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的指导意见》,从4月1日起,全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意见》要求,在省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各地應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前教育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幼儿园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辖区内符合条件(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等级园标准以上,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均应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水平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致。
《意见》提出,各地要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成本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拨款、表彰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2018年至2020年,浙江省财政将根据各地机制建立情况和补助标准,结合工作绩效等因素安排一定奖补。对未达到省定最低标准的地区,予以通报,并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中国教育报》2018年4月2日
蒋亦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