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行为。信用评级的目的是显示受评对象信贷违约风险的大小,一般由某些专门信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针对受评对象金融状况和有关历史数据进行调查、分析,从而对受评对象的金融信用状况给出一个总体的评价。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较晚,1987年,中国第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建立,至今40年间,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经历了一个膨胀、清理、整顿、竞争和整合的过程。
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政府开始批准地方性企业发行债券,为了防控地方性企业债发行所承担的风险,我国首家独立于金融系统的信用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应运而生。这一独立于金融系统之外的信用评级公司的成立起到了标志性的作用。
90 年代初期,我国国内的高通货膨胀环境引发了抢购风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了全部撤销银行内部评级公司的通知,1992年,设立了全国信誉评级委员会来开展评级业务。1992年10月,我国第一家全国性评级公司——中诚信有限公司正式宣布成立,随后,大公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信用评级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等信用评级机构陆续建立。伴随企业债规模的增加,信用评级机构在全国各地纷纷开花,最多时在100家左右。
1997年底,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表示我国有9家评级公司具有企业债的信用评级资格。1998年底,中国首家由惠誉国际和国际金融公司参股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在这个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的地位得到确立,极大地推动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
2005年以后,债券市场迅速扩张,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信用评级行业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联合资信、中国诚信、大公国际、上海新世纪、上海远东5家初具规模的龙头评级机构显现出来。2007年,证监会核准,上述5家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证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
2006年起,国际合作参股到中国评级机构中,2006年,穆迪购买中国诚信49% 的股份;2007 年惠誉评级购买联合资信49%的股份;2009 年,标普与上海新世纪签订合作协议。在竞争整合中,一些小规模的评级公司被淘汰出局,到2012 年中旬,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机构记录在案的共有78 家信用评级机构。以市场份额占有率为口径计算,目前国内位居前列的是中国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资信和上海新世纪。
信用评级的主要业务是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在债券市场上,我国没有A级以下的债券,2013年以前,我国债券市场一直保持着“零违约”的神话。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年,我国债券市场债券违约只数分别为6 只、23只、78只、49只,涉及债券金额分别为13.40 亿元、124.10 亿元、285.44亿元、392.9亿元,涉及发行人分别为5 家、19家、29 家、37家(数据来源中国经济网),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繁发生,违约规模呈逐年递增的特征,使评级行业面临挑战和质疑。在信贷市场上,在经济下行的大趋势下,一些被评A级的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甚至面临破产倒闭。例如,汉中辖内有两户粮油加工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为AA,随后,这两户企业不仅不还银行贷款,还在社会上非法集资,企业法人代表卷款逃跑,在社会上引起了极恶劣的影响,致使部分银行和社会群众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再信任。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近年,部分大、中型企业经过整合,纷纷加入集团公司。如汉中锌业有限公司加入有色集团公司,陕西飞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加入陕西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这些企业需要资金时,首先就在集团内部融资了;另外,一些优质大、中型企业都是银行相互争抢的优质客户,这些企业不愁融不到资金,他们第三方评级的需求很弱;小微企业一是嫌评级费用会增加其成本,二是到金融机构贷款时,金融机构不太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致使小微企业觉得第三方评级结果作用不大,因而也不愿参与评级。
通过多次与地方政府联系协商第三方评级事宜,发现地方政府对第三方评级的重视程度不够,一方面考虑到评级费用问题,地方政府不愿承担评级费用,怕给企业增加成本,一般也不动员、要求企业参与第三方信用评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在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使用信用评级报告方面的力度仍显不够,对信用评级市场仍未推行切实有效的支持政策和相应的保障制度,对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也趋于敷衍,不太热心,基本无实质性的应用。
2011年,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提示商业银行谨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外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授信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部信用评级在商业银行系统的使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时一般采取内部评级法,部分商业银行已经从内部评级初级法过渡到内部评级高级法。现在,大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全国性金融机构均有自己内部的评级体系,很少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这使得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进一步缩小。
