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的特点及其认同教育

2018-11-28 20:38焦春红肖鹏陈成志
广西农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幸福观马克思主义

焦春红 肖鹏 陈成志

(1.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2.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1)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1]党的十九大报告是中国共产党人继续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宣言书和行动纲领,“人民”、“人民幸福”、“人民美好生活”成为报告的核心热词。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也高度重视倡行“清廉(清正廉明)”,报告特别强调:要“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要“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要“坚持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要“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推动建设学习大国”等。[1]可以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是从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人民幸福美好生活、实现伟大中国梦的目的出发,在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中大力倡行“清廉(清正廉明)”的新动员令和行动指南。报告通篇洋溢着人民至上、清正廉明的浩然之气。

为理清“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的内涵、特点并积极倡导和践行清廉幸福观,运用文献法、归纳演绎法、历史与现实结合法等研究方法,研究探讨“清廉”与“幸福”内涵、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研究对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对确保人民幸福之树的枝繁叶茂、生生不息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的内涵和特点

1.1 幸福观

幸福观就是人们对什么是幸福以及如何实现幸福等幸福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思想。幸福观是人生观在幸福问题上的特殊表现,是人生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幸福观因人因时因事而异,也就是说,不同的人生价值追求、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其幸福观也各不相同。

1.2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清廉为原则,认识和处理幸福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思想。

1.3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的特点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3.1 幸福要素的多元性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为,幸福要素具有多维、多元的特点,幸福要素既包括客观内容,也包括主观心理感受和体验,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幸福要素既包括物质的、政治的、精神的内容,也包括人际的、生态的元素,幸福是多元多维要素按一定比例和结构聚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清廉幸福观反对把幸福理解为单纯的感官享受和个人私欲的满足之片面性倾向,反对忽视甚至放弃高尚精神追求的物质主义和享乐主义。

1.3.2 幸福途径的正当性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主张,要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创新创造、科学管理、敬业奉献等具有正当性或正义性的途径来追求和实现幸福,反对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寄生思想,把创造幸福和享受幸福有机结合起来。

1.3.3 幸福手段的合规性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强调,要通过符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手段即合规性手段来实现幸福,反对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违规行为。尤其是,反对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黑交易、弱肉强食、巧取豪夺、横征暴敛、尔虞我诈等违法行为作为谋取幸福的手段。

1.3.4 幸福时限的长久性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为,要正确把握幸福久暂的关系,着眼大局、着眼长远,未雨绸缪,不因贪图眼前的所谓快乐而放弃或牺牲长久幸福,即重视追求幸福时限的长久性。因此,清廉幸福观反对“今日有酒今日醉”的颓废主义行为,反对只顾眼前快乐、不顾长远幸福的短视行为,反对只顾现时、现世享乐,不顾子孙后代幸福的不负责任行为,反对只顾满足物质欲望而破坏美丽家园、牺牲人们的生态幸福之行为。

1.3.5 幸福果实的共享性 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主张,要把个人幸福、家庭幸福与社会幸福结合起来,社会幸福果实不应由少数人所得而私,而应该使人民共享,幸福果实的共享性是清廉幸福观的重要价值取向,反对只顾个人、家庭或小团体的利益而不顾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幸福,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人民幸福的极端个人主义行为。

2 清廉与幸福的关系

2.1 理论指导和实践条件

新时代习近平人民幸福思想与清廉思想,以及党和政府为人民谋幸福并倡导践行清廉的生动实践,为研究清廉与幸福的关系等问题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条件。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伟大的发展成就由人民创造,应该由人民共享。要把老百姓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2]这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和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实现人民幸福是党和人民的共同追求、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此同时,习近平同志还特别强调:“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2],“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3],“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也是幸福的源泉”[3],“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开创我们的美好未来,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为了人民,必须依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3]。也就是说,实现人民幸福的正确途径应该是,也只能是紧紧依靠千千万万广大人民的共同“奋斗”,即人民的辛勤而诚实的劳动和创造,而绝不是靠歪门邪道、坑蒙拐骗、巧取豪夺、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手段获取幸福。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以超乎寻常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卓有成效地倡导践行清廉,并以猛药祛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荡涤污泥浊水、整治歪风邪气、严惩贪污腐败、治理昏庸怠政,逐步形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促进整个社会风气好转,为更好实现人民幸福营造了清正廉明的政治和社会生态,使得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2.2 清廉与幸福的关系

