
同一自然人先后持身份证、军官证(或警官证),或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多个有效证件开户的,投保机构因缺乏有效的技术识别手段,只能作为不同客户看待,无法进行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
鉴于目前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在构建同一存款人机制时,应明确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全面、真实的存款账户信息是同一存款人机制的基础。
存款账户开立是投保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第一步,存款账户信息则是后期统计、汇总、合并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数据,基础数据质量直接决定了后期统计数据的质量。因此,要做好同一存款人账户合并,必须高度重视存款账户信息,把好开户信息“第一道关”,建立全面、真实的存款账户基础信息。
其次,唯一、有效的客户身份标识是同一存款人机制的关键。
通过一个关键字段将客户所有存款账户信息进行汇总,有利于快速、便捷的计算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也是实现《条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要求的必要保证。这个关键字段就是客户身份唯一标识。
第三,正式、明确的制度规定是实现同一存款人存款合并的保障。
投保机构是同一存款人合并义务主体,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各投保机构在同一存款人合并方面的做法不尽相同,问题也较多。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尽快明确同一存款人合并的规则和要求,并及时下发给投保机构,为实现同一存款人有效合并提供制度保障。
以往客户开户时,投保机构仅仅关注客户姓名、身份证件、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对职业、住址等信息关注较少,甚至直接提示客户不需填写,对公客户的上级机构信息更是鲜有收集,导致由于信息缺失不能进行同一存款人有效合并。在今后的开户管理中,应逐步加强开户信息收集并与客户号关联,对个人客户,在客户号与身份证件关联的基础上,进一步关联客户名称、所在辖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多重信息;对单位客户,在客户号与主开户证件关联的基础上,进一步关联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名称及证件号、行业分类、注册资金等信息;非法人单位客户还要增加关联上级法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通过基础数据的规范、丰富,为同一存款人合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目前,除身份证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外,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对公客户证件等均无相应的核查系统,投保机构柜面人员对此类证件识别难度较大,无法有效进行同一存款人合并。建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公安出入境部门、工商管理等部门建立此类证件的核查系统,方便银行在办理账户开立、挂失等业务时对客户身份进行有效识别,丰富同一存款人合并的技术手段。
2000年以前,我国个人存款无实名制管理规定,多数投保机构均存在假名、匿名及无法核实的个人存款账户。《条例》实施以前,也没有要求投保机构对同一存款人进行识别、合并。鉴于这些客观情况,建议采取新老划段、区别对待的办法,对2003年以前开立的无实名的个人存款账户建立登记簿,专项管理。对实名制以后开立的存款账户,投保机构要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通过补充信息、优化系统等方式,进行历史数据清理和合并,减轻历史包袱。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各投保机构的客户号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标识还存在诸多漏洞,但重新选取或设定客户身份唯一标识难度较大,可操作性也不强,建议仍以客户号作为客户身份唯一标识,但必须进一步完善。首先,要重新梳理客户号编码规则,从规则上堵上一个客户多个客户号以及多个客户号对应一个客户的漏洞。其次,要建立信息纠错预警机制,通过系统自动比对自然人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相关证件信息等,如发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信息出现一致的但客户号不一致的,及时发出预警,提示再次核实。通过上述措施,确立客户号作为客户身份识别唯一标识的地位。
目前,因没有明确制度规定,投保机构合并工作中普遍存在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如自负盈亏的单位食堂存款是否需要与单位存款进行合并,电子钱包存款余额是否需要与个人存款进行合并,同级财政存款是否需要按五级财政级别进行合并,以及久悬账户如何进行同一存款人合并、临时性存款如何按照所有权的法律归属与临时性存款客户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其他存款账户归并统计等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同一存款人合并制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投保机构的合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