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件中以暴制暴量刑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2018-11-28 11:13冀雨萱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量刑

冀雨萱

摘 要:家庭暴力作为社会顽疾,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姚荣香案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在该类案件中量刑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从中梳理出背后蕴含的法理。

关键词:家庭暴力 姚荣香案 以暴制暴 量刑

一、姚荣香故意杀人案简介

被告人姚荣香和被害人方某丙系夫妻关系,结婚十余年来,方某丙在不顺意时即对姚拳打脚踢。2013年下半年,方某丙开始有婚外情,在日常生活中变本加厉地对姚荣香实施殴打。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荣香趁方某丙熟睡之际,持宿舍内的螺纹钢管猛击方某丙头部数下,又拿来菜刀砍切方的颈部,致方某丙当场死亡。作案后,姚荣香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案发后,被害人方某丙的父母方某甲、张某表示谅解姚荣香的行为,并请求对姚荣香从轻处罚。

二、家庭暴力案件中以暴制暴量刑问题的法理学分析

虽然是暴力犯罪,但是在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行为比较特殊:首先,被害人有过错;其次,施暴人自己也是受害者,且在此之前的多次家暴中处于弱势地位;再次,施暴者有防卫自己免受更严重伤害的意图。基于这些特殊性,在对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的施暴者量刑时应慎之又慎。

(一)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所说的正当防卫必须要满足五个条件:第一,起因条件,即有现实不法侵害;第二,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第三,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第四,目的条件,即具有防卫意图,为了本人、他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免受正在发生不法侵害;第五,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姚荣香显然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

(二)量刑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本案中,姚荣香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1、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姚荣香作案后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符合《刑法》中自首的规定。

2、受害人过错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只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文件以及会议纪要中有所体现。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以下。《刑法》第 61 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被害人过错程度越大,其对犯罪行为所负的责任就越大。在以暴制暴的案件中,被害方使用暴力在前,因此被害人过错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本案中,被害人方某丙十几年来对被告人姚荣香屡屡施暴,并在案发的数小时前對其施暴并以离婚相威胁,可以认定被害人方某丙有重大过错。

3、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不大

本案中,姚荣香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当被害人方某丙向姚荣香提出离婚并要求姚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时,姚荣香忍无可忍,遂起杀心,姚荣香本身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犯罪行为处于保护自己保全家庭的目的,其主观恶性相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并且被害人家属对其罪行表示谅解。这些都可以作为其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三)量刑档次的适用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姚荣香虽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杀死丈夫方某丙,但事实上姚荣香侵犯了方某丙的生命健康权,客观上实施了猛击方某丙头部,又用菜刀砍切方的颈部,致方某丙当场死亡的客观行为,姚荣香主观上有置方某丙死亡的故意,且姚荣香是精神健全的成年人,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姚荣香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行为是否符合“情节较轻”呢?本案中,姚荣香最有可能符合的也就是激情杀人,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将被害人杀死。它有下列几个特征:(1)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致使行为人产生激情。(2)行为人在激情支配下,当时杀死被害人。而本案中,方某丙殴打姚荣香是在2014年8月16日中午,向姚荣香提出离婚并要求姚独自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费用是在8月16日晚上,姚荣香杀害方某丙是在次日凌晨,虽然时间点上有较长间隔,姚荣香在受到家暴和离婚的威胁,作为一个理性、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认定其“激情”已经在这一时间间隔里消退,如果再认定姚荣香在凌晨时分杀害方某丙的行为是在其情绪激动,不受理性控制的情况下做出的,继而认定其构成激情杀人则明显不妥。

但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该规定,应当认定其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所以本案最后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档次内对被告人姚荣香判处刑罚是刑当其罪的。

结 语

“以暴制暴”犯罪的女性首先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自保或保护家人,社会危险性不大,因此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应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以暴制暴”女性特殊的犯罪背景及其对家庭的重要作用,适用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参考文献:

[1] 孙彩虹,李 芳:《论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期。

[2] 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3]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主编: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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