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佳琦 , 张志刚 , 王 松
(1.大连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盘锦 124221;2.清华大学体育部,北京 100084)
2014年我国提出将全民健身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6年推出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指出国民体质健康发展重点从治疗转移到预防,体育运动从战略层面提升为国民体质健康的“非医疗”手段。随着大量政策红利的出台以及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各类休闲健身活动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悄然兴起,随处可见的广场舞、暴走团、夜跑族、空竹、毽球等活动都不同程度丰富了城市居民的业余生活。群众参与体育运动来促进健康的意识逐渐提升,休闲健身成为城市居民茶余饭后的选择之一。当休闲健身成为社会系统不断演化而形成的新的生活形态,不同群体之间的空间冲突也在不断显现。众所周知的大妈广场舞扰民事件、公园健身操占用其他用途的场地、马路暴走团影响交通等一系列因休闲健身空间治理不当而引起的冲突不断登上各大新闻的头条。群众休闲健身空间冲突无法得到科学的治理,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地阻碍全民健康国家战略的实施,更滞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城市空间是人类社会空间的一种表现形态,人与空间和谐相处是人类进步的一种体现[1]。以社会治理的理念宗旨为根基,建立政府、社会基层力量、参与个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各参与主体权责明确分工,各自为政,形成自上而下的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循环过程。在承认群众体育参与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通过互动和调节建立多方契约,维持社会系统演化新形态的正常运行,在冲突中重构城市文明。
以“城市休闲健身空间”“城市休闲空间”“城市健身空间”“城市休闲体育空间”等为关键词检索中国知网相关期刊论文20余篇,不难发现“城市休闲健身空间”的研究较少,其中对城市休闲健身空间的治理的研究更少。因此,结合社会治理视角,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对所查阅文献进行深度解析、归纳总结,提出城市休闲健身空间治理新路径。
1.1 社会治理内涵解读 20世纪后半期,随着工业化在全球范围推进,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开始上演,由此开启了治理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讨论[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之后,我国运用社会治理的理念替代过去的社会管理,2者并不是简单的“一字之差”,它区别于传统由政府一方主宰的社会管理,是在社会领域中从个人到公共机构等多元主体对与其利益攸关的社会事务的规范治理、通过互动和协调而采取一系列行动的过程,其目的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行和满足个人、社会的基本需要。这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解决问题、处理矛盾的一种新型方法论。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治理广泛应用于解决群众更多元的需求、更复杂的社会问题。休闲健身空间冲突问题是新时期人类日益增长的休闲健身需求与城市空间供给失衡的背景下出现的新型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到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将社会治理新型方法论迁移到解决城市休闲健身空间冲突的社会问题上,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治理理论导向,重现社会文明。
1.2 城市休闲健身空间相关阐述 休闲健身是指人们在自由支配的时间里,通过体育运动的方式,以直接或者间接的体验,满足身心需求的一种自给自足的社会文化活动[1]。城市休闲健身空间是指城市中具备休闲体育活动的场所。城市休闲健身空间分为物质空间和社会文化环境,其中物质空间包括场所空间和物质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包括活动场所管理、体育活动范围和地方体育文化[1]。城市空间自身具有3重属性:社会属性、物质属性、精神属性。城市休闲健身空间属于城市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1],而休闲健身空间矛盾和冲突的根源就在于自身属性的供给与需求不平衡,进而导致各种不和谐的事件不断发生。其中社会属性冲突多趋向于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城市休闲健身工作推进迅速,可现有的制度层修订不完善,规范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物质属性冲突多趋向于公共体育基础设施供给匮乏,人均占有量低,日益增长的休闲健身人群与空间供给存在不平衡状况;精神属性则源于城市空间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不同人群的精神需求迥异,存在不同的精神需求必然引发城市空间冲突问题的产生。
