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阎之大 编辑/韩英彤
福费廷已不再限于信用证项下承兑汇票的买断,而是将其业务触角进一步延伸到以多种结算方式体现的广义应收账款,但这也相应给福费廷业务应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
买方远期付款,是当前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由此形成的应收账款,给卖方带来了很大的资金压力与潜在风险。银行贸易融资自然成了应收账款变现的有效途径及风险缓释器,而福费廷业务则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随着结算产品与融资方式的日趋多样,福费廷已不再限于信用证项下承兑汇票的买断,其所涉业务已延伸到由多种结算方式体现的广义的应收账款,包括银行签发的本票或承兑的汇票、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担保、托收项下银行保付的商业票据等。本文将通过几则实例,诠释福费廷的基本原理,展示当前福费廷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并结合具体的运用场景对福费廷业务的特点、优势及风险进行分析与点评。
A公司向中亚某国出口钻井设备,金额310万美元,结算方式为90天远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在开证行兑用有效。国内S银行将单据提交到开证行,单证相符,开证行通过SWIFT MT756发来了到期付款通知。由于金额巨大,到期日尚有3个月,A公司遂向S银行申请福费廷融资。但由于福费廷业务系无追索权的买断,而开证行发来的仅是SWIFT通知,不是对有形汇票的承兑,加上S银行既不是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对开证行也没有授信额度,因此,S银行不接受A公司的申请。
A公司转而向M银行求助。M银行经过慎重研究,对下列问题进行了澄清:一是信用证项下福费廷并不限于开证行的承兑汇票。根据ICC R256,开证行以电报承兑也构成到期付款的确定承诺。本案为远期付款信用证,无需要求汇票,开证行以电讯形式确认到期付款,符合叙做福费廷的条件。二是由于A公司为钻井设备领域的信誉客户,且在该开证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一直正常,加上本笔交单已经收到开证行的付款通知,因此不存在因欺诈纠纷导致货款被法院止付的可能。三是福费廷业务系对应收账款或债权的买断,不以是否为指定行为前提条件。只要买入行对开证行有相应的授信额度,到期应能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最终,M银行同意了A公司的福费廷融资申请,以票据贴现的利率买断了本笔应收账款,实现了银企双赢:不但为A公司解决了资金困难,也为自己争取了一个优质国际结算大户。
虽然针对开证的承兑汇票或远期付款承诺叙做福费廷是一项常规业务,但鉴于福费廷业务对卖出方没有追索权,实务中除上述M银行澄清的问题之外,包买银行还应注意下列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必须具有真实、正常的贸易背景。据此,如果是非被指定银行进行福费廷融资,应要求受益人提交开证行的付款通知及相关单据的副本。二是融资银行对开证行已核予相应的同业授信额度。三是须完善福费廷法律手续,并得到开证行对款项让渡的电报确认。
原则上讲,只要应收账款由一家银行承兑、保兑、保付或承担了付款责任,则该应收账款便具有了福费廷融资的可能性。比如D/A托收,若进口方银行在进口方承兑之外加具了付款保证,即对D/A票据保付,则该汇票同样具备了叙做福费廷的条件。
W公司需要从德国进口设备,申请G银行开立信用证,金额600万美元。W公司由于资金问题要求远期付款,而出口商则坚持即期付款。按传统模式,G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并对来单叙做进口押汇,即能满足双方的要求。然而,一是受限于开证行押汇额度,二是押汇利息较高,客户负担过重,所以,此方式未得到W公司的认可。
针对这一情况,G银行为W公司设计了如下创新组合方案:
由W公司委托其离岸公司向G银行的境外行部申请向出口商开立即期信用证,境外行部收到信用证下相符单据后,转为针对境内W公司的90天D/A托收寄G银行。W公司对托收汇票承兑,G银行对汇票保付。接下来则是离岸公司就保付汇票向G银行境外行部申请福费廷融资或转卖给其他包买商,随之用福费廷款项在信用证下对外付款。承兑汇票到期,W公司付款并归还境外包买商。如果离岸公司与出口商签订的同样是90天付款远期合同,离在案公司则对此笔福费廷融资额外享有90天的使用时间。
本业务中,离在岸公司间通过“委托开证+托收+票据保付+福费廷业务”的组合,利用境外低利息资金完成了一笔进口。而G银行通过对进口代收保付,可以获得一定的利差与汇差收益,以及保付、开证、托收、交单与保付保证金存款等衍生收益;同时,通过D/A保付,也稳定了客户资源。
D/A票据保付不像信用证那样自始至终受到融资银行的审核与管理,所以,目前国内银行的D/A保付及福费廷融资一般发生在离在案公司及银行的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然而,对此类利用离在岸之间的贸易叙做的福费廷业务,如果单笔金额过大,或期限超出正常贸易范围,在无法提供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尤其是基础交易所属行业较为敏感的情况下,融资银行应在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前提下审慎办理。高风险国家保函项下的福费廷
