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侵权问题研究

2018-11-28 11:13邹竹君
西部论丛 2018年12期
关键词:侵权维权大学生

邹竹君

摘 要:近年来,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侵权现象屡见发生。根据《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遭受侵权情况调查及对策》的调查知道在校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曾经遭受过侵权的,占勤工俭学人数中的70.94%,由此可见,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侵权问题十分严重。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最常遇到的侵权问题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是直接克扣工资,非法扣押证件、现金,大学生的人身权受到侵害,不良中介、雇佣者坑害学生,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黑中介与黑公司串通谋害勤工俭学大学生。而出现这些侵权问题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学生不了解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维权意识淡薄,法律的欠缺,中介机构、用人单位缺少监督。大学生被侵权后维权困难,并且大学生勤工俭学没有相关的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处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不属于劳动者,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本文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如完善立法体制和勤工俭学机制,提高法律意识,拓宽维权渠道来解决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遇到的侵权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俭学 侵权 维权

1.我国目相前关的法律对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定性

劳动部颁发的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否认了勤工俭学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大学生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勤工俭学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的目的,当然勤工俭学所获得的报酬也不是学生们作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且大多数学生在进行勤工俭学时,都没有与用人单位或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笔者认为勤工俭学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为本单位的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报酬的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上的雇佣关系是雇主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换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程序的不同,而且雇佣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在于,雇佣关系薪酬的支付按双方的约定,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劳动法中也没有把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它的保护范畴,所以笔者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应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劳动部发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自主就业,并且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该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大学生勤工俭学一般时间短,且是临时性,也不属于就业,当然不可能办理录用手续。该规定第13条和第14条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但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的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不予受理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勤工俭学大学生并非《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意义上的劳动者。

2.大学生勤工俭学被侵权的行为表现

用人单位拖欠勤工俭学大学生工资:目前社会不光存在农民工经常被拖欠工资,许多勤工俭学大学生也有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六安市城区“聚红盛时时尚餐厅”在大学生寒假时间,招聘了该市10余所省内高等院校35名大学生做临时工。因开校时间临近,该35名学生纷纷要求辞职。餐厅以一次性辞职人数太多为由,拖欠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造成矛盾冲突纠纷。不少用人单位,雇佣者招聘勤工俭学大学生为临时工,没有与这些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在学生工作结束要离开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大学生的工资,有的甚至克扣工资。往往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总是不会成功,而学生有苦难言,不知道该如何讨取工资。

大学生被黑中介坑害:如今社会上存在不少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的诈骗机构。许多学生为了节省时间,不是自己去找工作,而是通过中介去找。让中介帮学生找工作,学生是需要向中介交取中介费,而且中介公司会事先告诉学生中介费一旦上交,就不会退还。有的中介甚至还要向学生额外收取材料费、午饭费或者服装费等。其中一些黑中介收取费用后就销声匿迹了,或者是不向学生提供工作,或者提供的工作工资低,且离自己的学校太远不方便。甚至有很多通过中介找工作的学生,在经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工作后,所得到到报酬连交出的中介费都还没有赚回。还有一些黑中介串通一些黑公司一坑害大学生,在长沙民政学院的女学生小娄就通过劳动路上一所职介所的推荐,找到了一份酒水促销工作,交了200元的中介费给职介所。不久后她就被通知到一家娱乐场所去上班,上班时间是晚上7点到10点。她第一次走进包厢就觉得不对劲,包厢里的促销小姐为了促销更多的酒水,不拒绝客人要求陪酒的要求,他们之间甚至传出一些不堪入耳的调笑声,小娄意识到不对劲就马上离开了。与小娄有同样遭遇的女学生还有很多,学生过分相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介绍的工作,学生自己也应该进行筛选。想通過中介找工作的学生一定要事先调查好中介的真实信息,了解该中介是否有营业执照,中介机构是否值得信任等。

大学生被不法雇佣者侵害:2005年在陕西省,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陕西西安农民以找家教为名,先后骗奸了共12名20岁左右的少女,受害者中有数名女大学生。在该案件中女大学生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薄弱,在找工作时没有对雇佣者的真实情况进行了解,就贸然相信雇佣者,最后导致被不法雇佣者侵害。重庆市非法传销网络“欧丽曼”,在大学生暑假找工作的时候,将大学生骗过去,通过培训、讲课这些方法,让大学生们相信传销能赚钱,将全国各地2000多名大学生进行洗脑,并且让其进行传销工作。勤工俭学大学生在找工作时,一定要认真了解雇佣者的真实信息,了解自己要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发现雇佣者有的不法企图后,应马上拒绝接受该工作,如果人身受到限制无法脱身,应机智行事,寻找机会逃脱,并报案。

