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进入暑期后,许多大学生出于获取社会经验、赚取学费、增长见识等种种目的,往往会选择打“暑假工”。可一些不法用工单位也觉得有机可乘,甚至为大学生们设置了诸多圈套。笔者收集了2017年暑期的一些案例,提醒大学生们不妨明晰权责再出发。
[案例]2017年7月18日,当邓美芳等5名大学同学按照网上的报名如期来到一家自称月收入可超过5000元的公司打“暑假工”时,公司一面表示此前说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不变,一面提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人必须缴纳1000元培训费用,如果培训结束考试合格,自然留用;反之,则不能录取且应当自担培训费用。见公司还暗示培训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识,考试也不过是为应付上面检查而走走形式,加上自己本来学习成绩不错,邓美芳等心中的疑虑很快烟消云散。谁知,考试的题目却与培训的内容大相径庭,甚至与工作毫无关联,以至于考试下来,邓美芳等人被全部淘汰,所交的费用也按之前约定不予退还。
[点评]邓美芳等人有权要回已交的培训费用。《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九条也指出:“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即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与之对应,本案公司自然必须退费。本案的警示在于:面对培训要多一个心眼,如果被骗可以大胆维权。
[案例]2017年7月22日,大三学生张莹莹在放暑假不久,便和事先约好的两名同学,来到在网上已谈好的一家公司打“暑假工”。公司对她们先是表示热烈欢迎,后又提到了一条之前没有说过的条件:必须缴纳1000元押金,如果她们期间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押金;如果能够遵守,则在她们离职时返还;要是表现很好、工作积极,还能加倍奖励。张莹莹等原本来自农村,既听话懂事,又吃苦耐劳,自然没有将此条件当作回事,并东拼西凑地交上了押金。谁知不到一周时间,四人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摆放位置不对、乱丢纸屑、就寝后玩手机等理由解聘。直到此时,四人才如梦初醒:公司是在骗取押金。
[点评]张莹莹等有权索回被收取的押金。《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对应,公司必须无条件退回所收的押金。本案的警示在于:收取押金为法律所禁止,遭遇类似情形必须提高警惕。
[案例]2017年7月23日,陈颖蓉等三名大学生来到一家公司上班。一个月后,陈颖蓉等却不仅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甚至还被公司要求补交伙食费用,理由是:按照彼此约定,公司对陈颖蓉等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陈颖蓉等实际完成的计件任务,还不到约定数额的60%,而这一数额还不够公司为陈颖蓉等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虽然陈颖蓉等坚持以自己从来没有过迟到、早退,不时自觉加班加点,工作期间也从未消极怠工,一直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之所以不能完成任务,完全是因为定额太高,对她们来说根本就无法完成等理由抗辩,但公司就是固执己见。
[点评]陈颖蓉等有权要求发放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在陈颖蓉等已经按时上班乃至不时加班,且未消极怠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必须发放最低工资。本案的警示在于:别忘了工资是有“保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