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P2P网贷平台风险防控研究

2018-12-05 16:37杜国明李凤敏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

杜国明,李凤敏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州 510642)

一、广东P2P网贷发展状况及特点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即个体网络借贷,简称P2P网贷。由于P2P网贷具有贷款便捷、贷款门槛低、适用范围广等诸多优势,加之利益驱动和监管规则不健全等原因,该类平台自2007年出现后便呈现出超高速增长的趋势,仅用八年时间,全国P2P网贷平台近3 000家,成交量突破1万亿元,同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仅23万亿元。据网贷之家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现存P2P网贷平台2 235家,8月份全国P2P网贷成交额1 910.30亿元,是上一年同期成交量的近2倍。从广东来看,2015年11月末达到高峰,全省P2P网贷平台共计480家,随后由于专项整治等因素逐渐递减,至2016年8月末,共404家平台在线运营,排名全国第一。伴随着行业的超常规发展,P2P网贷平台呈现出两大特点(资料来源于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金融办内部文件)。

1.良莠不齐。由于缺乏监管规则和行业统一标准,P2P网贷机构准入门槛极低,业内鱼龙混杂,机构在人才、技术、风控水平等方面发展良莠不齐,甚至出现打着互联网金融幌子,借平台非法集资或者诈骗,不仅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网贷整个行业,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2.风险集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 263家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占P2P网贷平台总数的1/3,仅2015年一年,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就新增896家。不断暴露的问题也令人震惊,整个行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大部分被曝平台涉嫌刑事犯罪。

二、P2P网贷风险原因分析①广东银监局和广东省金融办内部文件。

1.偏离信息中介定位。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直接或间接向借款人提供本金或利息保障制度,这种附加平台信用的经营模式推动国内P2P行业快速壮大,但同时也改变了P2P网贷平台的基本性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认为,国内绝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已经偏离信息中介方向,转而发挥信用中介作用,代行“金融机构”职能。如深圳的“旺旺贷”,在“跑路”之前声称“年化利率均在18%~24%,提供本息保障”;又如涉嫌非法集资的“钱海创投”,在其平台上许诺“高回报率,本金保障、百分之百赔付”。然而,多数P2P网贷平台并不具备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和风险缓释能力,一旦借款人出现大面积违约,就会引发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和可持续经营风险。

2.偏离服务主体。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初衷在于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以灵活多样的互联网方式满足该部分群体的融资需求。但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的服务主体逐渐发生偏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如2015年被公安机关立案的“盛融在线”:平台累计借款超过1亿的人数共有54人,其借款总额达62.5亿元,占平台交易额的49.3%。更进一步看,累计借款排前10%的借款人,借款总额高达117.9亿元,占总成交额的93.02%。也就是说,平台大部分资金投向了亿元以上的大项目,而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则多在50万元以下。

3.偏离线上经营模式。近两年,部分P2P网贷平台脱离完全的线上经营模式:将营销转向线下,组建“地摊式”线下销售团队,大肆开展宣传,恶意诱导消费者。如近来风波不断的校园网贷,其目标对象主要是没有正常收入来源、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大学生群体,通过歧义性语言或欺骗性手段在校园开展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恶意误导大学生进行非理性消费。一些平台刻意隐瞒借款的真实风险,以“零首付”“零利息”等低门槛、低成本进行欺骗诱导;一些平台通过“校园代理和层层分包体系”模式进入校园,破坏正常校园秩序,影响学校稳定。在大学生借款发生逾期后,又采用暴力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导致校园网贷进入失控、失序状态,个别大学生甚至因无法还贷付出生命代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4.缺乏风险管控。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帮技术,缺乏尽职调查和大数据基础,无法有效识别、监测、动态管理风险。“盛融在线”的风险管理漏洞之一即缺乏风险隔离,客户资金全无保障。与大多数平台公司一样,“盛融在线”未与正规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托管或存管协议,而是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国付宝”“支付宝”等进行线上充值,甚至可以线下充值。客户资金缺乏风险隔离,平台公司缺乏经营约束。漏洞之二为缺乏风控体系,业务经营如履薄冰。其采用资金池方式运作,以短养长,但却缺乏基本的流动性管理意识、技术和能力,缺乏必要的风险缓释资本,进而因个别项目回款出现逾期,引发兑付危机,最终资金链断裂。

三、广东P2P网贷风险防控对策

1.强化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地位,设置市场准入门槛。首先,进一步强化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地位。《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个体网络借贷的内涵和性质。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暂行办法》也开宗明义地指明了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P2P网贷平台主体地位,明晰P2P网贷的合法界限,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共识。其次,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在法律机制上通过设置市场准入条件给予P2P网贷平台以合法地位,是防范市场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互联网借贷市场规范经营的前提要件。建议设置适当的实缴资本门槛,实缴资本的多寡可一定程度反映平台股东实力和经营能力,可以很好地过滤掉一些骗子类平台,留下正规的经营平台,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构建高效的P2P网贷平台监管机制。《暂行办法》规定,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因此,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3.完善第三方担保制度。《暂行办法》已明确禁止“自我担保”。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提供担保且有10倍杠杆率的法定限制。而互联网信贷平台的交易规模会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而不断增长,所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进入容易违背10倍杠杆率的规定。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应作为我国互联网信贷平台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对于没有取得特许资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应不断加强其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严禁其设立互联网信贷平台进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与非法理财。

4.健全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主管部门应推动更多银行为网贷企业开放资金托管业务,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坚持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机构的性质。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P2P网贷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在保障托管资金的真实性、有效性的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网贷平台的利益冲突[1]。

参考文献:

[1]吴隽.互联网信贷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优势与风险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5,(4):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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