1.3 社会治理在城市休闲健身空间冲突治理中的应用随着社会层次与利益机制的不断更迭,不和谐的耗散结构愈发明显,社会系统只能做出适应性调整,使之重新达到平衡。新时代、新背景下的社会不断上演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此时,社会治理应运而生,用以解决社会进步过程中引发的新型社会问题[3]。现阶段城市休闲健身空间不断发生着冲突与矛盾,亟待解决。社会治理凭借自身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城市休闲健身空间的冲突与矛盾。具体的讲,可分为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方式与范围三方面的应用[4]。1)治理主体的应用。社会治理的治理主体由单一行政手段转向多元行政手段,对解决城市休闲健身空间冲突问题有新的导向作用。囿于社会的构成涉及不同的阶层,兼具复杂多样的需求与特点,仅凭政府一己之力难以协调解决。由此,激发多元化治理主体合力解决矛盾和冲突有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应对不同类型的空间冲突问题。2)治理过程的应用。社会治理注重“过程”,强调动态性、发展性、延续性的循序渐进式解决问题。城市休闲健身空间冲突是经过长时间积累且得不到有效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产生的,在短时间内的治理效果是不显著的,要尊重其过程性。所以,空间冲突治理方案要不断调整和更改,不能以不变应万变,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渐达到治理目标。3)治理方式与范围的应用。社会治理方式与范围强调“‘调和’与‘互动’”,由一刀切的解决方式转化为过程调和。日益增长的休闲健身群体参差不齐,因此,引起的空间冲突类型也不尽相同。若采用传统的“一刀切”式方法解决问题,必然没有针对性,且有可能引发新的冲突。套用社会治理中“调和”和“互动”,在冲突治理过程中以沟通和调解为主,尊重社会本身的自我纠错、修复功能,运用刚柔并济、收放有度的手段达到治理重构的目标。
2.1 政府顶层设计不完善,治理工作存在滞后性 我国在群众体育工作推进过程中不断加强群众体育参与的引导,却忽略了对城市居民休闲健身空间的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只有一部2005年推出的《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来专门规范休闲健身空间的法律规程,但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模糊,没有高效、实用的管理流程,缺乏长期可参考的运行机制,且对解决现阶段新型社会冲突问题针对性不强。城市居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可自由支配收入逐步提升,参与休闲健身的人群也随之水涨船高[5]。但是对于参与群体无可约束的规范条例,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却表现出刚性不足的问题。城市休闲健身参与人群多自发形成,自组织群体较多[2],不同人群需求迥异,变动因素较多,出现问题冲突后没有管理制约体系,没有自我管理约束的认知和意识,这是在我国法律法规修订中不能预见和可控范围之外的。例如: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有不少关于“广场舞”的扰民留言,网民普遍反映小区内“广场舞”扰乱居民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6]。而地方在治理协调过程中没有科学的评价反馈体系,上层政府没有适时、适度调整规范体系的标准,导致城市空间治理工作滞后于冲突的产生。冲突中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的治理方式大多都是在“亡羊补牢”,并没有做到“未雨绸缪”。不同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的合作协调机制,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现行的一些管理条例都是在问题出现的基础上补制的,其预见性低、治理主体单一、管理效率较低、管理运行条例没有保障。因此,城市休闲健身空间的冲突治理问题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2.2 休闲健身空间供给不足,资源配置还需优化 自2014年我国正式将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便不断推出促进群众体育参与的引导条例,在大量政策红利推出的背景下,各省市强力落实基层群众体育宣传工作,群众的体育参与意识不断提升,体育参与人群也逐年增加。据经济学人在香港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国开赛:崛起汇总的中国体育健身产业》报告中提到,2016年中国健身市场规模达到1.5万亿人民币,其中体育产品和装备达到70%,约有1/3的中国人形成了经常锻炼的习惯,这个比例意味着我国积极从事体育活动的人口高达4.34亿,其中约有8 000万到1亿老年人都热衷于广场舞等健身操运动[7]。而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井喷式发展,智能穿戴设备和运动APP覆盖人群越来越多,极大地刺激了群众的运动热情。跑步人群规模和积极性稳步提升,且据艾瑞调研数据显示,69%的运动健身用户经常参与跑步运动,但是社区周围却没有充足的场地,进而促进了暴走团等组织的产生,但是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场地的有效供给却无法满足群众的参与需求[8]。