清廉主体(个人、家庭、社会组织或社会集团、政党、阶级或阶层、民族、社会等)与幸福主体(个人、家庭、社会组织或社会集团、政党、阶级或阶层、民族、社会、人民等)的多元性,不同时代或时期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以及社会关系、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社会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清廉与幸福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的直接因果对应的关系,而是复杂的非线性的相关关系。就个体而言,一个清廉之士,可以得到个人幸福(精神的、政治的、自我实现的、利民的幸福等),也可能得不到个人幸福,甚至遭遇不幸,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幸福受多种多重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历史上,一些清廉之士遭受排挤、流放、监禁,甚至杀头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清官于谦在明英宗复辟后遭石亨等诬陷被杀,清官海瑞因冒死呈奏《治安疏》而触怒嘉靖帝被捕入狱险些丧命。尽管如此,从社会历史长远、国家或民族战略全局或宏观视角来看,从促进整个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维度来说,从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立场来谈,社会清廉(清正廉明)是人民幸福的“护身符”和必要条件,人民幸福是社会清廉(清正廉明)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

清廉犹如阳光雨露,照耀着、滋润着人民幸福之树茁长成长,繁花似锦,硕果累累;清廉宛若辛勤的园丁和机警的护林员管理和守护着人民幸福之树,促其枝繁叶茂,免受伤害。如果放弃清正廉明,“污浊、邪恶、贪腐、阴暗”就会相互勾连交织在一起像残酷无情的病虫害一样使人民幸福之树备受伤害摧残直至凋零、枯萎和死亡。在全社会倡导和践行清廉,才能使人民幸福之树穿上“防弹衣”、带上“护身符”而减免伤害,才能使人民幸福之树在阳光充裕、土壤肥沃、水量充沛、养分适宜、管理科学的条件下健康成长。清廉作为一种理念或思想、一种行为方式或生活习惯、一种社会实践,其本身不具有终极目的之属性,清廉的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也必然是幸福(虚假的清廉除外)。从历史到现实,无论是为了实现个人、家庭幸福,或为了维护本阶级的整体的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以实现阶级幸福,还是追求崇高理想为了实现社会幸福或人民幸福,倡导和践行清廉在客观上均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和人民大众的福祉。在我国古代,从西汉时期的“文景之治”到东汉时期的“光武中兴”,再到大唐时期的“贞观之治”,其国力兴盛、百姓安居乐业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统治阶级从皇帝到群臣比较清廉、政治比较清明、社会比较公平安定,其突出表现为:强调以民为本,让百姓休养生息,崇尚节俭,爱惜民力,“去奢省费,轻徭薄赋”,救灾恤贫,简政减吏,劝课农桑,重视官德示范与“以德化民”等。一定时期的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带头倡行清廉,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根本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和幸福(这是阶级的局限性使然),但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兴盛、人民安居乐业和幸福。研究表明:从人类社会长远视角和整体维度考察,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清廉指数与这个国家的广大民众的幸福指数之间虽然不是直接的因果对应关系,但是在其它方面条件一定的情况下,两者具有正相关关系。这是被中外大量历史事实所一再证明了的十分重要的客观规律,正确认识、把握、运用这一规律,则国兴民乐,背离这一规律,则国衰民怨,甚至招致被动挨打、国破家亡。“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的南唐后主李煜之被俘蒙羞,北宋末年的“靖康之难”,明末崇祯皇帝朱由检自缢于煤山的悲凉,清末的群雄并起、战祸连年、内忧外患、丧权辱国,无一不是背弃清正廉明而积弊已久酿成的悲剧。