大学生暑假打工受伤:许多学生會去工厂进行勤工俭学,由于打工时间短,工厂在学生们工作之前没有对他们进行培训,导致学生们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严重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常州市技师学院电器工程大二学生张某,暑假在该市一家电器公司进行勤工俭学,张某在操作机床时发生事故,导致左手被碾伤,经多次治疗左手的无名指仍截肢。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遭受伤害应该找谁承担责任?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之前与用人单位签了订劳动协议,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受伤应属于工伤,那么学生就应找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之前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学生在勤工俭学中受伤就不属于工伤,并且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根据民法关系来调整。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可以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

3.大学生勤工俭学被侵权的原因

3.1 我国法律保障的欠缺

勤工俭学大学生是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缺乏法律的保障。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工资的拖欠,不良中介、用人单位和雇佣者的坑害,人身权受到侵害,在勤工俭学中受伤等诸多侵权问题的出现,使得学生们对勤工俭学产生了不安的情绪。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了勤工俭学之路,勤工俭学侵权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但法律保障的欠缺成为一大问题。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大学生们的权益,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意见》都是关于校内勤工俭学的相关规定,学生在校外勤工俭学不在它们的管理范围之内。

3.2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薄弱

从当今社会不断发生的大学生勤工俭学侵权事件可以看出,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薄弱又因法制教育不到位、法律宣传力度不够和个人的法律修养不足。许多高校没有意识到法制教育对大学生的重要性,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到位,使得大学生总感觉法律知识其实没什么实际用处,觉得没有什么重要性。在法律宣传过程中,总是突出宣传刑法的重要性,轻视民法法律教育,使学生认为只要不触犯刑法就行,至于民法方面的知识知不知道也无所谓。还有就是总是强调学生的义务,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使学生感觉“法律就是约束我们的,是让我们要尽到自己的义务”,使学生对法制教育产生逆反 ,有碍于大学生学习法律。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也十分薄弱,不少大学生在勤工俭学时都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不少用人单位也缺乏法制教育,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它们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它们在实践过程中只一味的享受自己的权利,却忘记自己应该尽到什么样到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它们应该遵守到基本原则之一,但不少用人单位却没有遵守,它们忽视法律,为了自己到利益,放弃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对勤工俭学大学生进行坑害与欺骗,严重损害大学生到合法权益。

3.3 大学生维权困难

勤工俭学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也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律处理双方的关系。学生在勤工俭学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或约定是十分重要的,在遇到侵权问题时,就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这些侵权问题,按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来补偿学生。勤工俭学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协议,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出现的侵权纠纷应作为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处理。

而一般侵权事件维权有以下几个方法: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协商是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在实践中,勤工俭学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地位本就不平等,大学生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在协商的过程中多数情况因为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强硬态度而导致协商的失败,学生又找不到别的办法解决问题,最后导致这个侵权纠纷不了了之。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此调解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大学生来说,在调解后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仍不负责任,那么人民调解是调了也白调。由于勤工俭学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没有仲裁前置,所以仲裁调解对于大学生来说不可行。行政调解是国家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勤工俭学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的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不可运用行政调解。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的形式解决纠纷。但诉讼的程序对于大学生来说很复杂,还要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费用大,废时多,学生们不愿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在上面,而且也没有那么多的精力,所以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遇到侵权问题学生们也很少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大学生维权渠道理论上很多,但实际上能用的却很少,维权困难已成为一大问题。

4.大学生勤工俭学立法体制的完善

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其主要原因是法律的欠缺,所以我国应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立法体制进行完善。

首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符合,且还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相比,大学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应该把勤工俭学大学生加入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范围中去,让勤工俭学大学生受到劳动法合同的保护。这样大学生就可以与用人单位、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学生得到有利的保护。能更好的预防勤工俭学大学生不受用人单位和不良中介机构的侵害。

其次,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区域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用制定的法规解决该地区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遇到的侵权问题,维护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以及合法权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局出台《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俭学活动的通知》,该通知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全国各地地方政府可以借鉴该规定,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法规。政府可以作出以下规定:如用人单位招聘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而且必须是各大高校的在校学生。用人单位在招用学生时与学生签订勤工俭学协议,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并且协议内容明确。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合学生们的工作,并且不要让工作与学生的课程安排想冲突。用人单位不得让勤工俭学学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进行工作,学生在勤工俭学时发生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医疗费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凡用人单位侵害勤工俭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且责令改正,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大学生勤工俭学保障机制的完善

