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因乐 张国瑜 编辑/李茜
企业应充分结合自身情况对制定的应对方案进行详细、全面的评估,通过原产地筹划、定价筹划、关税递延、启动产品豁免程序、调整供应链等方式,降低加征关税带来的影响。
9月18日,美国宣布从2018年9月24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约20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开启本年度针对中国进口商品的第二轮加征关税措施。面对全球贸易环境的急速变化,中国企业必须主动应对海关事务的挑战,优化关务和全球贸易策略。
全球贸易环境的急速变化,势必对更多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在所涉国家间进行经营活动的跨国中资企业,在进口、项目引进、出口、对外投资方面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因加征关税造成的采购成本上升、进出口货物受阻、投资受限等。
第一,增加了进出口商品的关税成本及采购成本。贸易摩擦对中美双方进出口加征关税产品的企业带来关税成本增加、经营风险上升的影响。除此之外,相关产品的上、下游企业可能也会受到其客户或供应商关税成本增加而带来的连锁反应。关税成本的增加将侵蚀企业的竞争优势,对涉及大量商品出口的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中资企业对外投资将进一步受限, 对外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中资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和涉及敏感技术的企业,跨国经营会受到更多限制;同时,中资企业在收购具备核心关键技术的境外企业时,将受到美国当局更加严格的审查。
第三,海关关务管理更趋严格,对进出口产品的审查加强。两国海关将对企业在关务合规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会更加密切关注加征关税清单中所涉及商品的进口及申报情况。中国进出口的货物将会受到重点监管和查验。
第四,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上升。自6月中旬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快速下跌,10月8日,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6.8957,为2017年5月以来新低,并创下了超过7%的自2015年以来的最大跌幅。汇率波动的加剧,可能给中资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汇兑损失,并导致成本增加,企业对汇率风险的承受能力面临考验。
针对加征关税给企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从海关税务的角度,在中美贸易法律框架下,为中国企业提供以下建议。
一是原产地筹划。原产地规则用于判定产品原产国,以实施相应的税率。只有中国原产的货物才受美国加征关税的影响, 反之则不会。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美贸易中应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般而言,在判定产品原产地时,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为“完整产出产品”。如产品在某国完成了全部的生产过程,则依据“完整产出原则”,判定该国为产品的原产地。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2个以上国家时,则依据“实质性改变原则”来判定原产地。根据该原则,给产品最后带来实质性改变、赋予产品新的特征的国家,为产品的原产地。例如,中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的改变为基本标准;如果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则以增值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其中,产品生产过程的增值是原产地规则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产品增值部分不少于30%来自于某国,那么原产地即可确定为某国。企业可根据上述这些规则,从实际情况出发,调整供应链和生产加工地结构,以达到合法变更原产地之目的。
二是定价筹划。根据海关估价规定,进口货物的价款中某些税收、费用可不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如国内安装费、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等,都是非应税部分,可以从产品的完税价格中剥离。如某在华企业出口被列入加征25%关税清单的精密设备至美国,就可选择在产品价格上做筹划:由于该产品需在美国本土安装、测试、验收,企业可以考虑将安装、测试及验收的服务由中国企业提供改为由其在新加坡或中国香港的公司提供,以此来降低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抵消税率提升的成本。
此外,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中国企业还可审视是否符合美国的特别法规——首次出口销售。多数情况下,美国海关会把进口商为待估价商品付出的金额作为确定应税价格(成交价格)的基础。不过,对于有外国制造商、中间商、中间商的美国顾客(进口商)参与的三层次(或多层次)销售,如果交易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则可将中间商为待估价商品付出的金额(即外国制造商对中间商的售价或出厂价),而非进口商(中间商的美国顾客)付出的金额(即中间商的转售价)作为海关确定商品应税价格(成交价格)的基础。这就是所谓的“首次销售规则”。受贸易摩擦影响的中国企业或可利用该规则,合理降低美国的进口完税价格。
三是关税递延。相关企业可在中美两国贸易法律框架体系下,利用保税仓库、自由贸易区、加工贸易、退税等方式实现关税递延或免税。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批准设立的供进口货物储存,而不受关税法和进口管制条例管理的仓库。储存于保税仓库内的进口货物经批准可在仓库内进行改装、分级、抽样、混合和再加工等,这些货物如再出口则免缴关税,如进入美国国内市场则须缴关税。自由贸易区(FTZ)是在美国本土临近海关的地区,为促进国际贸易设立的特殊区域。进口美国的产品进入自由贸易区可以延期支付关税,直到产品离开自由贸易区并正式进入美国国内市场后才须缴纳关税;如果产品从自由贸易区再出口则可免交关税。如果一家企业在美国FTZ或保税仓进行货物的加工、检测、装配等,再从FTZ出口到其他国家,可免交美国关税。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保税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此次贸易摩擦不会对加工贸易下进口的原材料加征关税。相对而言,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进口的原材料则需加征关税,导致成本上升。由于产成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终端价格上涨有限,企业的利润空间会因此被压缩。鉴于以上情况,从事一般贸易加工的企业或可考虑改为加工贸易:以保税方式进口原物料,在中国生产加工后,不再进入中国市场,而是复出口到其他国家进行销售;而其他国家生产的同类产成品替代销售到中国。
关于退税。根据美国相关法规,如果某进口商品在一定时限内出口(包括同类商品出口)或销毁,美国海关法允许退还进口商品已缴纳的进口关税及相关费用。出口产品包括用进口商品或同类商品(like kind)为原材料或元件制造的成品。美国退税有着悠久的历史,1789年关税法案允许对一年内出口的进口商品退付所纳进口税费的99%。值得注意的是,按照退税的新规则,“like kind”取决于海关商品编码,只要求进出口物品的海关商品编码的前8位相匹配即可。
四是启动产品豁免程序。出口商/供应商可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产品豁免程序”对出口货物的影响,来分析评估“豁免”的可能性。具体可依据以下问题进行考量:该产品是否仅来自中国;对该产品征收额外关税是否会对请求者或其他美国利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该产品是否具有战略重要性等。
近期,中国企业可以联合美国的进口商以及美国相关行业协会启动个别商品的产品豁免程序。第一批340亿清单豁免程序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9日,第二批160亿清单豁免程序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第三批2000亿清单豁免程序截止时间及申请细节尚未公布。产品豁免决定公布后生效一年。无论进口商是否提出请求,特定豁免将适用于所有进口产品。
五是调整供应链。出口商/供应商可考虑布局其整个或端到端供应链,以充分了解可能受影响的货物范围、潜在成本、替代采购选择,并评估是否有机会减轻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影响。调整供应链可通过改变进口供应商的方式。如企业原进口美国原产货物,如果条件允许可进行订单调换,采购其他国家的货源,或将国外供应商替换为其在中国本地的供应商,或考虑采购可替代的原材料。此外,可通过将货物进行分拆,在国内组装的方式,进而改变货物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如中国制造商在美国拥有相关的分销实体,且该美国公司从中国进口的机器被列入加征关税的清单,则可考虑将机器整机分拆成其他零部件,出口到美国后再在美国组装分销。
需要指出的是,在考虑以上应对方案时,企业应充分结合自身情况,如现有的产业布局、仓储设施,货物的加工工艺等,对方案进行详细、全面的评估。此外,中美贸易摩擦也可能使中美两国海关加强对申报价格变动的审查。为减少或避免海关质疑带来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在实施应对策略评估前与海关积极沟通,或申请海关预裁定,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进口通关的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