D公司是M银行重点开发的客户之一。多年来,D公司与M银行只发生存贷款业务,其国际业务一直由Z银行垄断,M银行很难介入。2006年4月份,M银行了解到,D公司与苏丹电力公司签署了一笔价值2512万美元的输变电线路出口工程合同,付款方式为:苏丹中央银行开具付款保函,苏丹电力公司按季向该D公司付款。一旦苏丹电力公司违约不按规定支付,D公司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偿。
苏丹经济发展迟缓,国内动乱频发,账款能否顺利收回存在很大变数,加之此时人民币升值,而D公司也有美化财务报表的需求,因此有转让债权提前收回款项的强烈需求。M银行了解到此信息后认为,苏丹方面前期回款正常,更重要的是还有苏丹中央银行的担保,因此决定为D公司设计一个能解决应收账款回收与下表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融资方案。M银行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了仔细分析,首先明确认识到,由于涉及受制裁国家,M银行不能直接买断并持有到期,唯一可行的方案是在买入的同时,通过二级市场再转卖给其他包买商。于是,M银行前后联系了包括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等40余家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由于应收账款涉及苏丹,风险高、金额大,这些机构均无法给与相应额度,所以得到的答复都是无能为力。
M银行经过研究,建议将应收账款金额按时间段进行拆分,以方便包买商购买。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终于与德国一家福费廷公司签约,由该公司无追索权地买断5期应收账款,合计542万美元。具体流程为:M银行从D公司买入与向该福费廷公司原额让渡同步进行。M银行无需动用自有资金,将包买商支付的款项直接入D公司账户。
按此方案,M银行又分别与瑞士、英国等几家福费廷包买商成功叙作了剩余金额的转卖业务,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D公司的棘手问题,还帮其提前收汇及退税核销。
需要注意,只有付款保函才是对受益人债权的保证,而诸如质量保函、履约保函、投标保函等,则并非是对已形成的债权进行的付款承诺,而是以见索即付的形式担保保函申请人不违约,因此不具有福费廷债权买卖的条件。
银行叙做担保项下福费廷业务,应确保担保行不是受制裁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否则,有必要像本案例这样预先找好下家包买商,而不能将债权持有到期。
本案例中,D公司向苏丹电力公司供货已经一年有余,并已形成了稳定的有效债权,而欧美包买商比我们更了解苏丹的国家形势,对苏丹中央银行的担保与支付能力比我们更有信心,债权买入后的追讨措施比我们也更有力,加之颇具吸引力的价格优势,这些都是包买商愿意买断该笔应收账款的原因。
国内A公司与非洲某国B公司签订了机电产品出口合同,金额500万美元。应进口方要求,C银行开立了自由议付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见单后60天。
由于信用证金额较大,又是远期,A公司亟需银行贷款支持备货,但因为进口方系非洲公司,开证行又为埃塞俄比亚本土银行,几经努力,A公司未能在任何银行获得打包放款。但A公司认为本笔业务是打开非洲市场的契机,所以仍克服困难自筹资金组织了货源,期待货物装船后凭相符单据在银行议付。然而,在A公司拿到单据后,联系了数家银行均遭到拒绝,原因是:对开证行无授信额度,进口国风险过高。
山重水复之时,G银行给A公司打来电话,告知可以为本笔业务进行融资,且是无追索权的福费廷买断。G银行通知A公司,他们刚刚联系了IFC,对方表示可就本笔信用证开立保函,担保开证行到期不能付款时见索即付。保函一旦开立,G银行即进行福费廷融资。
IFC(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也是全球最大的专注于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发展的机构。IFC于2005年启动了全球贸易融资计划(简称GTFP),内容之一便是对开证行的付款提供担保。计划实施以来,IFC的违约率为零。
在GTFP合作模式下,如果开证行包括在GTFP计划中,当融资银行欲以其已承兑的信用证为基础进行融资而对开证行又无同业授信额度时,可申请由IFC向融资银行开立保函,为开证行的付款进行担保。IFC收到申请后,最快当日即可开立保函,担保期限长达3—5年。IFC国际评级高,融资资本占用少,可做到100%风险覆盖。同时,IFC保函除承担开证行破产、拖欠、拒绝付款风险外,还包括开证行的国家风险,比如外汇管制、延期付款令、禁止进口、战争等。
G银行利用IFC的担保,突破了融资行对开证行无信用额度的瓶颈,消除了对开证行信用、付款能力及进口方国家外汇管制等风险的担心,解决了A公司的燃眉之急,还对叙做高风险地区银行信用证融资产生了示范效应。
IFC专注于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发展,所以,利用GTFP计划的进出口双方必须是私营企业,且货物不得被列入IFC的限制名单。另外,IFC保函并不担保因欺诈导致法院止付的风险,因此,出口企业必须诚信经营,融资银行则应做好KYC调查,防止相关风险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IFC担保后,未经其同意,相关方不得擅自改变开证行承诺的付款条件或变更信用证项下单据,否则存在IFC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可能。