我国各大高校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勤工俭学大学生进行上岗前培训和法制教育。对勤工俭学大学生进行上岗前培训,可以使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更安全、持续的工作下去。对于教育工作,首先应加强对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思想教育,让学生对勤工俭学有正确的认识,培养和树立正确勤工俭学的观念,不出现“勤工逃学”和“只挣钱不学习的勤工”等现象。其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相关法律,能够在往后的勤工俭学过程中产生维权意识,拥有法律观念,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大高校还可以为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专门设立一个大学生勤工俭学招聘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互相选择适合自己的人或工作,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这样不仅使学生找工作更加方便,并且使学生寻找工作也更加安全。学校替学生们了解清楚用人单位是否是合法存在,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在与学生的协议中是否有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条款等,防止用人单位坑害学生,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各高校还可以建立勤工俭学信息中心,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的信息和雇佣者的信息全部登记在学校的勤工俭学信息中心。雇佣者在雇佣学生时,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自己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雇佣者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等信息留在勤工俭学信息库中,学生可以在信息库中了解相关信息,由此决定是否接受这个工作。这样也就可以更好的避免不法雇佣者侵害勤工俭学大学生。

政府相关的行政部门也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去规范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并且设立相关的监督部门,监督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以防它们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勤工俭学的宣传,端正人们对勤工俭学的认识,让人们知道勤工俭学不光是可以帮助贫困大学生,它还具有育人与助学的双重功能。使得社会加大对大学生勤工俭学被侵权问题的关注,让勤工俭学大学生不在处于弱势地位,让大学生勤工俭学在法律中不在欠缺,让这些侵权问题一个一个的被解决掉。

6.拓宽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维权渠道

由于勤工俭学大学生维权困难,为了能够更好的让大学生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拓宽以下几个维权渠道:

(1)各大高校专门成立“大学生勤工儉学权益服务中心”

各大高校可以专门成立一个“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成员由学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和老师组成。在校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该权益服务中心询问,由工作人员为其解答,并对该校勤工俭学大学生予以无偿的帮助,使学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服务中心在学校可以多搞一些法律讲座,开展一些增强法律知识的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2)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

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拨款设立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和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而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勤工俭学大学生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缺乏法律的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困难。应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中去,使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遇到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援助中心到

帮助。

(3)劳动部可以设立“勤工俭学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

勤工俭学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基本不参与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管理,使得用人单位、中介机构肆无忌惮的侵害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部门就应专门设立“勤工俭学大学生权益服务中心”,帮助大学生解决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维护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7.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

要减少大学生勤工俭学侵权事件的发生,就应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各大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将法律作为一门必修课,一门必考课,使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无到有。不光是大学应把法律作为一门必修课,在小学、中学、高中都应把法律作为一门课程学习,法律应从娃娃抓起,让他们知道法律,认识法律,并且能够运用法律,在实践生活中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学生自己也应提高个人的法律修养,平时多看关于法律方面的书籍,关注近期的法律动态,不断的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知识,使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能够运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出现的侵权问题。

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之前,应多了解用人单位、中介机构、雇佣者是否是合法存在的,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它们提供的资料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在勤工俭学前,在工作之前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签订劳动协议时应注意该协议是否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及时保存证据,防止最后应无证据而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地位。

提高法律意识,提高的不光是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应提高用人单位、中介机构、雇佣者的法律意识。政府部门应加大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中介机构、雇佣者不断的学习法律,加深对法律的认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中介机构、雇佣者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如告知义务,诚实守信义务,不扣押证件、收取财物等义务,去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

以前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是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参与,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也参与进来了。我们应端正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要知道勤工俭学不光起了助学的作用,还起到了育人的作用,但也不能为了勤工俭学而使得自己的学业荒废。我国目前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仍然欠缺,大学生勤工俭学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勤工俭学大学生也不属于劳动者,不受劳动法的管理,由此不少用人单位,中介机构,雇佣者利用法律的漏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侵害学生们的合法权益。本文从勤工俭学大学生们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学生们被侵权的原因,以及用人单位,不良中介机构,雇佣者是如何侵害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权益的,并且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让大学生以后能有一个安全的,有法律保护的环境去进行勤工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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