全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推进会上公布截止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57m2。群众可利用的场地资源匮乏就会占用其他用途的公共空间,例如:2017年6月,河北洛阳王城公园篮球场发生了一起殴打他人的案件,事情起因就源于参加健身操锻炼的老年人占用篮球场地,在交涉中发生了健身操大妈殴打年轻人的事件[9]。此事件行为恶劣,在社会上和不同群体间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更有甚者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阻碍城市交通正常运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3 参与个体难以超越“有限理性”,以个人舒适为标准 每个人都不能游离于社会单独存在,但每个个体都有自我独特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城市居民的精神需求却存在很大的差异[10]。据2016年7月《经济学人》中公布的数据,中国目前有近2.5亿人踏入中产阶级,中产阶级人群多数受过良好的教育,大多从事脑力活动或者以技术为基础的体力劳动,具有一定的消费能力和追求生活质量的能力,中产阶级人群更注重和强调个人风格,有固定的休闲娱乐时间[11]。但是此部分人群长期生活于封闭的城市中,交友圈有限,性格迥异,精神需求存在很大的不同。且城市居民行业分类有服务业、工业、IP行业等,不同行业从事人员工种不同,工作强度、工作压力各有不同,从事脑力活动的人群希望通过休闲健身归属于某一组织得到肯定和认可,并在休闲健身中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补全必要的身体劳动;而从事服务业、工商业等城市居民在劳累了一天工作后要求放松。个体的有限理性是指人的行为虽然是“有意识的、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人们在做选择时的标准并不是“最优”或者“最大”,而是以个人“舒适”和“需求”为标准,城市居民对于业余时间的活动安排都是以个人的精神需求为标准,为他人空间需求考虑太少。且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如果彼此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矛盾便更容易产生了。不同的群体都以自身需求为导向,城市居民精神空间在低层次向高层次递进过程中无法突破个体的有限理性。
3.1 防微杜渐:政府完善城市休闲健身空间治理顶层设计,依法治理 政府完善治理城市休闲健身空间相关顶层设计可参考“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的协调控制体系[12]。1)政府出台规范的城市休闲空间管理条例,通过环保部门、立法部门、体育部门共同拟定城市休闲健身过程中应遵守的个人义务和规范的行为标准,包括噪音范围、行为规范、场地占用等,并根据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况进行科学的预判,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参与群体行为做硬性规范,以法律的效力约束并惩治违法人员,形成城市休闲健身治理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治理模式,防止不同群体之间冲突。政府盘活可利用场地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减少无效供给,从源头解决物质空间冲突问题;2)政府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组织牵头建立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专门用于群众网上反馈有关休闲健身空间的自身需求,及时拟定不同的解决方案,专派相关人员与休闲健身参与人群进行有效沟通,减少矛盾,将治理工作提前,而不是冲突矛盾产生了再做后续补救工作。同时通过新媒体技术向群众传递规范行为以及相关休闲健身空间法律法规的信息;3)政府自上而下由不同的部门调遣专门人员形成休闲健身空间治理宣传推广组、互动协调组、干预组、监督反馈组,其中宣传推广组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宣传引导工作;互动协调组用于上层部门和基层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干预组用于冲突发生时与涉及的不同部门进行出面协调沟通,不同的冲突类型由不同部门管辖;监督反馈组针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明确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具体职权;监督反馈组人员对各环节工作成果进行随访,并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上级部门依据群众需求和反馈内容及时进行工作调整,避免城市空间的治理采用“一锅端”的形式,并在治理过程中依据现实情况不断调整治理规章制度,形成闭合环路,在不断纠正和改良中重构城市休闲健身空间。