X公司系国内大型铝制品生产企业,产品长期销往国外,产销周期长、应收账款比例大,且单笔金额动辄上百万美元。为适应市场竞争,X公司不得已常常采用O/A结算方式,货到后90天汇款。由于应收款账龄长,X公司资金压力巨大。2013年6月,X公司与南美Y公司签订了一笔出口大单,金额达300万美元。为便于融资及得到一定的付款保障,X公司决定采用无追索权的双保理模式。由于保理并不占用进口商的银行额度,Y公司同意X公司提出的交易条件。
在本笔业务中,M银行同意作出口保理商;经过联系,巴西N银行也同意作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确定进口商信用良好,为其核准了相应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
X公司随之装货、制单并向M银行交单及履行相关的债权转让手续,M银行将单据寄往进口保理商并随附债权转让通知书。按照保理流程,M银行应向X公司放款;但当时境内银行信贷规模较为紧张,且贷款价格偏高,而此笔业务融资期限较长,M银行与X公司均希望利用境外低利息资金缓解矛盾。因此,在进行保理安排的同时,M银行已经为此笔业务寻找好了境外福费廷包买银行,由该银行买断此笔经进口保理商担保的债权。由于此时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看涨,应X公司的要求,M银行与包买商叙做了一笔错币种福费廷,即包买商按现行汇率支付等值人民币,将来到期时,X公司用人民币购买等额美元归还包买商。
保理转变为福费廷,既能满足X公司应收账款下表及降低融资费用的需要,还能使M银行消除保理项下的潜在风险。因为,根据国际保理规则,一旦因买方对交易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而发生争议,进口保理商将视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暂未核准,须等待仲裁或法院审理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担保。
本笔产品将保理与福费廷结合,贴近客户需求,强化了产品创新,具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避汇率风险等优势;同时,借助错币种融资还可使X公司取得保值、增值的效果。对M银行而言,则有利于其腾出贷款规模,减轻资本占用,深化银企合作,并带动本外币存贷款业务等。
然而,福费廷包买商的融资最终必须依靠进口商的到期付款或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进行抵偿。尽管本案例中的保理与福费廷均无追索权,但二者都适用欺诈例外,且保理项下出现争议时保理商债权也会反转让。所以,一旦出现此种例外情形,福费廷包买商的融资补偿便会落空。基于此,包买商与M银行及X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肯定会考虑这些因素。作为协助出口商融资的M银行,一定要厘清这一混合产品所产生的复杂法律关系,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义务,落实必要的反担保措施。更重要的是,要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督促出口方把好产品质量关,同时按保理程序做好账款的管理与催收,防止间接付款的发生。
H公司通过议付行M银行交单,开证行发来了承兑电,到期日为提单日后90天。考虑到应收账款下表,H公司向M银行申请做福费廷买断,但M银行仅同意做有追索权的议付。H公司转而到Z银行咨询,Z银行因自己既不是指定行,也不是交单行,不接受福费廷甚至议付申请。H公司不得已再次求助M银行。M银行遂通过二级市场福费廷,将应收款卖断给了某外资银行,为H公司解决了福费廷卖断与应收账款下表问题。
M银行之所以坚持议付而不做福费廷,原因是若做一级市场买断并持有到期,其实相当于放了一笔贷款,与议付无异,反倒增加了不能追索的限制,此种业务目前中资银行很少叙做。
而在有开证行承兑情况下,Z银行为何也拒绝叙做福费廷呢?一般而言,中资银行的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自己作为指定行或交单行的远期信用证,以便于控制风险。然而,若单据通过其他行提交,则不能确定开证行承兑的真实性,容易发生受益人重复融资的风险,同时也难于控制开证行的付款路线。
另外,国内银行一般很少做纯粹的一级市场买断并持有到期的福费廷业务,而是选择中介式服务,即在形式上买断接着再转卖给外资银行。从持有时间上看,二级市场福费廷分为两种,一是一级市场买断,根据资金需要及市场行情,持有一段时间后再转卖另一家银行;二是如上所述,同时进行一级市场买入与二级市场卖出的中介式福费廷,用二级市场包买商的资金直接转付给受益人。这就是说,卖出银行以收取手续费为主,不占用自己的额度,也不进自己的福费廷科目。
福费廷业务系对银行担保债权的转让。根据法律,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有的法律还规定必须有债务人的确认通知。因此,在做二级市场卖出的时候,卖出行应向开证行发出转让通知,且要求对方回复确认(ACK)。信用证业务中,有的开证行不理会指定行的转让通知,尽管到期也可能将款项付给包买商。此种情况下,外资银行一般拒绝包买。再者,境内的外资银行包买时,会要求卖出行将信用证下提单、发票的副本寄过去,以证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