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问题及对策

2018-11-28 11:39张红艳
农家科技 2018年10期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

摘 要:我国在经济与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森林资源的维护目标较为明确,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对深化林改有着极强的引导作用,对此本文将对林权不动产的深化与改革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探讨,以期为我国的林权改革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国家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改工作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代化的产业发展都面临着转型与改革,所以对于林业的发展,还需要进行深度的研究与探讨。尤其是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林改的深化阶段,对于国家的国土资源以及林业部门来讲,这也是一项极为艰巨的任务。但目前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业改革还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只有将这些问题进行处理与改进,才能保证不动产登记的深化改革目标全面达成,促进产业的全面发展。

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所存在的问题

1.林权流转或抵押相对较为困难。随着我国的林权登记发证由《林权证》变为《不动产权证》,登记部门由林业部门变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导致了林权相关工作无论是申请表还是林权外业勘测、权籍调查等,都因为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以及过度阶段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细致等诸多限制,登记业务开展困难程度较大。而且在林权流转业务开展阶段,由于林业部门以往是没有林权交易服务工作人员的,就导致林权流转平台或制度建设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为了将林权相关工作的效率提升,只有加强制度建设与林权流转人员的设定,给用户提供更加详细具体的专业服务,才能保证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实践工作中的林权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这部分员工还需要担负测绘、权籍调查、登记咨询、审核材料或制定报表,如果过多的开展(包括教会有登记需要的权利人承包方案如何规范合法、如何签订合同才正确严谨等)相关业务,很有可能导致林权流转登记资料的堆积,降低了林权流转登记业务的及时性。另外由于林木市场价格波动大等问题较严重,林权抵押风险很大,导致一部分银行对林权抵押业务的积极性与支持力度不够。举一个工作中碰到的实例:我市农商行2013年以李某的35亩林权(树种为意杨)为抵押物为其办理了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贷款到期后因本市一家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已倒闭,作为为这家木材加工企业提供原材料的林农李某木材销售就成了问题。农商行申请实现抵押权,经过三次流拍后,本市法院将该林权以30万元底价判归农商行,农商行再次拍卖价仅20万元。在对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投入需求量增加的情况之下,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林权登记业务力量应着重加强,需要适当考虑建立林权交易中介工作的模式,林农企业的扶持工作则是由林业部门开展。

2.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种类较为单一。原林权登记时,将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逐一进行登记,现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有较为明确的规定。那么,自留山是没有承包经营合同的,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权范畴,能否进行登记?可否办理转移登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如何办理?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不一致的如何办理?还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深度的探究与发现,经过对林权类法律进行修正与完善,就可以将权利的种类进行添加。

3.信息操作系统的复杂性。我国地方政府一般都建立了林权信息平台,深化林业改革的工作。该信息平台运用,对于林政资源规划部门决策有着很强的指导作用,如果后期林业发展度过了初期改革阶段,通常就需要建立专门的林权档案管理的部门,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林改信息资源整理与分化工作结合信息平台利用全面进行。这样经过科学合理的技术与平台利用才能将信息资源的有效性增加。但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处于一种深化林改工作的初期阶段,林业经营有关活动都未能顺利进行,所以考虑我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林改项目等的工作内容逐渐增多同时也变得较为复杂,相应的林权业务开展较为困难。

4.林权纠纷事件的问题时有发生。随着征地补偿增多,林权纠纷事件近年来数量明显增多,我国也有兼职的林权纠纷处理的机构,尽管没有像其他部门那样开展编制工作,很多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办理林权登记工作的,在这种内部工作模式之下,就会导致林权纠纷、林权证办理等方面难度增加,存在一定的林权纠纷调处相关问题。加上以前林权登记时权属来源材料多来自村委会,有些村主任任期短,权利大,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了很多不规范不公平合同的产生。而林权一般时间长,林地界限无固定地标物的多,形成了林权证件、证地契合度等都很难控制,这样就会导致处理纠纷时调查取证的难度相对较大,在查阅档案资料时,员工的工作难度也极大,很多纠纷问题长期都处于一种堆积的状态。

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与深化林改的相关举措

1.建立林权流转的服务机构。创建林权流转的服务机制,需要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管理与服务的中心,在部门内部建立起管理体系,将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作用发挥,并将林改工作全面落实。其次就是在林业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鼓励当事人结合公共交易平台的基本需求,这样经过对当事人的需求一次性告知,就会将林权交易的流程更加合法化的进行。

2.加强林权不动产的登记种类。林权不动产的登记种类可以在承包经营的前提之下,经过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试点运行,在保证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将经营权等级管理法制定出来,接合推进林业规模化、精英化的建设,将林业资源的正常运转加强。经过将林权类不动产进行对接运用,这样才能将林农产业的基本需求达成,保证几个部门的发证能够统一起来,不会将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

3.强化林业产业的信息共享。对于林权所有人来讲,不动产登记或查询可以考虑建立快速的业务办理通道,考虑信息化、数字化的工作模式建立,就能将林农相关服务的质量全面提升。林业部门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将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综合处理,不仅仅有实体的档案资源查询,也可以建立信息查询的平台并使用秘钥技术,这样就能保证信息渠道的通畅效果,将林业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工作时效性增加,解决林农相关用户的发展实际需求问题。

4.林权纠纷处理法明晰。在面對林权处理的纠纷问题,需要用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这样也能保证我国法制理念的全面落实,这其实也侧面反映了我国林业改革的成功与否。所以为了避免林权纠纷问题的产生,需要将林业纠纷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出来,经过提前的制定与划分,就能避免后期出现就纠纷问题林业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相互推诿,无人处理,加剧社会矛盾问题的产生。

三、结语

我国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和深化林改期间,需要将不动产登记部门、林业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创新,这样就能在政府的引导之下,将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全面落实,经过全方位的改革以及问题处理形式探究,促进林农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李香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思考——以肇庆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J].林业建设,2018(1).

[2]曾微.全面深化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湖南省H市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2015.

作者简介:张红艳(1972-2)女,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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