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因急需用钱就向某贷款公司借款25万元。合同上虽写明25万元,但实际只拿到22万元。借款期满时我要还款,但贷款公司经办人采取不接电话、谎称出差、系统出现故障等手段,导致我无法按期还款,借此收取违约金、手续费、高额利息,导致我最终要还90万元。因我拒绝还这么多,借贷公司就起诉到法院并胜诉,结果我的一套房产赔了进去。最近,该借贷公司被警方查获并认定属“套路贷”犯罪团伙,很显然,先前的诉讼应属于虚假诉讼。请问,我该如何要回对方通过法院之手获取的房产呢?
读者 屈文胜
屈文胜读者:
所谓“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目的,采取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然后通过虚假诉讼、胁迫逼债等方式讨债的行为,是一种诈骗性质的犯罪。说得直白点,“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关于你如何才能要回被骗走的房产或者挽回损失,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如果该房产尚未过户给借贷公司,那么由办案机关追缴后返还给你。《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你的房产被贷款公司通过“套路贷”的方式占为己有,应当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后予以返还。
二是如果该房产已过户给借贷公司且尚未被卖出,那么由法院对该案进行改判,然后拿回房子。因为借贷公司通过虚假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借法院之手侵占你的房产,这是一种虚假诉讼。201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据此,在人民法院作出该借贷公司构成诈骗罪或虚假诉讼罪的判决后,先前审理双方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没有主动启动的,你应及时提出申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来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挽回你已经遭受的损失。
三是如果贷款公司在占有房产之后,已经以公平、合理的对价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办案机关无权再追缴该房产,通过法院改判也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要求贷款公司赔偿你的房产损失。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