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永(西藏民族大学 陕西咸阳 712082)
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是我党长期以来一直践行的执政理念,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政府也加快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尤其是加大了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作为贫困人口的主要聚集地,少数民族地区一直是国家扶贫工作的重点。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对湘西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进行考查时,针对原先粗放式扶贫低质低效的“顽疾”,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的理念,并在之后的数次重要场合对精准扶贫的内涵做出了阐释,为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指明了道路。精准扶贫工作开展几年来,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监管体系不健全,导致在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出现了资金挪用、资金管理混乱等诸多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和扶贫工作的效果。加强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让扶贫项目真正地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已经成为了当下扶贫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其他财政事务中也普遍存在,因此,健全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体系对于完善少数民族财政监管路径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视,政府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精准扶贫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得到了快速的增长。在实际的精准扶贫工作中,一方面由于扶贫资金量大、面广、点多、线长,本身就难于监管,另一方面也由于当前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使得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在少数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中,部分扶贫项目会出现资金留置的情况,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产生负面影响。扶贫资金留置主要是由以下几种情形造成的。第一,有些扶贫项目的前期选取论证工作做得不系统、不全面,导致项目实地开展时难于推进。第二,有些扶贫项目在实施阶段执行不力、进展不及预期,从而导致资金留置现象产生。第三,有些扶贫项目在制定预案时没有考虑到资金结余的情况,导致项目结束出现结余时,对结余资金未能做及时地安排造成资金留置。
为了确保精准扶贫资金真正地用于扶贫,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用途做了严格的限定,但在实际的扶贫工作中,擅自改变精准扶贫资金用途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主要体现在有些精准扶贫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中的内容实施,擅自扩大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甚至应用到与扶贫毫无关系的项目上,还有些当地政府擅自将国家划拨的用于扶助贫困农户的贴息贷款贷给了当地其他的企事业单位,严重影响了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
由于当前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导致扶贫资金被挪用套取现象频发。主要体现为:一是有些当地政府在精准扶贫资金到位后并没有应用到扶贫项目中,而是私自截留用于行政支出、债务偿还或者其他方面。二是有些扶贫项目管理单位通过虚假报账等方式套取扶贫资金,甚至直接少发或者不发,将扶贫资金中饱私囊、侵占贪污。三是有些当地政府捏造材料、虚构扶贫项目,骗取中央的扶贫资金。
在扶贫工程监管方面,由于扶贫项目面广点多,其中包含的很多扶贫工程规模都比较小,这些工程具体到实施层面,人为决策因素干扰很多,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另外,由于监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造成有些扶贫项目的真实工程量数据难于准确获取,虚报工程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扶贫资金的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与财务审核的脱节,当前扶贫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是由乡镇政府负责的,财务审核工作则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这种不协同使得县级财务部门难以对财务单据以及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扶贫资金报账制度也存在着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光靠体制内由上而下的检查监督还远远不够,要做好监管工作,就必须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力量,通过完善公示制度,提高精准扶贫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让广大基层民众能够对扶贫项目获得清晰全面的了解,一方面能够有效约束当地政府对扶贫资金的使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广泛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形成。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公示的内容方面,不能是泛泛地将扶贫文件拿出展示,而要做到简化形式、突出重点,对贫困地区群众真正关心的扶贫项目金额、惠及群众名单、项目执行进度、执行期限等进行全面详尽的介绍。其次,在公示的范围方面,要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地理条件以及交通通讯条件的限制,在一般地区省、市、县逐级公示的基础上,将公示的范围扩展到乡镇以及村组,以确保贫困地区群众能够方便地了解到扶贫项目的具体情况。再次,公示形式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公告形式不能只是简单地张贴在政府公告栏里,挂在政府工作网站上,也可以借助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时下流行的通讯交流工具,以方便人们获取扶贫信息,提高扶贫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状况,如语言障碍、群众受教育程度不高等,灵活地选取公示形式。
审计作为国家公共财政监管中的重要一环,能够有效保障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时发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持国家财政体系的健康运行,促进廉洁自律执政氛围的形成。对精准扶贫资金的监管,也要充分重视审计的作用,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精准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监督,做好公共资金“守护者”的角色。通过全面深入的审计,一方面检查政府扶贫工作的进展以及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促进扶贫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另一方面揭示和反映扶贫资金管理中面临的潜在风险和制度漏洞,及时发现扶贫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揭露和查处资金挪用、贪污腐败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向社会公开,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并建立问题跟踪反馈体系,责成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促进问题的快速解决。
随着近年来国家扶贫力度的加大,扶贫项目的种类不断增加,扶贫项目的金额也逐年攀升,在帮助越来越多的贫困地区群众脱贫的同时,与之不和谐的是扶贫开发领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高发趋势。私自挪用、造假侵吞、扣发贪污等职务犯罪在少数民族精准扶贫工作中也屡见不鲜。面对当前的形势,检察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为扶贫政策的落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确保扶贫资金真正地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首先,对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检察部门要重拳出击、严肃处理,对违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坚决遏制扶贫开发领域贪污侵占风气的形成。其次,对于乡镇和村组层面的窝案串案问题,检察部门要加强同其他扶贫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对扶贫对象的实地走访,盯住基层,严惩“蝇贪”“蚁贪”,做好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的监督。再次,要加强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通过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方式让扶贫资金管理人员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将职务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此外,检察部门也要根据案件中反映出的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制度漏洞,积极地向相关部门提出预防和改善建议,以推动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扶贫资金的监管工作,由上而下地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的最高领导作为监管首要责任人要发挥带头作用,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立足自身监管职责恪尽职守、相互配合,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精准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