3 清正廉明幸福长

我国春秋时代的著名思想家老子认为:“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4]这说明自古人们就十分重视灾祸与幸福的内在联系及其相互转化的关系,老子关于祸福的言论充满了朴素辩证法思想,对生活在当今时代的人们仍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祸福转化的实例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人因祸得福,有的人因福招祸。减少灾祸、增益福祉,消除灾难、实现幸福,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由于现实中具体的人以及人生活其中的社会历史环境所具有的复杂性,祸福转化并非总如人愿,因为祸福转化受到主观和客观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尽管如此,人们从未放弃避祸趋福、消灾求福的追求,并在长期社会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带规律性的认识,其中,关于清廉与幸福的相关关系之认识就是重要的规律性认识之一。个人、家庭、组织、社会、政府、国家等是否清正廉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祸福转化。

如何在更大程度上避免、减少或消除人为的灾祸、不幸、苦难或昙花一现的所谓幸福?如何实现人民真正长久的、更大的幸福?解决上述问题是一项极为复杂、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和历史任务,非三言两语能够说清楚、讲明白,然而,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坚持不懈地加强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同教育、坚持不懈地大力倡导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至关重要。

具体来说,加强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同教育、倡导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3.1 幸福要素和谐共生

加强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同教育、倡导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就要克服对幸福内容理解的片面性,坚持物质幸福、政治幸福、精神幸福相结合,人际幸福与生态幸福相协调,节制不当物欲或日益膨胀的私欲,提升精神境界,追求幸福内容诸要素的和谐共生。在实践中,要全面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之以恒地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补齐发展短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2 劳动创造甘于奉献

加强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同教育、倡导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就要克服对幸福途径、手段的错误理解,坚决防止和纠正把个人幸福、家庭幸福或利益群体的幸福建立在损害他人、社会或国家、人民利益基础之上的行为,坚持通过辛勤而诚实的劳动、持续而利民的创新创造、合法而增益的经营管理等正确途径和手段创造幸福生活,尤其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实现整个社会可持续幸福提供强大动力。要坚决摒弃少劳多得、不劳而获、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巧取豪夺等错误思想和行为。坚持尊重劳动、热爱劳动、尊重创造、热爱创造。牢固树立劳动创造最光荣、劳动创造最崇高、劳动创造最伟大、劳动创造最美丽的观念,焕发更高劳动和创造的热情,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3]的劳模精神,在共同、辛勤、诚实、智慧的劳动创造中,实现人民更高质量、更加全面、更可持续的幸福。

3.3 努力追求共同幸福

加强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同教育、倡导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就要克服幸福成果分配上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努力把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人民幸福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为此,要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5]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人民共同幸福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要“有效推动普惠性公正与差异性公正的平衡发展”,[6]既要保护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力(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受教育权力等),确保广大人民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又要保护社会成员多样化的需求以及多样化的自由发展空间,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潜能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释放。在社会初次分配领域,依据每个社会成员有所差别的实际贡献实行相应的有所差别的分配,从而把保障公民的基本的“平等对待”以实现成果共享、社会整合、社会团结,与保障公民的基本的“自由发展”以确保社会生机活力与创造力有机结合起来,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样才能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3.4 不断提高幸福能力

加强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认同教育、倡导和践行马克思主义清廉幸福观,就要克服不思进取、脱离实际、追求奢华、盲目攀比,以及怨天尤人、牢骚满腹、“生在福中不知福”等错误倾向,加强学习修养和实践磨砺,不断提高幸福能力,包括创造幸福的能力、感受幸福的能力、分享幸福的能力、维护幸福的能力等,在逆境中不灰心、不泄气,在顺境中不浮躁、不懈怠,在劳动与创新创造的奋斗中催生幸福之树开花结果,在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伟大事业中永葆浩然正气和清廉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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