我国评级市场自2006年起就开始被国际评级三大巨头全面渗透。中国诚信在2006年就被穆迪公司收购了49%的股权,并交出了经营权,同时还签署了2013年后由穆迪公司控股的约定。2007年,联合资信也被惠誉国际公司收购了49%的份额,上海新世纪也于2009 年与标准普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机构轻松控制了中国三分之二以上的评级市场,在国防、能源、金融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参与评级时有商业隐私和秘密暴露给国外评级机构的风险隐患,且也丧失了信用评级的话语权。
信用评估机构评级所需的报表、资料一般主要来自受评企业,但目前许多企业常常美化、篡改报表,甚至为达目的,根据需要,编制多份报表,分别提供给政府、银行、税务部门、提供给评级公司的报表数据常常与真实数据大相径庭。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缺乏客观性和可信性,为了获得较高的评级结果,如违约历史资料等对自己不利的资料隐瞒不予提供,评级公司有时很难获取、核实真实资料,这为信用评级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直接影响到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信用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收费,但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却是投资者。受评企业希望评级机构能评定出较高的评级结果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因而,在评级过程中受评企业会通过付款施加压力要求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结果,评级机构因相互之间的竞争压力,为了拓展业务,占有市场,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有时就配合受评企业给与其虚高的符合受评企业预期的信用等级。
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以上,中小企业一般发债无门,在经济增速下降时期,中小企业生存更加艰难,金融机构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对中小企业贷款慎之又慎,一般只发放抵押、担保贷款,致使中小企业评级需求大幅下降。优质大型企业因融资渠道多,且是众多金融机构争抢的优质客户,一般与金融机构有较长的合作经历,评级意愿也不高,且各家金融机构大都有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也不太看重外部评级。
信用评级启蒙于1909 年的美国,在发展初期,评级机构一直采用免费评级。1968 年以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收入主要来源是投资人和其他评级结果的使用者订购评级机构刊物的费用。1968年,标准普尔开始向受评对象收费,这种收费模式延续至今。中国第三方评级机构起步晚,只有短短几十年的时间,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资本较弱,公信力不强,部分评级机构操作不规范,同时,监管也未及时跟上。此时,评级机构向受评对象收费,一是容易招致受评对象反感,不愿意参加评级,致使评级业务难以发展壮大;二是向受评对象收费易导致评级机构受制于受评对象,致使评级结果有失客观、公正。建议在国内评级业务公信力不强的情况下,采取免费评级,以拓展业务、发展壮大市场,或者由政府部门以监管者的身份支付企业评级费用,以保证评级的客观、公正,保护、发展评级业务。
任何产业在发育、成长、成熟、壮大的过程中,无不需要国家以制度作为保障,信用评级业也不例外。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幼儿期”成长期,没有政府扶持政策做后盾,让他们与不是同一重量级的外资评级机构去竞争,无异于把没有多少生存能力的小孩扔到荒郊野外让他自生自灭,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结果是民族企业会被强大的外资企业扼杀。希望本着发展本国评级机构的出发点对外国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准入限制,对民族评级机构开放监管信息、信贷信息,给民族评级机构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议建立系统的监管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标准,规范评级程序、流程、标准和信息披露,建立第三方信用评级问责机制,防范利益冲突,以约束、惩戒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市场对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度,提高第三方信用评级的公信力。
建议政府在财政贴息、项目补贴、税收优惠等各个领域广泛应用评级结果,对于第三方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的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新业务试点等方面,政府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提高第三方信用评级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引导企业提高对第三方信用评级的认识,扶持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健康成长与可持续发展。
将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评级结果作为银行审批信贷业务时的重要参考。一是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审批信贷业务时,要参考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人民银行将评级结果应用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评。二是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查阅企业的信用评级报告,并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在A 级(含)或以上的企业给予更多的合作优惠,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