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东旭
【摘要】雷洋案最终以检察院不起诉而结束,但案件过程中涉案警方的辩护律师的言行一度被公众所指摘和质疑。一个国家的律师,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反映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但在中国,律师阶层经常被视为是一群“惟利是图的商人”,经常被忽视和冷漠,很少有人能真正重视和审视律师阶层的职业功能。本文以雷洋案来思考辩护律师职业功能。
【关键词】辫护律师 职业功能 社会责任
一、涉案律师所受争议
在雷洋案中,对涉案警察孔某辩护律师翟建的资格问题以及钱列阳律师身份提出的异议,经过确认都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所谓的不适当。最受争议的辩护律师是涉案民警邢某某辩护人公孙雪言论。
公孙雪作为一名律师,应该深知案件事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随意发布案件相关信息,以免误导大众。然而,公孙雪对媒体表示,会见嫌疑人邢某某时,邢某某明确表示自己没有殴打雷洋,而雷洋有不配合警察依法执法行为。公孙雪作为涉案民警邢某某的辩护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对外发布与案情有关的信息,此举有违律师执业准则,意在误导舆论。目的在于通过社会舆论对法院裁判案件事实施压,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从“雷洋案”中也暴露出我国个别刑辩律师缺乏律师职业素养,并没有秉持一种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良心,而是通过不正当途径来达到个人目的。根据《律师法》第31条规定,刑辩律师的任务是通过自己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进行所谓的“表演性辩护”,要么是完全配合“公检法司”走形式;要么就是“死磕”派作风。这都不是一名辩护律师应有的表现。
二、刑辩律师的职业功能
(一)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
从《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法》第3条、31条规定,可以得出,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首先要以事实为依据,澄清案件事实真相,在此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分析,为当事人辩护;其次,在律师了解掌握案件事实情况下,如若犯罪嫌疑人真的无罪,辩护律师的任务是使无罪的人不被起诉,不受有罪控告,免于刑事追究;再而,如若犯罪嫌疑人犯轻罪,但被控告重罪,使其所受刑罚过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律师应为其辩护,还原事实真相,免于重罪处罚,使其罪责刑适当。
(二)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中皆规定,辩护律师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贯穿于整个辩护活动。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想要获得其独立性存在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能独立办案。这主要是指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经常受到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影响。比如实务中会律师受到公、检、法、司的影响和压力,迫使辩护律师退出诉讼,或者迫使所在律师事务所换人。
(2)不能独立取证。在实务中,证据都是有公安局和检察院调取和掌握的。这就导致,辩护律师大部分情况下只能通过公、检获得证据,但公、检的证据主要是有罪证据,向辩护律师披露的也主要是有罪证据,甚至隐藏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去会刁难律师。
(3)不能独立辩护。我国是职权主义为中心的审判模式,法官主导整个审判活动,控辩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官指示进行活动。这就导致实务中出现,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经常被法官打断,使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律师更加不利。此外,法官有权决定证人出庭作证,一般都是庭审前,拟定需要出庭的证人名单,如若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新证据,需要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法官往往会因时间,效率等问题,拒绝律师的请求,使证人出庭受到限制。
对于以上实务中暴露出的辩护律师独立性不足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从立法上予以矫正,首先,要提高辩护律师的地位,通过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重新分配控辩双方的权利配置,一方面,强化律师在具体案件中应有的权利,如:会见时,公安机关不得派员、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另一方面,限制公、检、法在案件过程中权利,避免公权力过分强大,而导致辩护方的存在形同虚设。权力结构的配置中,应当有制衡,使其势均力敌,否则必然会权利失衡,造成冤假错案。
(三)辩护律师需进行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的核心含义是指辩护要发挥作用,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中同样也规定了辩护律师需为当事人进行有效辩护。然而,与对辩护律师的高需求极不相称的是,近年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令人堪忧的现象:刑事辩护的参与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刑事辩护质量呈下降趋势。
对于中国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两低”现象的成因,法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概而言之,社会各界普遍将这一现象归咎于刑辩律师的收入低、风险大、社会不理解、职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执业环境导致很多优秀的律师不再做刑事业务。现如今,刑事辩护业务要么是没有案源的律师维持生计的手段,要么是新入行的律师成名前的过度业务。即便是长期以来以刑事辩护为主业务的大律师,由于受到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限制,其辩护意见绝大多数只能建立在控方证据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提出积极的辩护意见。
综上,因此我们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方面,我们要建立起与刑事辩护律师相适应的内部激励制度,提高案件的收费标准,保障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将其落实到实处;另一方面,我们要顺着司法改革的大潮,改变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的弱势地位,限制或缩小公检法公权力的行使范围,改善外部法律职业环境,为其提供稳定、健康的就业环境。
三、结语
一个国家的律师,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律师的社会地位的高低反映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我们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的职业功能,这样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和被告人。律师业在中国发展的前景还受制于法治环境的发展和成熟状况,只有當全民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对法律至高无上的遵从,以及去除行政对律师业的干扰和限制,律师业才能步入正轨。
参考文献:
[1][美]艾伦·德肖威茨.最好的辩护[M].唐交东译,法律出版社,1994.
[2]司莉.律师职业属性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