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彤阳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小微企业规模弱小,竞争力不强,经济政策的些许变化就能影响其发展,在面临经济危机时更是无能为力。近年来,由于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国际经济大环境持续低迷,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不仅如此,我国现在的经济呈现出的低迷的态势,让部分投资者偏向于保守型投资,更愿意将资金投向抵抗风险能力更强的大企业,这一道理对于国家、社会资源也同样适用。本身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在持续的资源缺乏下,更加难以与大企业竞争,一步步被挤出市场。
我国货币信贷总量不低,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信贷多是为大企业大项目准备的,包括但不限于体现在信用评级、资格认定等方面上,这对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很高的准入门槛。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并没有专门设置适合小微企业现实情况的贷款申请通道,这就意味着小微企业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可能性几乎为0,不得不从社会公司获取资金,利息高、风险大,阻碍其生存与发展。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动力。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条件的限定,大多数实际的经营管理者并没有接受过系统完整的经营管理相关知识的教育,甚至没有接受过所从事行业专业知识的学习,这就导致创新意识的匮乏,很多小微企业在创新和模仿之中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后者,这看似不用承担创新可能的失败造成的损失,但也大大限制了小微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小微企业资金不充裕的劣势,也导致其无法满足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的薪金等方面的要求,实际也并不具备创新能力。
小微企业在成立初期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以及相应设施设备,转型所付出的代价是资源从新组合投入使用。转型的资金如何筹措?转型后的损失如何弥补?原有的资源是否可再利用?错综复杂的情形使小微企业难以摆脱转型的困境。不排除在国家政策的优惠扶持下,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可以成功转型。然而大多数小微企业的经济实力仍难实现转型。
在我国现行诸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中,都有涉及到对我国小微企业具有帮扶效果的政策,涵盖范围较广,但这些政策散落在各项文件中,普遍具有时效短、不稳定的特点且这些文件并未以立法的形式颁布实施,这就导致其效力大打折扣。除此之外,因为涉及税种广泛且未进行统一收录,对于小微企业来说,进行学习计算并完全应用到日常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中去,花费的时间过长过于困难。
技术创新是一个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动力。在现在小微企业创新艰难的时代大背景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还应当起到承担鼓励小微企业提高创新能力的社会作用。其实就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已经呈现出向鼓励创新方面倾斜的趋势,但仍要考虑到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与大中型企业适用同一套优惠政策,应当适当降低准入门槛,甚至为小微企业定制合适的优惠政策。
就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而言,小微企业3万元的起征点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微企业的进步而进行适当修改。因为多数小微企业从事的行业限制,导致经营成本高,收入虚高,实际获得的利润少之又少。要解决这种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税率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多,但受益面窄。追其根本,在于达到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过高,很多企业因为无法同时满足应纳所得税额、资产规模与从业人数三项条件,所以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在为之努力的一件事情。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最大限度的帮助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以期成为本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带动经济发展。在优惠方式上,世界各国纷纷结合本国国情,出台了很多具有本国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能生搬硬套,但的确值得我国借鉴。
3.1.1 美国与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出台了以《小企业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涵盖企业资金周转、技术创新等方面,以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例如一些州政府建立了信贷公司来鼓励和资助风险投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同时给予了小微企业一定的税率方面的优惠。除此之外,还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技术创新方面的做法十分值得借鉴,其政府在这一方面给予了最大限度的政策扶持。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而言,其所发生的全部研发费用,无论是否形成研发成果,均可全部抵免,还可按比例减免地方税。当年研发费用超过前3年平均额的,可直接扣除超出部分的 25%。
3.1.2 日本与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日本小微企业数量巨大,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日本在 1963 年通过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小微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以及较低的税率。允许一定数量的小企业选择简单的税收制度和免征消费税,高新小微企业采用贷款方式获得设备可减免所得税,置办常用的机械设备也能享受延期征收固定资产税。在研发费用上,研发费用的6%可直接抵免当期应纳税额;但不可以超过所得税的15%。同时,对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而言,其所发生的全部研发费用,无论是否形成研发成果,均可全部抵免。
3.1.3 欧盟国家与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欧盟早在上世纪末年制定了《增长、竞争和就业白皮书》,认为发展小微企业是一种重要的战略步骤。曾作为欧盟一员的英国对初创的小微企业优惠力度非常大,注册资本的60%以及保险附加税都可以享受到减免优惠。法国对初创的小微企业实施前三年的所得税减免,而且部分区域的小微企业在这个基础上还享受三免两减半的优惠。德国对初创小微企业的优惠也是体现在区域上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营业税在前五年可减免。并且德国对金融机构予以一定优惠,作为小微企业担保和投资的银行,可以在将经营利润用于公益项目时享受所得税减免。
阿根廷是发展中国家中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格局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因为具体国情,阿根廷小微企业规模十分庞大,不仅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拉动作用,还是政府解决就业的最有效途径之一。阿根廷出台了《中小企业扶持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同时设置相应的国务秘书处,全权负责小微企业。巴西也有类似的机构,但仅起到培训作用。但是巴西创新性的将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六种税目进行简化合并,成为“超简单税”,不仅有效降低了税负,还精简了相应手续。除此之外,国际航空业等六个支柱性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具有较好的延续性。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并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呈现,不仅效力低且时效性低。应当搭乘我国现在财税体制改革的东风,将散落于各规章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有机整合并落实到法律层面。对现行涉及到小微企业的相关法律,例如《反垄断法》,进行完善,全面有限地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可能都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一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图适用于全部小微企业显然是不现实的,应当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切实困难,提供不能的帮助。例如,初创期的小微企业资金储备几乎为0,可以考虑直接的税额减免或优惠;已经成功度过初创期,需要扩大再生产以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的中期企业,应当给予金融机构专项资金投放、投资抵免等方式。同时,我国幅员辽阔,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小微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以及面临的困难也不尽相同,也应当实施不同的优惠方式和政策,促进各地小微企业快速稳定发展。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到技术创新的主要包括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增值税,以及企业研发相关支出可加计扣除,并没有具体针对小微企业相关政策优惠。应考虑出大力度的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金融机构设立专项资金投放创新类小微企业贷款,以改善小微企业的资金获取困难的窘境,还可以对致力于技术研发的小微企业设置合适时长的税收减免,这可以缓解初创期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创新型小微企业的生命力以及竞争力,涵养税源。
在所得税方面,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弥补亏损的能力较弱,因而应当给其更多的缓冲时间以弥补亏损,即较其他企业而言放宽甚至取消补亏期。在增值税方面,应当从免征额标准方面着手改革。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考虑扩大范围。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适度放宽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加大小微企业其他相关税种的优惠力度等。
直接优惠多指直接减免税额或者降低税率;间接优惠则多采用加速折旧、延期纳税、投资抵免等方式。两相比较,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直接让渡税额相比,让渡时间更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的困境。且间接优惠的手段更加丰富多样,也可以带给小微企业更好的税收福利。这样既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又能让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但这并不代表可以完全摒弃直接优惠,因此,应当逐步形成直接、间接优惠相结合并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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