3.2 循序渐进:激发社会基层组织治理活力,整合多方资源增加空间供给 “金字塔塔尖”形成的基础源于“塔底”的稳定性,城市休闲健身可持续发展的“塔底”即是社会基层力量的治理能力。基层组织包括地方体育局、环保局、城管等管理部门和业余体育组织、社区、市场等城市居民可归属的组织。1)完善群众业余体育组织信息化管理体制,对组织内成员进行信息化管理,完成实名信息登记,建立信息化交流平台,通过社交平台定期推送和发布打造和谐城市空间的建设办法。体育组织内形成协调机制、动力机制以及评价反馈机制,各子系统单独运行且相互推动、循环推动治理重构进程,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矫正和改善内在问题为目的的行为。其中动力机制用于激发不同社会基层组织参与治理积极性的功能部分,分为内部动力机制和外部动力机制。评价反馈机制贯穿治理工作的始末,社会基层组织形成工作评价小组,分周期对治理工作进行回访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治理主体,治理主体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修正工作重点和方向;2)通过市场投资者盘活商业广场、社区等社会闲置场地,对其运营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根据群众作息和体育参与时间实行错时开放。联合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执法单位对冲突进行协调干预;3)建立城市休闲健身产业,培育不同的产业形式,加强经营主体的治理力度,将不同区域的空间资源进行整合,与此同时,从经营主体内部进行精细化培训和管理,学习群众日常参与休闲健身的规范化行为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德服人,以法制人,用自身专业的行业素质对参与人群行为进行干预和约束;4)借助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平台对休闲健身空间规范化行为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推广和传播,为市场治理执行力提供前期基础,定期对社会基层组织的治理活动、推行的治理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满意度调查,并及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治理工作调整和创新。
3.3 调和互动:参与个体形成多方契约,不断突破有限理性 城市居民的利益相关者建立不同的心理契约即个人与组织超越书面化,形成无形存在的期望,它是参与群众以感知和承诺为基础,通过加强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达到多方和谐的一种方式。我国群众体育发展起步较晚,文化建设薄弱,人们对于休闲健身的认识和参与兴趣存在很大的不同。1)通过城市文化建设来引导群众文明参与休闲健身运动,以文化渗透改变个体认知。以社区或者生活区为单位,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体育文化建设,开展体育文化活动,让群众了解体育运动对人身体的保健作用,消除偏见,争取为不同需求的人群互开“绿灯”,相互提供方便;2)通过物业牵头,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友好邻里相关的娱乐活动,加强对居民的人文关怀,以建立认同感为纽带,形成社区书面化文明公约,并对其参与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星级评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治理条例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提高城市居民重构和谐城市空间意识,以便于管理和规范其行为。当冲突出现时,干预工作实施组根据刚性法律限定和管理条例“恩威并用”,以“调和和互动”为手段,对其进行沟通协调以及强制治理,解决冲突问题;3)通过不同的途径引导不同人群培养和谐意识,引导建立体育业余协会、组织社团等,并以此吸引管理骨干人员、群众管理代表、社会体育指导员共同监督治理,在体育组织中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共同学习,规范休闲健身参与群众的行为;4)通过微信、微博等移动客户端推送更正群众意识、加强参与个体自我学习和自我管理的相关文章和视频。互联网信息的传递高效且渗透力强,人们对信息的摄取往往趋向于个人兴趣。参与休闲健身的人群必定在闲暇之余关注休闲健身相关网络动态,可通过互联网信息,超越个人的“有限理性”;5)对个体治理工作形成工作评价小组,分周期对个体进行回访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上级部门,上级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及时修正工作重点和方向,在不断引导和学习中规范休闲健身参与群众的行为,提高参与群众的文明意识,逐渐超越个人的有限理性。
城市休闲健身空间的有效利用和和谐发展是城市居民体育参与和生活舒适的基本保障。在我国相继推出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提出的宏观背景下,参与休闲健身人群日益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运用社会治理新型治理方法对城市休闲健身空间进行重构和优化配置是现阶段发展我国群众体育、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社会治理引导下的城市休闲健身空间重构工作由政府、社会基层组织、市场形成治理合力,改变空间冲突,提高城市休闲健身空间治理效率,从根源上改变了城市休闲健身冲突的症结,实现了城市休闲健身空间活力与秩序并存、发展与稳定并存,在承认个性化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和谐、舒适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