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实证研究

2018-11-29 09:22邓清华
法制博览 2018年9期
关键词:疑难案件以审判为中心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统一化,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是确保侦查取证质效和审查起诉准确性的有效途径,应当构建一套完整且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以达到提升案件质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效果。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重大、疑难案件;引导侦查

中圖分类号:D918;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40-01

作者简介:邓清华(1986-),女,福建三明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

一、逻辑前提:厘清理论基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1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这对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注入了具有指导性的法律依据。

二、当前检察机关重大疑难案件引导侦查之实践回应

(一)实践现状——主要以Y市检察院的实践做法为分析样本

1、案件类型特型化

所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案件;重大的集团犯罪案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引发群体上访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理论和实务争议较大的新型案件。上述案件类型均呈现出社会影响大、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高、犯罪类型新等特点。

2、引导取证与侦查监督并重

一方面,对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引导意见;另一方面,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改变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取证的滞后性,通过强有力的“事前监督”制约公安机关潜在的不规范、非法取证行为,引导公安机关建立“证据裁判”意识。

(二)立足实践之理性反思

1、存在公安机关过于“依赖”检察机关的现象

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安机关一碰到“吃不准”的普通案件,在未寻找法律法规研究案情的情况下,即要求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让检察机关帮助分析案件、指导取证,给原本紧张的检察力量增添了更多的负担。

2、存在启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

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只是由具体经办的侦查人员直接拿着卷宗材料同检察人员联系要求听取意见和建议,甚至并未通知法制部门人员到场,使得该项工作变成个人行为,具有一定程序上的随意性。

三、构建“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的进路探寻

(一)制度近景:以规范工作机制为重点的制度建构

1、确定参与主体

笔者认为,应把侦监和公诉部门都纳入参与主体,可以批捕为节点,建议由侦监部门负责提请审查逮捕前的介入侦查工作,公诉部门负责侦监部门作出批捕决定后的引导侦查工作。而对于社会影响大、案件争议大等类型的案件,侦监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商请或者报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诉部门共同介入,以保证检察机关提供意见和建议的统一性和全面性,更好地服务起诉和审判。

2、规范启动程序

一是依申请启动。对于公安机关主动要求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应当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邀请函,并提供基本案情介绍以及侦查资料等。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向检察机关发出口头邀请,但应将情况记录在案;二是依职权启动。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的,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

3、规范参与方式和内容

应把握“引导而不指导、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配合而不代替”原则,推动侦查工作实现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以证据为核心,切实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根据庭审证明的需要,从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完善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侦查工作围绕庭审标准进行。二是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安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但不对案件是否提请批准逮捕以及可否批准逮捕、可否起诉作出结论性意见。三是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将监督融入引导侦查之中,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督促侦查机关依法侦查、规范侦查,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

(二)改革远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通过对公安机关科所队划片区包干联络、信息共享通报以及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制度,发现侦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在侦查取证问题上做到事前预防和同步引导;二是建立捕诉联动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公诉、侦监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各自为战,以保持引导侦查工作思路的一致性。

2、从个案引导走向类案引导

一是引导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对同类案件的证据标准等方面提出统一的意见,解决共性问题;二是引导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对侦查活动中的普遍性问题予以整理归纳,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解决。类案引导侦查有利于解决公安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检察资源有限性的问题,更加有利于现代执法理念的形成。

[参考文献]

[1]高一飞,等著.检察改革措施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6.

[2]陈平,刘明祥,主编.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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